我国女权主义,女权主义在我国现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6:59:24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52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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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权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这一思潮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到八十年代 的西方,现已发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法学流派。但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本文之前已有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理论层面的分析和研究,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对我国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尝试用社会学中的分类研究等手段对分析结果进行统计,从另一个角度对我国的女权主义法学研究现状做简要评述。

  我国关于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最早现于1992年6月的《环球法律评论》,吴玉章翻译了尼克拉·雷茜所著的《女权主义者的法律理论》一文,其后,为了使中国法学界对这一法学流派有初步了解,沈宗灵教授在1995年发表了《女权主义法学评述》一文,介绍了两篇女权主义的法学作品。1998年1 月,吕世伦、范继海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发表了《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评述》一文,对女权主义法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述。此后关于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文章偶有所见,较之前来说受到了更大程度的重视,但总的来讲,中国法学界对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到现在仍然不够充分,也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女权主义法学的历史

  (一)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背景

  女权主义法学是女权主义运动及理论在法学领域的体现。虽然女权主义法学出现的时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通过立法赋予了两性的平等的法律地位,但这只是从法律上的一种应然状况,现实生活中女性遭到不平等对待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借助第二次妇女运动,对法律制度中歧视女性的现状进行了批判,引起了广泛的影响。美国新墨西哥大学法学院的斯凯尔斯()教授在《论女权主义法学的出现》中对争取女权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莫斯曼(Mary J. Mossman)1986年发表的《女权主义与法律方法:它所造成的差别》一文中探讨了女权诉讼中涉及的法律方法问题。

  (二)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内容

  沈宗灵教授认为女权主义法学“并没有同一的观点,但共同要求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特别是在法律职业中的地位。” 女权主义法学很明显地是从女性的角度作为出发点来考虑法律是否公平的对待男性和女性。随着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其研究内容和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研究内容进一步类型化,集中但不限于性骚扰、家庭暴力、强奸等问题上。

  1.性骚扰:“性骚扰”最早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凯瑟琳·麦金侬(Catharine non)教授提出,这一概念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立法和司法。1979年她出版的第一本书《工作女性的性骚扰:性歧视的一个案例》,提出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因为性骚扰强化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她把性骚扰分成“交换性性骚扰”和“性骚扰是工作环境内的一个状态”,这一分类被美国“同等工作机会委员会”采用,成为美国一系列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法规的基础。

  在这个问题上,女权主义法学学者主要以法庭上法官对受害女性举止、穿着的质疑为批判点进行切入,对法官关注受害人的举止而非侵害人的行为进行了批判,认为法院表现出来的态度是一种男性中心主义。同时指出这种有失偏颇的立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甚至可能造成使受害人在审判过程中陷于不利地位。

  2.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其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中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受害者对家庭暴力选择了宽恕的态度,使得受害者自身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强奸与婚内强奸:强奸被视为对妇女暴力的最严重的一种,也是女权主义法学对男性压迫进行批判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女权主义法学对它的批判首先集中于对强奸罪的认定上,对婚内强奸不属于强奸的传统观点进行了批判。

  在婚内强奸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婚内性关系采取保护态度,把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明确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

  二、我国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现状——以知网为例

  以“女权主义法学”作为关键字在知网中进行搜索,截至到2016年4月10日,共有篇108条结果,在对文章进行进一步筛选 后,有60个关于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结果。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进行比较:

  (一)从文章发表的时间段来看

  总的来看,我国对于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呈现出较大的波动,而且研究成果也较少,说明我国对于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还未引起相关的重视。

  (二)从文章内容来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重点主要在于理论研究,且主要集中于抽象理论研究,注重从整体的角度对女权主义法学进行理论评述、从女权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为出发点进行社会性别或法律性别的探讨。

  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实务研究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对于立法的启示方面。很多学者从女权主义法学对于男女平等这一主旨作为出发点,论述了我国在立法的进程中应当从哪些方面加强对妇女的保护,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来实现对于妇女的保护,真正从实质上实现两性平等。

  (三)从文章所属的学科领域来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理学领域,而其他学科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则较少。这表明女权主义法学在我国还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初级阶段,并未受到其他学科的重视和运用,未真正上升为法学的高度。但事实上女权主义法学的影响不仅在于法学理论层面,对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方面也有着深刻影响。

  三、女权主义法学的立法启示——强调形式平等并非实质平等

  在性别歧视和压迫仍然存在的今天,通过法律保障和促进两性平等权利是实现妇女解放的重要途径。女权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着各种局限,但其关于妇女共同面临的性别不平等困境的破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于当下中国如何在立法中实现男女平等原则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具体来说,第一,立法者应当以妇女的实际利益为依归,以结果平等为方向,来厘定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和法规;第二,通过法律给予妇女一定的特殊待遇和保护,在差异的基础上设计法律,寻求性别的平等;第三,承认女性的具体能力和经验的差异性,不能一概将女性排除在某些领域和工作之外,这本身也是不平等的另外一种体现。例如,应重新审定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而不是简单地将所有的妇女都拒之门外,而是制定从业标准,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基础上授权女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竞争上岗。

  作者:车玉洁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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