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从法院文化的范畴开始论述,指明在具体论述法院文化建设相关问题时,宜采用相对狭义的角度,将法院文化的生成与发展主体界定于法院群体的框架内,以便更为清晰、明确地表达法院文化这一特殊群体文化的特性和要素。同时认为只要能够建立起对法院文化的清晰概念,无论采用何种法院文化分类表达形式都是可被接受的。随后文章对于法院文化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地梳理和分析,表明法院文化的积淀可以有效地提升法官整体素养、并牢固地铸炼起法院群体的团队精神。最后,文章从价值观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传统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及特色文化建设五个角度,论述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并希望以此探讨为起点,切实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论文关键词 文化 必要性 路径 所谓文化,即“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其代表了“一个民族生存方式的总和”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可以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生命力所在” 。法院文化也同样如此,对于法院这个特定的组织以及其中的成员而言,法院文化即法院灵魂及精神支柱之所在,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正因如此,探寻一条既契合时代需要、又符合现实条件的法院文化建设路径才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法院文化的范畴 (一)概念 不少学者将法院文化定义为“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凸现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这一概括突出了法院文化的多样化载体表现形式,但将法院文化的创设主体仅框定为法官这一群体,似过于狭隘,法院文化的创设主体应当至少拓延至整个法院群体。 有部分学者认为与法院发生某种实质性联系的群体也可以纳入广义的法院文化创设主体,因为文化是具有交融互动性的,与法院发生实质性联系的群体也会对法院文化的生成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一考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是站在整体认识论的角度来理解文化现象的表现,但基于任何群体文化都必然与社会其他群体文化发生交融反应,没有任何一种文化是绝对单立存在的现实,这一观点所表达的关切可以纳入法院文化整体生成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及现实基础中予以考量。因此在具体论述法院文化建设相关问题时,宜采用相对狭义的角度,将法院文化的生成与发展主体界定于法院群体的框架内,以便更为清晰、明确地表达法院文化这一特殊群体文化的特性和要素。 (二)表达形式 根据对法院文化的界定,大部分学者认为法院文化的三个主要表现载体为物质、行为和精神,即法院文化的三个组成部分为法院物质文化、法院行为文化和法院精神文化。 1.法院物质文化。一般指法院的基础设施、办公条件及物质装备中所体现的文化符号及其总和。 2.法院行为文化。一般指包括法官在内的法院群体在日常履职及生活中通过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文化形象及其总和。 3.法院精神文化。一般指包括法官在内的法院群体在价值追求、道德取向及思维方式等精神层面表达出的文化标志及其总和。 亦有学者认为将法院文化划分为形式的法院文化和实质的法院文化更为简洁、明晰。所谓形式的法院文化就是实质的“可触及”的文化现象;所谓实质的法院文化就是指仅内心可以体验而实质“不可触及”的文化现象。 文化的表达形式是多样的,对表达形式进行整理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展现文化的深广范畴,更深入的理解文化的实质内涵,因此只要能够建立起对法院文化的清晰概念,无论采用何种分类表达形式都是可被接受的。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提升法官整体素养的需要 法官是法院的主要群体,亦是法院文化表达的主要群体。最本质的法官素养体现为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法律信仰的坚持。这需要法官具备卓越的智慧、高尚的道德情操、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甚或独特的人格魅力,并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努力克服司法消极,以司法的理性弥合社会的“伤痕”,让民众的正当权益和追求得以获得司法正义的支撑。 法院文化建设可以有效地搭建起法官之间交流沟通的平台,营造浓厚的法学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氛围,促使法官在参与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自觉地广泛涉猎各个领域的知识,不断充实自身的学识、不断丰富自身的阅历,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法官整体素养的提升应当尤其重视法官司法良知的培育和法官司法理性的重构,而这些都离不开法院文化的滋养。 我们知道法院是司法行为最主要的场所,是体现司法过程的重要平台,而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必然烙上法官良知的印记。理想的司法权不仅要有理性和经验,更要有司法良知,司法良知突出体现为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所具备的人文关怀精神,即把当事人真正地作为一个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对“当事人的正当物质性追求和精神性追求以及为实现这种追求的正当途径与合理方式作出积极的回应,给予坚定的尊重、支持和保障” 。 司法良知会影响法官判断的态度、立场的选择和解释的方法,但司法良知的培育是一个过程,也需要适当的氛围,这一氛围就是法院的文化。因此可以这样说,良好的法院文化是培育法官司法良知的先决条件。 法院文化对于法官司法理性的影响同样不可小觑。我们知道法官的司法理性不仅体现于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遵守,同时也体现于法官对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及法律理论解读的逻辑正当性。提升法官的司法理性,实质主要在于提升法官在司法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外完成理性重构的能力,即必须考虑当事人及一般民众对于司法裁判的评价及可接受程度,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司法裁判的生命力。由此,司法理性重构的要义在于法官需要把价值衡量作为表达对法律忠诚的特殊方法予以应用,要“根据具体情况在互相竞争的、从一个案件到另一个案件分量不等的利益之间作出平衡” 。只有具备浓厚的法院文化底蕴,坚持对法律的忠诚,坚守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在价值衡量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提升法官司法理性的同时,创造实现司法和谐的土壤和条件。
(二)铸炼法院团队精神的需要 文化通过影响群体中每一个成员的观念、意识,而对群体中每一个成员的行为产生控制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无疑是把一个群体结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并不断推动这一整体向前发展的内在力量。相较于经济规律对于人群行为的调整力度而言,文化对于人群行为的影响更深刻、更久远,更具决定意义。可以说,一个人、一个群体行与不行某种行为,文化的影响至关重要。 无数的实践经验证明,先进的文化可以凝聚人心,提振精神,铸炼出协力同心、风雨同舟的团队精神。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强有力的粘合剂,其所表达出的精神力量、文化形象和文化符号对于法院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重要的引领、促进和激励作用,可以使法院群体的每一个成员对法院产生高度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而这一情感正是凝聚与铸炼团队精神的重要前提,哺育与升华团队精神的重要土壤。不断累积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将会使法院群体的每一个成员更清晰地意识到团队的精神和价值,更深刻地感受到团结协作所迸发出的整体战斗力的提升,从而自觉地将团队的意识和精神融入自身的工作实践中去。 应当说受法制传统薄弱与法制现状的制约、社会转型期纠纷大量爆发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冲突、司法改革举措不完善与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建设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当前的形势背景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全面推进法院工作的道路并不平坦,这样的现实,更凸显出法院文化对于法院群体人心的凝聚、团队精神的铸炼的重要作用。在这样的时刻,我们更加需要法院文化的力量,更加需要人心的汇聚,更加需要团队的精神,唯有如此,法院才能不惧前路艰险,法官才能秉持社会正义,通过司法权的有效运行及权威的司法裁判结果赢得社会民众对于司法的认同和信赖,以实现司法之真正公信。 三、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文化建设实际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且这样的过程永远不会终止,因为文化是不断发展向前的。文化建设之所以漫长是因为文化的生成本身需要一个积淀的过程,在积淀过程中留存下的文化因子才能汇聚成先进文化的生成基础。而文化建设之所以复杂则是因为文化本身所具有的交汇融合的特性,可以这样说,文化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不断的交汇融合中获得发展的,正是由于不断的交汇融合,出现各种文化现象,导致文化建设面对复杂的文化样态。法院文化建设的道路也同样如此,甚至可能相比其他领域的文化建设更为漫长而复杂,因为这一领域的文化积淀往往需要更为漫长的时间,但与此同时这一领域的文化交汇更充满张力和不确定因素。因此我们对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进程应当保持平和的心态,应尊重其自身发展的规律,但同时也要对于其发展进程予以高度的重视,规划出合适的建设路径,并寄翼通过持之以恒地努力建设,最终得享文化建设的丰硕成果。 (一)价值观文化建设 价值观文化是对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司法理念、道德准则的综合概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是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应当毫无疑义地成为法院群体的价值指引和行动准则。 价值观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通过价值观文化建设可以使法院群体深入理解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和实践特色,可以使法院群体的思想和行动真正体现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精神追求。 (二)廉政文化建设 “清其流者必洁其源,正其末者必端其本”,廉政文化建设是清流之源、正末之本。应当说廉洁清正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治院之策、强院之道” 。 廉政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所在。通过廉政文化建设可以使法院群体确立廉政信念,并以此信念为据,指导、约束自身的言行,并逐渐内化成为法院群体的自觉行为和习惯做法。 (三)传统文化建设 优秀的传统文化是全民族的财富,在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能也不应当忘却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应当说传统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原点。 我们正是要通过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来增强法院群体成员的心性修养,切实改进和优化法院群体成员的工作作风,着力锻造法院群体成员的良好形象。 (四)制度文化建设 制度文化是文化之于制度的集中反映。研究制度文化就是研究制度在形成过程中的文化成因。对于法院而言,制度文化是法院实行审判管理的根基,因此,制度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点。 我们需要把在司法实践中累积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形成制度,以增强司法能力为追求目标,全面提高法院群体成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公正裁判、有效平衡诉讼利益的履职能力。 (五)特色文化建设 特色文化是特有的文化符号以及文化品格,是法院文化的内在核心。因此,特色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着力点。 法院要想办出品牌、办出特色,就必须要形成自身特有的文化品格,并实现自身文化品格的传递,且要在法院的规划和发展中持续进行相关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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