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的意义,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7:44:25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24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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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协调,全社会都应为此目标而努力奋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更是应当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论文关键词:法治理念 检察监督 法律监督  一、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立法,使国家的各项事务均纳入法制轨道,进行合法、合理、高效的运作外,更是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所审查的案件均已经过法院的裁判,因此,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应以更为负责的态度,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认真、缜密地审查案件,使案件的审查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色之一,也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直接反映和体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认真审查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执法为民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要实现公平正义,关键在于确保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第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当前,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新特点,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中面临了新的考验,因此,只有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牢记服务大局宗旨,加强对新类型、敏感性问题的前瞻性思考和研究,才能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案件,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驾护航。  第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是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丰富的内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多面的、立体的,这其中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的环环相扣和紧密联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重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逐步加快,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普遍与密切,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经济纠纷日益增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各类行政纠纷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民事、行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审判力量的不足,法官法律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导致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案件认真做好息诉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配合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提出抗诉,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切实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从内部来说,在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促进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内在动力。从外部来说,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改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执法环境,有利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及行政诉讼法第10条、第64条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能够纠正民事、行政审判权的不当行使,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途径解决纷争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司法公正是法律对执法者的要求,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其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通过履行法律监督权,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公正。虽然审判监督的途径还可以通过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但检察监督作为第三方,能以更为中立的姿态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同时更能取信于双方当事人,从而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利制约功能有利于切实地保障审判权与监督权的行使,维护法律权威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因此,人们在制定某项权利的同时,都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制定某些规范或制约机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亦是如此。首先,民事、行政检察对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制约机制中,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在监督制约机制下依法有序地进行。其次,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如果出现错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通过监督权的行使进行纠错,使社会主义法治正确、统一实施。再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自身存在制约机制,其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这些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积极有效地保障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正确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多样化确保检察职能的充分履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主要是依法抗诉,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同时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息诉工作又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方式监督的必要补充。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我们作为执法者,一方面,要对符合抗诉条件和检察建议的案件要依法启动抗诉程序和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纠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要正视民行申诉案件的复杂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应在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努力使案件真正做到案了事了。针对司法实践中,除存在着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及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的案件外,还存在着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但因当事人双方均感诉累而希望检察机关主持和解了结案件的情况,还有个别案件属于法院判决存有瑕疵,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等的申诉案件,针对以上案件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作用,体现民行检察监督的社会功能,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除对符合抗诉和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采用抗诉或检察建议方式,实行监督外,对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的申诉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解疑,使其服判息诉。而对于符合抗诉条件,但当事人双方希望和解,且和解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决确有瑕疵或不合情理的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主持和解的方法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克服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虽然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自身的局限性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现阶段,由于基层院没有抗诉权,因此,抗诉案件从基层院审查到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办理周期较长,抗诉再审后,实际裁判法院仍是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庭负责裁判,因此抗诉改判案件的比例低,再加上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一般均采取“能调则调”和“一般不改判”的原则,使抗诉再审案件结果有难以预料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权威性。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在具体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二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狭隘,仅限于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对于执行、调解、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无法监督。三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办案周期过长,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与效果。四是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要求。这些问题,影响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纵向深入发展。要改善和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加强立法,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充实和完善关于民事、行政抗诉与检察建议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调解、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的监督权限,赋予基层检察机关对一审案件的抗诉权,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更有法可依。其次,上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指导,进一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第三,加强培训,引进人才,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协调,全社会都应为此目标而努力奋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更是应当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责任心,严格依法办案,认真处理每一件申诉案件,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使每一件申诉案件的审查结果经得起推敲和检验。同时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法观念,做到权为民的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以监督者自居,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真正做到取信于民。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民事行政检察人员更要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率先垂范,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出表率。我们相信,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洗礼,必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将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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