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大背景下,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改革为视角,从农村金融的根源性问题出发,以点带面地分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出现的问题,根据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司法制度的已有的成功经验,健全完善起适合我国农村各地区特色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农村劳动和农村产权的不断改革与深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需求都有了明显增长,我国许多地区都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或管理服务等平台,以便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我国的地区差异化是依然严重存在的问题,各地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相关的设立、运行、监管体制有待规范。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月22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主要强调以公益性为主、公开公正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四项基本原则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主要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了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占有主要地位。针对当前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状,当前的重点改革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建立契合长春市当地农村金融状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支持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产权股份合作等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其次,提升农业现代化的规模,保障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严格按照流转程序的基本要求,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在农村地区,覆盖土地流转交易的网络服务平台,尤其可针对当地农村地区的局限性,创新出一系列新型农村网络小额信贷机制,以便于推动当地农村的产权流转交易制度的改革。最后,创新提出新型土地开发模式,为构建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奠定基础。我国的农村产权改革工作循序渐进,逐步深入人心,在初步实现农村产权流转的基础上,有效地推动当地农业产业的经济快速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一个稳定、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空间,与此同时,我们则需要一个构建完善的关于农村产权流转的交易平台体系,在此之上形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雏形,从而加速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初步构想。基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基本情况,近几年逐步完成了对农村集体土和房屋的确权工作,基本完成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我省同时还创新提出新型的耕地保证金制度,组建成了各类生产要素在城乡流转的交易平台。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始终秉持“摸着石头过河”但是坚持原则性问题不变,例如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农村耕地的总量和质量。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市场的制度方面仍有以下些问题有待解决:1.产权不明晰。由于历史、土地分配问题等原因造成承包权不明晰,同时存在农民自己开发土地时为了躲避农业税而不进行申报确权,使大量土地成为“黑地”,这些都为产权的确认造成困难;2.确权成本问题。农村土地占地范围广,面积大,农村人口众多等因素,确权登记等程序所需人力物力成本消耗较大;3.法律瓶颈。集体土地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土地产权不明晰,在法律程序上无法确认土地的产权归属,一旦进入流通体系,无法确定产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利益分配环节必然存在各种矛盾;4.维护农村稳定问题。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的集约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必然有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走向城镇,面临重新选择生存方式的现实问题,此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生活的平稳过渡的各种问题将会集中暴露,一旦处理不力,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5.利益分配问题。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的职能相对弱化,逐步丧失对土地的控制权,而政府目前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如果不解决好农民和政府的利益分配问题,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财政拨款和支持力度都将弱化。
目前我国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的改革依旧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制度还不完善和成熟,为此,我们本次项目提出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第一,建立适合我国农村各地区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制度,支持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产权股份合作等形式的土地流转方式;第二,提升农村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的规模,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程序要求,保证农村土地在市场中的有序流转,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同时在农村地区覆盖土地流转网络服务平台,尤其针对农村、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创新提出一系列新型网络小额信贷机制,适时地退出这种机制有助于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制度改革;第三,在原有的农村流转交易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积极探索推出新模式。在统筹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型土地开发模式,探索城市与农村的结合点,使农村的土地资源与城市的开发实力相结合,促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加快发展,促使农民快速致富,逐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
目前我国一些省份地区正在积极探索设立使用农村耕地的保护基金制度,同时保障农民养老基金的准时发放,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加快城乡建设用地流转项目,旨在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整体布局,提升农村的土地利用率,保障不滥用不滥用建设用地,同时也不能减少耕地面积,积极探索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制度改革。当前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除了土地承包权以外,并没有其它财产可以用于设立抵押权,建议一方面放宽乃至取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需要针对农民需求进行业务创新,由市场机制来兑现其本源和潜在价值,把农民理论上的财产转变为货币和资本形态的财富。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村镇银行正在探索放宽对农民贷款门槛,但目前形式还相对单一,范围也比较小,仍需进一步加强。
作者简介:徐崇(1991-),女,汉,吉林省长春市,法律硕士,吉林财经大学,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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