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约束性内容,在社会发展和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刑法作为规范公民行为的特殊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架构来看,刑法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总体比较协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的研究与实践的深入,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性,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调适问题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完善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划分标准以及其中的关系进行相关的分析说明,然后就我国刑法与部门法之间关系的不协调性进行阐述,并对如何运用调适原则来对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的平衡做出理论与实践的分析,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刑法与部门法之间关系的协调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根本法的地位,是规范我国公民行为的基本性内容的法律,而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和军事法等法律是我国部门法的基本类型。刑法作为规范我国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部特殊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社会正常运转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也在进一步提升,法律体系间各个部门法的关系以及协调性问题成为法律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这是由于法律作为一种调节人类社会关系的社会准则,难免会有错综复杂或者涉及面广的情况,一种法律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到多部法律的内容,因此容易出现交叉,而我国法律的制定往往是在比较独立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这种交叉情况,法律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在平时的法律允许和裁判中,这种情况往往会影响法律实践的发展,因此,对于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就当下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的调适进行相应的研究。
一、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划分标准
法律学研究中关于法律相关部门的划分标准存在不同的标准,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多种标准说、主辅标准说和惟一标准说,这其中又有多数学者同意主辅标准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要分几个层次,首先,要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其次则是以法律用来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方法,即按照法律所使用的不同调整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对法律进行部门划分。对法律进行部门的划分是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基础。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刑法与相关的部门法之间划分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
法律的最大社会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种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来看,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宽泛,因此,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比较密切。
从理论角度来看,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所代表阶级的利益(包括经济、政治等各方面),根据自身的意志,对犯罪、刑事责任和量刑情况所做的法律规定,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利益。但从刑法的目的来看,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延续性。但这并不是说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需要知道,社会关系有很多种,而且难易程度、涉及范围等存在程度性的不同,如果仅仅靠一部法律来对所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
因此,为了社会治理的有序性和方便性,同时也是为了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往往根据法律所发挥作用的手段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部门性的划分。其中,刑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划分的主要依据便是处理社会关系的对象,刑法主要是调整社会中有特殊重要性或者说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而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刑法所调整的。比如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由于并没有达到刑法的量刑标准,因此,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自然也就不属于刑法部门中的相关内容。
(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程度不同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强制性条款,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程度来看,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其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出于其他基础性法律无法加以有效调整和解决的,刑法按照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影响的程度来进行量刑,是最严厉的法律,其执行要借助相关的国家机关去强制执行。在社会关系的处理中,对于那些尚未构成刑法的相关行为,可以借助其他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行为的处理或者协调解决。也就是说,在其他法律无法有效地对相关的社会关系或者行为进行解决时,就要借助刑法的强制力和严厉性来进行最严厉的惩罚,这也就是刑法中的量刑。从这种角度来看,刑法要比其他相关的部门法律的严厉性更高一个层次。
二、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存在不协调性的主要表现
一般情况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协调的,能够共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从静态的法理学研究和动态的法律社会实践行为方面密切联系,促进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有效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对于社会上发生情况比较多,影响重大的行为进行刑法的补充和完善,例如由于酒驾行为容易造成较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国家为了社会治理的需要将酒驾行为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对该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
但是,有时候刑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并不总是协调的,会出现一定的不协调性,影响法律对于社会关系行为的调整。目前我国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刑法在内容规范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正如上文所说的一样,刑法是其他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性法律,解决的也是其他法律法有效解决的问题。换句话说,一种社会关系行为能够入刑法的前提是其违法了相关部门法的规定。但是,就目前我国一些行为入刑法或者说定罪的前提性条件规范不明确或者不健全。或者同样一种行为,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量刑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例如在对“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的规定方面,刑法明确规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则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制裁的衔接性存在不足
一般而言,违法的社会关系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程度性差异,因此,在对这些行为进行认定的目的就是从对社会关系的影响程度来对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使社会关系达到良性的运作。从制裁的力度上来考虑,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是一种递进式的衔接关系,在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无法对行为进行有效的解决之后,再采用相关的刑法制裁手段来进行强制性的制裁。换句话说,就是其他相关的法律无法有效解决某一行为的前提下,才能动用刑事制裁力量。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不是按照这种标准走的。比如酒驾问题。并不是所有的酒驾问题都需要纳入刑法的刑事中去。笔者认为要根据酒驾对社会安全造成的影响程度来进行相应的量刑,并不是对所有的酒驾行为采取统一的制裁手段。
三、调适原则在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处理中的应用
面对刑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性,我们要采用合适的行为来加以有效的调适,以促进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的联系性和协调性。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来进行相应的研究。调适原则作为处理法律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行为关系的协调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调适原则在其中的应用进行针对性的研究。
(一)从静态的角度来调适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随着法律行为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法律内容规范表述的准确性和概念的明确化是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需求和必然行为。 对于刑法和其他相关部门法中所涉及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名称和定义,要采取大众化的语言来进行严谨的表述,因为法律是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体系,其前提是要让法律的内容能够为社会上的公民正确地理解,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准确遵守和执行。而在刑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规定中,由于法律的侧重点不同,所涉及的语言表述或者调整的重点也有所差异,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为了提高法律的协调性,往往需要以刑法或者新修订的法律作为基本版本来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更新,以体现法律与时俱进和解决实际发展问题的特征。例如,对于民间借贷、融资、财产纠纷等相关内容,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研究来进行及时的补充和修改,以保障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同性,促进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从动态的法律实践角度来提升法律之间的协同性
正如上文所述及的,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性法律,其无论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惩处制裁的力度都要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因此,在实际的法律案件处理和实践中,要以刑法作为重要依据,在法律适用方面,如果达到了刑法的处罚标准,就要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如果行为的影响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则要适用相关的部门法律。同时,在实际的法律实践和量刑中,要以刑法的内容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要适当考虑相关的部门法,从综合的角度来提升法律的协调性。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刑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关系的研究也成为法律界重点探讨的问题,在目前的形势下,法制社会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人们的理性思维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支撑。同时,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法律体系的要求也在不断地向前进步,在这种背景下,刑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性成为影响法律之间配合和协同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增强多条法律之间的协同性是法学界研究和实践的重点问题。我们要通过静态的研究和动态的实践来探索增强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调适的重要方式,以促进法律的良性发展。
作者:张旭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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