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空白罪状是罪行法定内在要求,具有一定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它的存在有着一定的价值。因为空白罪状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所以其在使用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空白罪状的这种特性在实际使用中面临了许多使用困境。本文对空白罪状做出简要概述,结合其在行政刑法中的适用困境,分析其破解方式,以便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空白罪状;行政刑法;适用困境;破解方式
空白罪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较,有着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它在我国刑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我们分析原因,首先是我国刑法内容非常多,如果叙述过于详细,刑法的查阅使用会出现一定的困难,因此在保证内容精简的同时,很多特征便不方便做出详细的表述。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某些内容会与时代发展有出入,因此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空白罪状以其包容性,有了存在的必要性[1]。所谓的空白罪状,是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所以其在使用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空白罪状将构成犯罪的特征留给其他法律法规去确定,所以现存的罪名就会变得模糊。正因为空白罪状的这种特性,所以其在行政刑法中的适用就面临一定困境,这种理论上存在的偏差性,很容易影响结果的公正性。要想破解空白罪状在行政刑法中的适用困境,就要从空白罪状的概念以及范围处着手,对其产生适用困境的原因做出研究,才能找到破解的方式,才能推动我国法律的完善。
1.空白罪状概述
1.1空白罪状立法梳理
空白罪状是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一个特色,它有着较高的开放性,但正是因为这种特点,所以存在了扩罪的可行性。空白罪状将构成犯罪的特征留给其他法律法规去确定,所以现存的罪名就会变得模糊。我国刑法中严格按照罪名确定性执行,而空白罪状的这一特性,对于罪名判定有一定的影响。在刑法中,空白罪状与行政犯之间有着紧密的相关性,但是他们之间的范围仍是不完全对等的。对行政犯与空白罪状之间的关系作出分析,有利于识别空白罪状的标准。
1.1.1行政犯与空白罪状的关系
所谓“行政犯”是刑法中对于犯罪分类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刑事犯。行政犯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行为。空白罪状是刑法条文中对于范围行为的一种概述。行政犯的判定是要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基础,而空白罪状在刑法中的表述通常都是“因违反.....法规”这种形式,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行政犯的罪状描述中,很多时候都是采用了空白罪状的描述形式。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相关性,但在行政犯中,并不是所有的罪名都需使用空白罪状。
1.1.2空白罪状的识别
对于空白罪状的识别,首先可以从基本特性上做出分析,空白罪状其实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状态,它其实有着一部分的缺失性,这种特性使其不能明确犯罪构成要件,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使其完整。这种高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能够帮助识别空白罪状。其次,还可以从表现形式上对空白罪状做出一个初步的断定。空白罪状的描述形式通常都是违反某项法规、违反某种规定,如果在刑法条文看到类似的描述,极有可能为空白罪状[2]。但是这种形式不是空白罪状唯一的描述方式,也不是只有空白罪状会采取这种描述。很多条文并没有出现类似的字眼,但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国家行政规定。因此对于空白罪状的识别可以参照其基本特性,也可以从表现形式上分析,但这并不是绝对精准的。仍要结合实质标准作出分析,才能保障识别的科学性。
2.空白罪状在行政刑法中的适用困境
2.1空白罪状对罪行法定的挑战
罪行法定是指,没有明文规定的法,构不成罪。没有明文规定的法,不能处罚。这是刑法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則。一切法的执行都要以明文规定为参照。对于那些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能进行定罪与处罚。我国法律体系历经多年发展,一直按照罪行法定执行,而空白罪状的存在,便是对罪行法定的一种挑战。空白罪状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空白罪状对于罪行法定的挑战首先体现在明确性上。罪行法定原则讲求一切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大量空白罪状中对其参照的法律没有明确的位阶说明。比如在刑法第132条关于铁路职工的违反规章制度中,对于具体规章制度的范围却没有明确指示,是违反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还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亦或是其他某一制度,没有做出明确说明。而这对于后期的定罪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罪行法定也是一种挑战。
2.2司法实践中空白罪状适用之质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处理,不是简单的与司法条例进行对比之后,对案件作出结论。而是需要以司法解释为基础,将条文的含义理解之后,将犯罪构成的要件具体化。但在刑法中并没有对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空白罪状能够运用到的解释素材是比较匮乏的,因此这种适用性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很多时候都缺乏独立性,这就使得,许多行为的违法性往往要依靠空白罪状参照的法律作出判断。电影《我不是药神》是根据一桩真实案件改编的。格列卫做为抗癌药物,药价非常昂贵。印度有一种同类药物,与格列卫的效果基本相同,穷人癌症患者吃不起瑞士进口格列卫,就选择印度这种类似的药物[3]。陆勇往返于中国和印度间,做药品代购。但是在这一事件中,关键因素“印度抗癌药品”,在中国是并不允许销售的。而这就是药品管理法中的“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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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陆勇在这桩案件中因涉嫌销售假药遭到诉讼。陆勇案件涉及到罪行法定原则中的双面性,从形式角度考虑,销售不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物却属犯罪行为,但从侧面分析,陆勇事件更具有高层次的价值位阶,陆勇销售印度药品的行为,本质也是为抗癌群众治病救命。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实质角度可以补救形式角度的缺陷。陆勇事件在形式上违反规定,但从社会危害性考虑,这更是一种救助的行为,因此阻断了犯罪的成立。该事件的最后,检查方取消诉讼,陆勇并没有受到刑法处罚。通过这一事件,不难看出在对于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中,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十分重要。3.空白罪状在行政刑法中适用困境的原因
3.1司法实践中解释的能动性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审理应具有能动性,司法人员要保持专业精神与独立判断。所谓的解释能动性,就是在对司法条文进行理解时,应重视其解释方法,主动的去思考刑法条文本身的含义。而空白罪状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在此过程中就去要对司法者按照事件的本身,对其犯罪的构成做出解释,司法这需要发挥能动性参照法律规定范围、个人犯罪构成以及法律保护目的来进行分析。由此不难看出,空白罪状在行政刑法中的适用,是要司法人员具备较高能动性才能实现的。如果司法人员不具备这种较强的能动性,那么空白罪状的刑法解释就会陷入困难境地。而目前在我国行政刑法中,空白罪状的适用困境正是有这一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刑法内容众多,如果不能精简叙述,会为后期的刑法参考带来众多难题[4]。而空白罪状在犯罪构成上极为简略,而对于它的指引,就是需要参照其他刑法条文。基于此种情况,便有了司法实践中解释的能动性不足。空白罪状的解释其实是相对复杂的过程,因为首先要去刑法内容进行参考,其次还要兼顾到参考条文。而这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人员能动性要求极高。
3.2忽视法益保护的解释机能
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权利都被称之为法益保护原则,在司法案件中,很多时候会由于过分重视司法执行而忽视了法益保护的解释机能,从而造成了空白罪状在行政刑法中的适用困境。行政刑法犯有着两个部门的双重违法性,因此在对案件进行构成要件分析时,首先需要做出其犯罪性质上的判断,根据其性质,做出立法阐述。受其特殊性质的影响,需要在两个部门间做出平衡。在案件认定过程中由于有空白罪状的存在,所以要想使该项法规落地,就需要司法解释根据案例做出指导,而很多现实情况往往是过于重视司法执行忽略了法益保护[5]。其实法益保护具有一定额度解释机能,并且在空白罪状的断定中最应该体现出这种机能。空白罪状虽然具有一定的空白性,但这种开放与包容,正是一种刑法先进性的体验。空白罪状之所以在行政刑法中存在使用困境,与法益保护的解释机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4.空白罪状在行政刑法中的困境破解
4.1强化侵害法益核心要件的判断
案件的构成要件是由主客观因素组成的,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之分,也就是说法益保护不同。在行政刑法犯罪中,因为关联到两个部的双重违法性,所以在对案件进行构成要件分析时,应用核心要件出发,也就是要从法益的方向着手。所谓的法益就是指法律保护的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一种制度与秩序,而行政中的法益则更是通过一套制度来保障另一种制度的运行。由此可见,刑法保护的制度就包括行政法作为手段的制度。当刑法保护的法益收到侵害时,行政制度受到影响,已经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时,刑法就应该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而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在判断其使用行政法还是采取刑法手段,就需要结合侵害法益核心要件来做出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在关键着力点处,找到要件的所在,才能降低偏差性的存在,才能保障结果的公平性。
4.2借助理清位阶,划分引援的范围
空白罪状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往往很在多个前置性规范的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出选择就尤为重要。针对这一适用困境,其最有效的破解方式就是用到法律位阶原理来帮助做出选择。我们国家的法律内容非常复杂,但从刑法出发,内容的的复杂性就对空白罪状的前置性规范带来诸多难题。并且在庞大的刑法条文中,空白罪状占据的比例非常大。因此,在对其选择而上有一定的困难性[6]。空白罪状在引援其他法律条文时,没有明确的做出犯罪要件的注释,而是常常通过违反国家规定、违反相关法规等界限不明的描述做出引援。这不仅会对刑法的罪行法定构成挑战,更会影响案情的判定结果。所以,在此情况下,空白罪状的前置性规范就需要做出一定限制。在刑法典中,有关于法律位阶的适用。在对空白罪状前置性规范做选择时,需注意法律效力位阶问题。只有借助理清位阶,划分引援范围,才能合理的引援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刑法的作用,保障案件的公平性,避免出现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问题。保障我国刑法体系的严谨性。避免出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5.结语
通过对空白罪状概述的分析,我们了解到空白罪状的识别方法,也明白其存在的必要性。空白罪状作一种极具开放性与包容性的法律条文,为在我国刑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我国刑法与行政法经过多年发展,也在不断完善着。要想使二者更加协调有序的发展,空白罪状所存在的骨节作用尤为重要,因此破解空白罪状在行政刑法中的适用困境是法律体系完善与发展的关键所在[7]。因此只有从空白罪状的概念以及范围处着手,对其产生适用困境的原因做出研究,只有强化侵害法益核心要件的判断,借助理清位阶划分引援的范围,才能推动我国法律的完善。
作者简介:张惠芳,女,湖南师范大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蔡荭茜,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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