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经常性地要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作为高校自主管理权的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发生激烈冲突。本文试图以权力与权利及其关系为起点,对高校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冲突进行法理分析,并进而找出解决两者冲突的平衡机制。 [关键词]高校学生处分权 学生权利 冲突 平衡 随着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日渐推进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在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因处分权适用而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学生因不服高校的处分而把母校告上法庭。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发生激烈冲突,为平衡这两种的冲突,我们首先必须在明确两者性质的基础上,理清这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唯其如此,才能找出解决两者冲突的平衡机制。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性质 所谓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是指高校在法律法规授权下,依据法定是由和法定程序对违反高等教育行政法规(包括各校制定的校纪校规)的学生追究责任的一种执法行为,实践中表现为对学生相应权利的限制与剥夺。[1] 高校作为法人的一种,拥有办学自主权和对学生的管理权,而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高校学生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处分权在法律上的性质,目前学界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大学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处分权”是国家授予学校的一项权利,是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学生处分,又称学校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法律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的一种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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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分析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性质应从其来源和实际价值二方面来认定。首先,从来源看,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的处分。《高等教育法》第41条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一种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行为。其次,从其实际价值来看,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通过限制一部分违纪学生的权利来实现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的目标,从而保障大部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学生处分权是为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而让渡给高校对其实施管理的的一种行政性权力。 二、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 人类的需求是一切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人类的个体需求,产生个别的社会现象,人类共同的需求,则导致整体的社会现象。人类个体对自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的需求导致了权利的产生;而人类对自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的环境安全与秩序的需求则使得人们集体让渡出他们自身权利的一部分汇聚成一种公权强制力,从而导致了权力的出现。权力产生之后,一旦个体发生权利滥行或无制约任性行为时,权力即会否定个体利益的追求从而限制个体权利。权力只保护被所有社会个体共同利益相容的个体利益追求行为。权力的这一特性,是与每个社会个体让渡自身部分权利形成权力的初衷不完全一致的。[3]另一方面,权力形成后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正是由于权力与权利在产生及行使机制上具有不同特点使二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4]高校学生处分权作为一种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性权力,其设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个体学生的受教育权。良好的教学秩序是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和学校办学目标的前提。受教育权的实现除受个体天资或身体条件的限制外,还要受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制约。受教育权的公共性质,突出地表现在公民间权利实现的相互制约,也就是说任何人受教育权的实现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受教育权为代价。所以,为保护教学秩序而设定的高校学生处分权势必与学生个体权利发生冲突。加之,法律通常无法对权力内容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至泾谓分明。我国教育法规特别是高等教育法规不完善,配套立法严重滞后。以《高等教育法》为例,条例中留有授权性的规定,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等等。但在实施中,这些“国家有关规定”,行为所依之“法”的制定并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实践中行为主体因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而各行其是。而且现有规范漏洞较多,用语不够严谨。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及时,明显的法律缺陷和漏洞得不到及时弥补。此外,教育法律法规多数属于宣言性立法,较多为原则性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规范,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缺陷以及高校行政的泛化,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使本来具有易腐性、扩张性及对权利的侵犯性的高校学生处分权缺乏严格的约束。 三、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平衡机制 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根本上源于权力与权利之间无休止的冲突。这种冲突必将使得人类社会的活动趋于非理性化和混乱状态,所以必须寻求解决冲突的平衡机制。要平衡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必须通过法律对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与规范: 首先要约束权力的任意扩张,必须坚持高校学生处分权设定法定与法律保留原则。即高校学生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进行,高校不能自行创定处分的条件、范围、种类。而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项应由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来设定,行政机关及高校不得自行规定。高校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但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不能抵触。否则应属无效。 其次要约束权力行使者任意扩张权力及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力滥行,必须坚持高校学生处分程序正当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 最后在对作为权力的高校学生处分权作出界定和规范的同时,对学生权利也要给予必要的限定:必须限制与公共利益不一致的个体权利追求,即学生个体权利的追求与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必须相一致;必须限制个体权利的无制约性,学生权利的行使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不得超出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应有的范畴,否则将受到高校学生处分权的相应制约。对于学生权利建立充分救济的同时也应给予必要的限制,建立“先行行政复议”,对于高校学生处分事项的纠纷,应先行纳入行政复议范畴。维其如此才能既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又保证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周佑勇主编,高等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47 [2]王洪成,关于学生处分问题的法律分析[ J ]山东教育科研,2001,(2) [3]罗文燕,行政许可制度之法理思考[ J ]浙江社会科学2003,(3) [4]姜国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J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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