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平等原则,论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1 03:07:46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21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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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将私法手段运用于公共事务领域以及将私法理念、私法方式引入到行政法领域已成为必然,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更好的适应了公、私法融合的趋势,对于完善行政执法,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大有益处,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以公法与私法划分为前提,行政法是传统公法的代表。随着私法向公法的渗透,行政法已由传统的公法转变为涵盖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属性规范的部门法。现代行政法应当建立在平等与合作的基础上,将政府的服务职能作为出发点,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和谐发展。

  一、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

  私法理念是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的结构性的升华,是衡量社会制度的构建是否理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准。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是行政法走向进步的必由之路。

  (一)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引进

  传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管制”、“单向”、“命令-服从”的模式,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虽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但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致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事务的执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来配合,行政任务无法顺利高效的完成。

  在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借鉴方面,政府必须放低姿态和相对人平等对话。一方面,可以体现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尊重,也会积极配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

  (二)行政法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吸收

  “契约自由”可以说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行政法是传统公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是相当常见的。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已显得十分单薄。因此,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换位思考,站在相对人的立场上,尊重对方意愿、平等协商、密切合作并最终以公私结合甚至私的形式完成公共任务。此外,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弱化其权力,即对其权力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更大程度的保护弱势群体。

  (三)行政法对诚信理念的应用

  行政法中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了避免法律规范适用于个别事件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现象。具体来说公民基于对政府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该被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公民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而在行政法领域,诚信原则即信赖保护原则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全体公民所赋予的,因此其要遵循的宗旨就要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可以想象一旦行政主体将这种公权力当作自己以谋取私利的工具,人民的利益将受到怎样的侵害。用诚信的理念汇聚一个高效、可信赖,致力于公共服务的好政府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行政法对私法方式的借鉴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除了一些私法基本理念之外,还表现对私法方式的借鉴来完成行政任务。

  (一)运用私法组织完成行政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以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享有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开始承担部分行政任务,行使部分公权力,履行部分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通力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来适应现代行政权所呈现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目标导向取代规则导向。

  (二)通过私法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私法行为是以民事合同、经营、采购等私法方式完成行政任务的。该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是手段的私法性。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拘泥于法律教条,而是要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达到行政法的去“法”化现象。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以私法的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和完成行政任务。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政府向个人或社会组织提供公用服务、社会福利保障以及物质经济帮助来满足必须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物质帮助。行政给付借助合同、抚恤金等私法形式来完成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采取指导、劝告、建议、鼓励、警示、倡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与协助,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其目的的实现取决于当事人对指导意见的自愿听取。

  3.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的逐步减弱和“合同性”的逐渐增强,使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单方面硬性的命令减少,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也趋于平等,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行政机关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协调,从而将产生的争议消除的行为。在行政调解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私法手段的协商,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公法与私法日益融合的今天,要以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为切合点,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真正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促进其形成和谐平等的关系以推动行政法的现代化转型,扩大现代行政的民主参与。

  作者:张靖宜 来源:法制博览 2014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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