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文献综述,论依法治理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1 03:17:13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65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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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后,是以农村环境每况愈下为代价的。众所周知,农村的环境同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紧密相连,所以,如何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立法、执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加强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提高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法律地位、加强农村环境执法者的执法力度的措施,以达到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行政法

  1农村环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概述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又叫做“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指在通过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调研、事后对调研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可以在全国农村地区环境防治进行适用的综合方案,并加上事前对其预防、事中进行监督和事后加以整治的措施。具体来说,要两个点进行共同防治,一个是源污染,一个是点污染,治理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根据某一个因素,而是要对土壤、水资源、大气等各个因素所共同构成的整个农村环境进行防治,且防治的手段需要多种手段进行结合。

  2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制现状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然后国家就相继出台或者修改了一系列规定,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从执法角度来看,我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完善了相应的执法手段,所以也提升了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水平。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行政法制问题

  3.1整体立法思想存在偏见

  首先,我国主要是“城乡二元制”,整体的立法模式就是更加重视城市,而对于农村立法就更加轻视。这种思想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就能很清晰的体现出来,例如《环境保护法》中,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和城市中工业的生产标准就比农村的规定更多,且更加细致。对于农村环境污染如何防治问题,法律条文中不存在针对性的规定,在发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时,很难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所以农村环境污染的状况日益严重。

  其次,我国环境污染一般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和累积性环境污染,这种分类一般是根据污染源的时间间隔来划分的。在我国农村主要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但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很难找到直接的责任人,因为其时间间隔过长,但是我国立法就比较重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其法律条文就是根据其特征进行制定的,对于较为普遍的累积性环境污染却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3.2農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者意识不强

  法治政府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我国农村存在一些基层的环境污染执法者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认为环境保护工作只是一项任务,而不是将环境保护视为政府的服务职能,所以没有按照有效的手段进行处理。这种想法在基层执法者中间非常普遍,但是这种思想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农村环境一天比一天严重。而且在我国农村还存在执法措施设置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以大道震慑效果的问题。首先,在我国法律中,对农业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没有针对性的、明确的处罚手段,仅有乡镇企业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对于农民农业生产导致的污染没有明确的处罚手段,只能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进行管理。

  3.3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机构存在缺陷

  首先是主管部门过多,权限过于分散。拥有环境执法权的机构非常多,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责没有明确的界限,分工上也存在重叠的部分。我国是多部门联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这种机构设置导致执法部门都属于平级,不存在一个主管部门,而平级部门之间沟通很少,导致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其次是,在实践中,多数地区并未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最后,环保部门不独立,附属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而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和环境之间需要进行抉择。

  4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对策研究

  4.1加强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

  我国有很多地区,各个地区之间相隔较远,各地的发展和习惯也不同,所以当地政府的做事习惯以及各种设施也存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可能只能从原则上进行规定,对于各地如何进行具体实施,这种全国进行统一规定可能就不能满足各地的需求。这种具体的规定需要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立法,因地制宜,才能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应的问题,但是这种立法必须要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有一定的超前,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

  4.2提高民间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属于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是可以较为迅速,管理事务更为高效,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在行政机关在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上可以进行适度的降低,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资金支持或者出台一些政策优待。

  4.3加强执法力度

  农村环境执法者的执法力度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来说非常重要,执法力度不强,效果就不会明显。虽然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违法的法律条文设置的较为严苛,对于他的处罚额度没有进行上限规定,而是按照实际违反法律法规的天数来进行处罚,甚至严重的违法情形,可以进行一些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在实际中,政府各项的审批程序十分复杂,实施起来较为困难,获得的效果并没有规章规定的那样美好。所以,加大执法力度十分关键,并且对于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文应对明确执行,这样可以震慑一些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企业。最后应当颁布《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解释,将环境执法问题细致的规定在立法解释中,让执法者更加明确。

  5结语

  不得不承认,受我国国情和历史发展的限制,我国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不会在一朝一夕建完成,这必然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所以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同时,还要完善与农村环境污染相关的行政法治体系,同时提升农村村民的公众素质和参与度,多加宣传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之大,增加一些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的公众参与的方法,进行全方位联动防治,方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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