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交易中存在着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结构,通过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促使科技成果尽快商品化,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 我国科技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一是解决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相脱离的问题;一是解决科研活动效率不高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渗及到科研成果能否迅速向生产转移。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催化剂是科研成果商品化,其实质是知识产品转化为知识商品。知识产品只有进入交换领域才能转变为知识商品。而在知识商品交换关系中,知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以后,知识商品进入买方的生产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得到应用,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对于卖方来说,通过知识产权的出让,使卖方在科技研究中消耗的人力(主要是智力)、物力得到补偿,以保证知识生产过程不被中断,并有可能实现知识的扩大再生产,从而使得知识生产源源不断的产出,知识产品通过交易源源不断地消费,这就体现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环境状况是知识产权交易的运作的最主要因素。 1 知识产权交易的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结构 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和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这样一个二元市场结构。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交易双方通过协议或合同,由一方提供知识产品,另一方偿付知识产品的价格而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了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和购买方两个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交易便无法进行。这种二元的主体结构决定了二元的市场结构,并显示出不同的市场特点。从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看,主体之间是围绕知识的所有权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知识的,知识产品是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是知识产品的灵魂或内容。 (1)在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知识产权的购买方处于主导地位。买方在功利性驱动下,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以后,中小型企业的承包者急功近利,迫切希望在承包期内有较高的效益产出,对技术商品的购买是有积极性的。至于私营企业主,由于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其本身虽不具备技术开发能力,但对于购买技术商品同样持积极态度。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具有研究与开发机构,但大多数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也倾向于购买专利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买方市场的特点是知识产品供大于求,买方的选择性大。目前,企业的市场意识大大加强,买方只接受能立即产出经济效益的知识商品。另外,由于我国企业界技术吸收能力普遍不高,企业资金困难。买方在挑选技术商品时,除了要求新技术开发的产品能满足市场需要外,还要求新产品简单,价格低,易于开发市场等。因此,在知识产品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其实质只是知识产品的绝对数量上的供大于求。而在易进入市场、技术易吸收转化、价格合适等方面符合买方需要的知识产品不多。如1994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北京技术交流洽谈会”共送去3000多项科技成果,其中受到用户青睐的仅7项。这使得买方市场中的买方虽然处于主导地位,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 买方市场这种“两难”状况(知识产品总量的供大于求和符合用户需求的知识产品供不应求)说明必须加大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其方法是买方向卖方的靠近。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它的核心资产是知识。知识含量越高,最终产品的价值就越大。融入到产品中的知识越多,产品就越难仿造。但企业光有这种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对知识产品的一定了解,同时具有将知识产品投入到商业应用中去的创新能力。这样,买方市场上供大于求的那部分知识产品会逐步减少,供不应求的那部分知识产品会逐步增加,知识产品的供给与需求才会趋于平衡。这时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属于科研推进型,重心在卖方一侧。 加大买方市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的另一方法是卖方向买方的靠近,即提高知识产品与市场的符合度,从企业的需要、市场的需要考虑研究与开发活动,这是对卖方的要求。由于买方市场上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状况比较复杂,需要同时对买方与卖方进行激励,从而改善知识产品的供求状况。一般来说,这时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属于市场拉动型,重心在买方一侧。 (2)在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知识产品供不应求,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处于主导地位。由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科研人员主观上的商业意识、市场意识不断加强,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主动性也日益增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成果投放市场受到欢迎。在卖方市场中,进入市场交换的知识产品符合买方的需要,但总量上是供不应求的,这同样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要。与普通商品的卖方市场不同的是,知识生产者除了关心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上获取利益以满足物质层次上的需求外,同时还希望更多的科技成果进入买方的生产过程,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对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以满足精神层次上的需求,实现自身价值。 在卖方市场上,知识产品总量和符合用户要求的知识产品数量均供不应求。解决的办法是加大知识生产的投入,激励知识生产者生产出更多的知识产品。这种知识产品必须符合市场的需要,否则,又会导致向买方市场的复归。这种情况下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实际属于市场拉动型,市场对科研成果供应一侧起主导作用。 (3)知识产权交易的这种二元市场结构,实际是科学技术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的交互作用的体现,它反映了科学技术系统与环境的能量、物质、信息的交换。从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角度分析,由于技术商品的不可替代性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垄断性,以及知识生产者较高的需求层次,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结构和实物商品的市场结构具有不同的性质。以买方为主导地位的买方市场,在知识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实际并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以卖方为主导地位的卖方市场,同样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这种市场结构的分割是不利于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也不利于经济建设吸收科技成果。关键是变对立着的二元市场结构的互斥性为互吸性,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动态平衡结构,运用市场的供求机制来调节知识生产。 从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来看,知识产品购买方在买方市场不能进行充分的选择,知识产品的所有者(知识生产者或知识生产部门)在卖方市场不能生产更多符合市场的知识产品,其原因是受到主体固有的缺陷的影响。在买方市场上,用户一般具有较强的商业意识,而对科学技术知识了解不多,对科学技术知识的应用及市场开拓缺乏经验,因而不会轻易购买技术。加上一些科研单位的技术不太成熟、技术售后服务工作不好,致使卖方无法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在卖方市场上出现共不应求的最主要原因便是知识生产者和知识生产部门没有完全以市场为导向来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科技人员缺乏经济头脑,不熟悉市场经济运作规律,不了解市场需求,致使符合市场需要的知识产品不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要和卖方自身价值实现的需要。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即买方懂技术,卖方懂市场,这样的二元主体结构才能使知识产品向生产部门的流动顺畅无阻,才能实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平衡。 2 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 2.1 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商品。 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过程。技术商品和实物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有很多不同。实物商品的交易一般是所有权的交易,买方在购得实物的使用权的同时,也购得了实物的所有权。技术商品在绝大多数交易中,买方
不是购买技术商品的所有权,而是购买技术商品的使用权。这种技术贸易的交易方式,是由技术商品的所有权特性所决定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和独占权,即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唯一的、绝对的;所有者对其财产具有所有权,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人对该物的所有权利。技术商品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权除了具有以上一般特性外,还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利润增值性强,一是财产独占性弱。买方购买技术最直接的动机,不是为了满足使用者的一般需要,而是为了追求能给使用者带来的超额利润。但这种财产是一种思想财富,不能控制,一旦传播出去,就无法收回。知识商品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所有权的流失,不但所有者失去了知识财产的独占性,也使得所有者失去了商业利润。 由于技术商品对所有权的控制有困难,我国以往的技术贸易中,主要是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进行交易。另外,从经济体制上看,计划体制条件下,科技成果是无商品化可言的,大部分成果是无偿使用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经济生活中的无序化,一是缺少经济活动中的规范,二是即使有经济规范,也缺乏执行规范的力度,假冒、仿制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损坏了购买技术商品所有权一方的利益,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是缺少积极性的。而知识生产者一方对技术成果也缺乏保护意识,申请专利权的不多。还有的成果所有者为获取更大利益,未申请专利权,采用许可证贸易形式向一方或多方转让成果使用权,其后果是无法阻止第三方对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或实施、公开此项技术,最终仍然丧失独占权。 随着经济体制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法规的立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更由于市场本身残酷的竞争性,越来越多的技术贸易会是围绕知识产权来进行交易。我国专利总量也在逐年增加。1985年,我国批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数为138项,1988年三项专利数上升到11947项,到1997年,三种专利数猛增至41419项。从市场经济发达的日本看,1983年日立制作专利申请为18424件,东芝为179593件,松下电器产业为17499件,三菱电机为16389件,丰田自动车为6943件。这说明,知识生产者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越来越重视,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而作为科技成果的接受者的企业,由于确立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体地位,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看,都必须抢占市场的制高点,致力于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因而在科技成果应用方面,今后的趋势更多的是购买技术的所有权以换取对市场份额的独占和垄断。 2.2 知识产品(商品)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科技成果是知识形态的商品,是其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统一体,要使得知识商品进入生产领域,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必须以生产为中心的长入。这意味着知识产品成为知识商品的前提是知识形态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必须与物质形态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紧密相联。无论是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实际的问题仍然是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供不应求的问题。对于买方市场来说,要提高知识产权交易中符合真实需要的知识产品的相对数。对于卖方市场来说,要提高市场容量大的知识产品的绝对数。这就从市场角度对知识商品提出要求。一般来说,蕴含科技知识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使二元市场结构趋向供求平衡。 技术的先进性。它标志着技术的水平或创新的程度。企业购买技术的所有权,是为了促进本企业技术进步,使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并且该项技术在相对一段时间内仍保持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技术的成熟性。指技术的原理及其所揭示的自然规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用户在使用该项技术时不会出现失效和错误,而且勿须再作改进便能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 技术的适用性。指技术能满足使用者的生产和市场需要,适应使用者的生产技术条件与环境,能为使用者消化吸收。很先进的技术不一定适用,只有具有适用性的技术,才会实现知识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技术的经济性。指技术的转让价格合理,适合买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承受能力包括购买该项技术的费用和应用该项技术时的配套投资能力,以及新产品开发市场的费用等。 具备以上四个技术特性只是技术商品化的必要条件,但作为技术所有人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一般采用专利保护和专有技术保护这两种形式。专利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技术客体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技术所有人在出让技术商品的使用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技术商品的所有权。它主要靠专利法来保护交易,专有技术(KNOW―HOW)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技术所有人在转让技术商品后,仍保留再次向第三方出卖该技术的权利。技术购买者在获得技术商品的使用权后,能否再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要由双方协议来决定,它主要靠技术合同法来保护交易。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转让方为了保持先进技术的垄断,出于种种因素考虑,如该技术难以模仿,专利保护难以实施,该技术生命周期短,易被更先进的技术发明替代等原因,大多采用专有技术保护这种形式。如日本技术转让中,75%涉及专有技术,我国的技术引进合同中,含有专有技术的合同也占90%以上。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与单纯的技术交易客体根本区别在于技术的独占性以及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它对技术市场的完善程度以及法律环境要求更高。 3 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 知识产权的交易是伴随着知识商品的交易进行的,知识形态的商品与普通实物商品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信息特征。在工业社会时代,主导产业是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在信息社会时代,主导产业是以知识为核心的信息产业。信息业已逐步从第三产业或服务业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第四产业。知识生产或者说信息生产的特点是智力投入比重大,知识生产主要靠智力活动,其产出是信息形式的智力成果。目前,发达国家从事信息产业有人员已超过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而且在国民生产总值的构成中,信息产业的贡献也已超过其他产业。美国信息专家马克波拉特博士的研究表明,美国1967年信息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就占了约46%,占收入的53%以上;到70年代,2000万个新工作岗位中,只有5%属于制造业,大约90%属于信息、知识和服务性工作;进入90年代,美国信息经济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 知识产权的交易依赖于信息市场,狭义的信息市场是指信息商品的交易场所;广义的信息市场是指信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包括咨询市场和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的存在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前提。建立面向市场经济的科技新体制,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便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市场。通过信息市场来调节知识的生产并将知识(信息)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连接起来。在这里,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对知识产权的交易起着重要作用。 31 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功能 (1)供求机制就是调节信息市场的知识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矛盾,使之趋于相互平衡的市场机制。供求机制最主要的功能是及时地、灵敏地反映知识生产的内在矛盾,为知识生产者和知识消费者的活动提供信号,指示方向,并通过其他市场机制的交互作用来实现社会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前面所分析的二元市场结构之平衡,便是由供求机制来进行调节的。但信息市场这种调节机制较之实物商品市场的供求调节机制困难得多,其原因在于信息商品的需求状况要通过实物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或者说实物商品的生产与消费的状况的折射间接反映出来。因而欲使信息市场供求机制充分
发挥其功能,便要使知识商品生产与实物商品生产紧密结合起来。 (2)价格机制就是通过价格的涨落来调节商品的需求量与供给量,指导知识商品生产与消费的运行机制。当知识商品的供给大于需求量,价格便下跌,知识商品供给量便减少,知识商品需求量便增加,由此反复运动达到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在信息市场,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识商品的价格比较复杂,而且,知识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背离性很大。由于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技术商品是以发明者的个别劳动量所决定的,知识商品的价格因素除了知识生产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所消耗的体力、脑力和物质资料外,还与新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高额利润有关。而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情况往往与买方的技术吸收能力、市场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关。另外,如果对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和对专有技术控制弱,使得先进技术易被复制,那么技术商品的价格也会大大低于它的价值量。 (3)竞争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商品化条件下,反映知识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利益趋动而产生的行为特征和相互关系。它起着对于刺激知识生产和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动力的功能。在知识商品交易的信息市场上,一般存在着三种竞争机制。第一种是知识商品生产者在买方市场上的相互竞争。由于知识商品的供过于求,促使知识生产者一方面生产出更适用于买方的知识商品,吸引买方更多地采用科技成果,另一方面降低知识商品的价格,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化。第二种是知识商品消费者在卖方市场上的相互竞争。由于卖方为主导地位的知识商品供不应求,买方之间为争夺有限资源展开竞争,竞争结果促使知识商品价格上扬,刺激知识生产,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从而增加科技研究的产出。第三种是二元市场结构动态平衡时知识商品生产者与知识商品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商品生产者中力图提高知识商品价格,知识商品消费者企图降低知识商品价格;同时,知识商品的买方与出低价的卖方相互吸引,知识商品的卖方对出高价的买方相吸引。竞争的结果是进一步扩大了知识生产和知识商品市场。 32 信息市场的培育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一般是在信息市场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充分发挥信息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同时,就信息市场培育和完善而言,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 (1)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 由于知识产权转让双方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中介机构的任务便是以生产为中心的长入的具体组织者。一方面,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寻找最需要某项科技成果的企业;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又为企业提供能产生最大市场经济利益的科技成果,这就是中介机构的咨询功能。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具有担保功能并能及时回收对科技研究的投入所消耗的成本。监督职能是监督转让双方履行转让协议或合同,特别是监督技术转让方对技术接受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能否及时实行,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和争议,中介机构能及时进行调解。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比较落后和法制不完善、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特别需要这种中介机构。当前实际中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往往只具有咨询与设计服务的功能,而不具备担保与监督的功能,这可能是影响科技成果转让的一个重要因素。 (2)建立科技成果的检索―――评价―――推广机制 由于科学技术知识具有累积的传统,在知识信息量呈指数增长的信息化时代,知识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面临着如何迅速获取对生产有用的有效信息的实际问题。当科技成果的转让涉及到知识产权时,买方除需要了解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经济性之外,还需了解技术专利的时效性、地域性以及保护情况。特别涉及国际间技术贸易时,对国外科技成果信息的检索更具有实际意义。这就需要结合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战略来建立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检索系统,这个系统不单纯是信息检索,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评价功能。对科技成果的适用领域、工业应用前景,要有专家评价。为了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还需要有强有力的推广手段。除了某些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如某些能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应由政府强制推广外,大部分技术成果应由技术市场来组织实施推广。目前,我国技术市场主要采取:科技信息交流会、技术交易会、通讯式技术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成果拍卖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等形式。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大量科研成果未能普及应用,技术浪费现象十分严重。为了解决科技成果的应用问题,一方面要探讨技术市场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另一方面也要从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保护着手建立科技成果推广机制,促进技术商品的流通。 (3)建立规范的技术市场管理机制 在科技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交易,通常是在技术市场中进行的。技术市场的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管理机构通过制定各种技术商品交易的政策、法律、条例和规定作为市场规范,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活动。我国目前在技术商品交易中大部分是使用权的交易活动,而所有权的交易不多。技术市场的经营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交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管理显得比较弱。随着工业产权保护的深化,技术市场如何管理产权交易便是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建立与中国专利文献服务中心联网的专利文献检索网络。专利文献既是技术资料又是法律文件,它比其他技术资料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在常设式和通讯式的技术市场应包含专利检索内容。其次,应造就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由于知识产权交易涉及科技、经济和法律诸方面的复杂因素,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广博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知识,以及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再次,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有关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知识产权交易的双方由于受各自的局限性的影响,对交易协议或合同的执行有可能出现磨擦,因此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调节各方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是个渐进过程,只有当市场规范逐渐完善起来,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买方和卖方进入市场交易,才会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目前我国正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技术市场的发展也在加快,1991年全国技术市场成交额为948亿元,到1997年为3514亿元,为1991年的37倍。知识产权交易不仅是知识商品的交换,还涉及到资金的注入和知识生产者的流动。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考虑包括技术市场、咨询市场、金融市场、人才市场在内的这样一个大市场的协调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加快,可以预见,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越来越强,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也会越来越多。建立均衡的二元主体结构,实现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迅速转化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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