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在本科阶段是为学生走入社会从事法律服务打下良好理论基础、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基本内容,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目前我国教育体制下,学生除了外语和政治等公共基础课程外,专业课只学习法学课程,不涉及其他方面的知识传授。但是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和学生掌握大量的国际经济方面的知识,所以讲授过程中要求学生平时多看一些经济方面的书籍和新闻,了解国际经济新局势。这样,才能更好地学习国际经济法课程。
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内容庞杂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国际经济法既调整跨国当事人之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的经济关系,又调整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律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外国法和国际经济条约;调整对象涉及面广、内容多。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其又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相关的法律和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规范等内容,这些内容既包括国内法律,也包括众多的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投资法,是调整跨国直接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资本输人国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以及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等内容;调整间接投资活动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其主要涉及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国际股票及债券法律制度、国际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及其国际金融监管;国际税法调整的是国际税收关系,即征税国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及其征税国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有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主要有国际商事仲裁、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解决等。国际经济法内容庞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货币法和国际税法的内容相互独立,相互间缺乏比较密切的内在联系。
(二)国际经济法涉及的法律规范繁多
与法学专业其他课程相比,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实在太多。比如,民法或刑法所涉法律条文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并且各个内容之间都有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但对国际经济法而言,一国国内法不足以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产生的法律纠纷,还必须通过众多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来规范国际经济贸易行为。比如,主要解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涉及法律问题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主要调整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和和货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主要规范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主要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华盛顿公约》;涉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汉城公约》及其主要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及其仲裁裁决在成员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纽约公约》等众多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庞杂的内容和繁多的法律规范等特点,不仅对教师的教学要求高,对学生而言难度也非常大。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该门课程需要具备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外,还需要掌握国际经济方面的知识。目前,我们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认识仅限于课本知识,缺少直观的认识。这些因素都加大了该门课程的教学难度。
二、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式单一
1.教学模式主要以讲授教材内容为主。目前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未能适当讲述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及其国际惯例的相关立法背景。所以学生只能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而未理解该课程的真正内涵。这样的教学方法形式呆板、僵化,内容抽象、枯燥。而且许多教师都以理论资料和国际经济条约的介绍为主,忽视分析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不利于课堂上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当然,传统的教学方式能帮助学生系统地掌握基本的国际经济法相关知识,能够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领会内容要领。
但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比较适合法理学、宪法学等纯理论性的基础课程的教学。但对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的国际经济法来讲,这种教学方式显然不合适。特别是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系每年都招收蒙语授课学生,这些学生学习汉语授课的国际经济法难度比较大。这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的形成,从而学生习惯被动思维,缺乏基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教学过程中缺乏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教学是以案例为教学平台,以学生的参与讨论、分析为主,以培养学生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学生必须在课前认真阅读和分析每个案例,在课堂讲座时说出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和看法[2]。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目前的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缺少案例讨论环节。原因有很多,比如国际经济法案例所涉及内容范围非常广泛,选择合理的适合课堂讨论的案例非常困难;学生缺乏相关经济方面的知识,教师布置案例讨论之前,先把相关经济方面的知识讲给学生,但这样又影响整个教学计划的进行。
3.缺少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非常少,甚至没有。像内蒙古师范大学所在的呼和浩特市区,学生基本上没有机会去接触到涉及国际经济贸易、国际投资方面的实践活动,甚至去和林格尔县法院或者呼和浩特市各区级人民法院或者是中级人民法院旁听的案例都是普通的国内民商事法律纠纷,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更多地分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这显然不利于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直观地了解国际经济法相关案例的机会。
(二)教学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1.不同国际经济法教材都各自不相同。各学者和教师在编写国际经济法教材时往往按照各自的理解自成体系,其侧重点也大有不同。比如,余劲松、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对“跟单同一信用证公约”介绍非常少,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虽然对该内容的介绍较多,但是没有跨国公司的相关内容。这就造成了学生陷人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和理解之中而得不到国际经济法最基本内容的理解,这不利于学生运用国际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也不利于应对司法考试。
2.教学内容的重叠。由于国际经济法与法学其他课程有内容上的重叠,特别是跟国际私法的重叠,国际私法的实体法规范其实就是国际经济法的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技术贸易有关的公约。所以国际经济法教师觉得该内容应由其他课程教师讲授。反之,其他课程教师也是相同的想法。最后该重叠的内容谁都不讲,导致学生对该部分内容一概不知。
(二)考核手段单一
目前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的考核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平时成绩用考勤、偶尔留有作业,期末成绩基本上用书面的闭卷考试形式。而且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的培养方案,国际经济法是第七学期开课。这学期,学生的时间都用在参加司法考试、考研或找工作这些方面,根本没时间好好复习该门课程。所以期末考试基本上让学生把书本上的内容默写在考试卷上。这种考核方式无法培养国家所需要的既懂法律,又懂国际经济、有理论基础、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应该兼顾国家司法考试,这样可以解决教学内容的不统一。合适的教材能够帮助授课教师把握教学内容,解决授课内容不统一或过深过浅等问题。从已经出版的本科国际经济法教材来看,种类繁多、良莠不齐。本人在教学过程中使用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发行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用了几年效果不错,内容比较接近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试大纲。只是目前该教材最新版本是2009年出版的,书中有些内容不符合最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贸易惯例。比如,2010贸易术语内容在教材中没有体现。这些内容任课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同时为解决本课程与相关课程内容上的重叠现象,各任课教师之间应该相互讨论解决重叠内容的讲解问题。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1.以“灌输式”为主变为“启发式”为主的教学方法。针对国际经济法内容多、课时少的实际状况,在教学活动中更需要注重教学方法的改进。传统的讲授方式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理论为主。它的优点在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领会内容要领,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规定内容的讲授。它的缺点在于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因此,教师在讲解某些内容之前,应向学生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带着这些问题认真听课的同时也在思考着这些问题。内容讲完后,教师可以适当地布置一些课后作业,确保学生能够独立认真地完成作业。也可以给学生留一些论文题目,让学生自己査找资料,完成论文写作,并向老师和同学阐述论文的构思、主要思想以及相关内容,以避免学生直接从网上下载文章交差的现象。还可以在期末考试试题中多出一些没有标准答案的启发性试题。比如:结合印度博帕尔惨案论述跨国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论述东道国对本国境内外国人财产的国有化及其补偿等有分歧或不同观点的论题来让学生表明自己的看法。这样可以促使学生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认真思考,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际经济法律人才。
2.使用现代化教学工具,充分利用多媒体。国际经济法内容非常多,但只有48课时授课时间。所以传统的黑板教学方式不太适合该课程的教学需求。因为黑板容量有限,上课时经常书写、擦写,浪费时间。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大量的内容要求教师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工具来丰富教学手段。因此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将课程相关的录像、资料和图片引人课堂,使学生真正体会到多媒体的作用,让教学充满立体感,也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将相关内容展示给学生。这种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课堂内容上,从而活跃课堂气氛。
3.结合案例教学。很多人强调教学改革中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不可否认案例教学是国际经济法教学所必需的。由于国际经济法涉及众多国内法及国际经济条约,所以具体教学过程中必须结合案例的讲解才能加深对内容的理解。但是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如何选择恰当的案例,如何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采取最合理的法律操作,加深学生对课堂内容的掌握和了解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所用的案例必须精心选择篇幅适中且针对性较强的案例。在教学实践中可选择与教材相配套的教学案例穿插到教学中,还可以配备几本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的教材和国际经济法习题集。比如,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王海英主编《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第三版)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汤树梅主编《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都是不错的案例教程的教材。这样,教师在讲相关原理和法律条文时可以针对性的穿插具体的案例。
当然案例教学不能是教师讲案例,学生听案例。案例教学一定是双向互动,相互讨论,大多数国际经济法案例,即使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例都存在争议。想要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应由教师先介绍相关理论和法律条文,然后再介绍具体的案例,让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去分析并讨论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教师能够比较灵活生动地说明教学内容,学生也可以灵活的掌握国际经济法相关内容。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应考虑司法考试
由于司法考试制度涉及司法领域法律职业专门人才选用机制的重大变化,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形成了深远影响[3]。特别是2008年国家首次允许在校就读的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扩大和加深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度。因为司法考试通过率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评判法学院系本科教育的衡量标准之一。
司法考试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问题,国际经济法教学也不例外。虽然国际经济法跟民法、刑法等法学基础课程相比,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比较小,但其考试内容主要集中在贸易术语、服务贸易、国际投资法等方面,特别是贸易术语,每年考试的内容不是FOB就是CIF这两个贸易术语的相关内容。所以对考生来讲,国际经济法部分的得分率较高。当然国际经济法教学不能依附于司法考试,也不能完全服务于司法考试,但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司法考试大纲,突出重点是必需的。
'结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和学生自身的特点,对国际经济法教学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使其更能适应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国际经济法学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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