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法诸项制度的灵魂,全面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又极其重要的部门法。而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需要有特定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作为支撑。长期以来,经济法理念研究处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因此,对经济法理念的深入研究,并加以调整和丰富,从而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对现代社会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理念的概述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对比,旨在加深对经济法理念的学习深度,为经济法理念的丰富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引言
“理念”属于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系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律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的精神实质,决定着法律规范的确立和调整,有什么样的法律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法律理念是法律规范的灵魂,而法律规范则是法律理念的体现。法律理念虽然不是划分不同部门法的根本标准,但它却体现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明显差异。因此,明确经济法的理念,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意义,而且对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以及司法实践运用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比较之目的在于界清混淆,从而称托出研究的重点。经济法理念研究的比较视角有两个,一是同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二是与经济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比较。将经济法的理念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理念相较,是经济法通过基础理论的自足而自立之重要表现。对此,学者们作了不少努力:如高小勇“站在本位理念的视角比较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行政法理念的不同”以证明“经济法理念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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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强①通过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理念辨析,界清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分野。本文着重通过对经济法理念同其他部门法的比较,来认知经济法理念,意图从对比中辨识经济法独特理念,并加深对其理论学习深度。二、经济法理念概述
经济法理念是一种包含多种观念形态的法理念,是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规定性。同经济法观念一样,经济法理念是一定历史时期产物,与一定社会经济相联系,是一种动态思想范畴。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的认知活动以及行为模式等均产生于一定的经济环境,受一定的经济法理念影响。同时不同经济环境下的经济法观念赋予经济法理念不同内容,并影响经济法的调整和完善。可以说,经济法理念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法观念。
经济法理念同时也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和追求,是人们在认知经济法现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应然状态和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它是对经济法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是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和整体性认识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终理想。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体制改革,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批的民商法律相继出台,法学家和学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开始加深对经济法研究和探索,经济法理论亦逐渐发展起来。但是,目前中国经济法理论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经济法理念尚未达成统一共识,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例如,“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豎;“经济法的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法诸项制度的灵魂”;“经济法的理念是现代国家在依法适度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把握到的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等。然而经过多年探索,有些理念已初具共识,如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民主理念、实质公平理念、政府适度干预理念等。
1、社会本位理念
在利益取向上,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在经济价值上,经济法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一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在社会价值上,经济法通过国家和社会的二次分配解决行业、地区发展的平衡问题。但是有一点必须加以明确:我们所说的社会整体利益理念,并不否认个人对自己利益的正当、适度的追求。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利益首先是由个人所创造的,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石。但个人对利益的追逐不能阻碍别人对利益的获取,不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能牺牲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也不能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这就表明经济法始终贯彻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并非简单的保障个人利益,经济法本位理念以社会利益为基础,奉行社会利益至上的价值目标。
2、实质公平理念
公平是人类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最高目标。公平不仅是社会政治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公正、平等、合理的分配,更是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公正、平等、合理的分配。因此,公平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公平理念是经济法理念的应有理念。同时,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等价交换原则的实现。作为经济法理念的公平应该是经济活动中机会的均等、经济规则和收入分配的公正。
经济法是以现实中人们的不平等为基础,要求社会资源根据人们的具体需要进行具体分配,对不同情况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国家实行直接干预,并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而对于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救济,以实现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更高层次上的平等。这就是法学和经济学中所说的结果平等和垂直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
3、政府适度干预理念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过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之后的“市场失灵”时期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脱颖而出后,政府的过渡干预造成的“政府失灵”场面。由此可知,政府干预是有必要的,但也不宜干预过多。更深层次上讲,经济法的本质在于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干预都需要理由,都需要有法律上和非法律上的依据,无缘无故的干预或者依据不当的干预都是有害的。经济法上的干预应该是一种适度的干预。所谓适度干预,是指公权对市场及其主体的干预要有限度,要考虑公权的能力以及市场的需求等。作为经济法的基本理念,适度干预理念对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多年的实践表明,经济法对市场的规制也必须有一个界限。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之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可能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
三、对比中看经济法理念
1、利益关系对比
从一定意义上讲,一定的社会关系总会以一定的利益关系的形式体现出来。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利益关系被严格区分为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两大领域,分别由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调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很长时期内,作为以全体国民为主体的社会利益关系,要么附属于国家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范畴之内,要么被认为是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过程中自动得到实现的。但是,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社会利益经常面临来自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侵占和剥夺的严峻形势之下,以维护社会民众的公共利益为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越来越具有了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民商法满足着市场经济的要素构成和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诉求;行政法则担负着架构政府、控制行政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和保障政府运转高效的重要法律职责。两者一公一私共同构筑了市场经济得以有效有序运转的两大法制基础。ix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行政法作为国家行政权力配置及行使不当时予以救济的法律,立足点是国家,基本特征是法律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主要调整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其侧重点在于保护国家利益,即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经济生活中出现一些传统民商法无法解决的现象,诸如不正当竞争、垄断、不公平分配、周期性经济危机等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便产生了经济法。追求效益的整体性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根本所在,它的出发点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协调个别、微观的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即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2、对比中凸显实质公平
要实现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公平,首先应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一般来说,市场竞争中的起点包括外在的竞争起点和内在的竞争起点。前者主要指竞争主体的法定权利或资格,后者则主要指竞争主体的初始状况。只有实现了二者的公平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竞争中竞争起点的公平。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不仅要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而且也应当具有矫正内在竞争起点不公平的功能。
要达到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要求,市场中所有的竞争主体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法律地位应当一律平等。市场不承认任何超越市场经济的特权竞争主体存在,所有的竞争主体均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确保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目的是实现市场竞争中经济机会的公平——使市场对所有竞争主体开放,没有非正常的力量限制某类竞争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类主体实行特别的“优惠”和“歧视”,所有的竞争主体都有权使用属于自己的资源,充分和自由地参与竞争。x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外在的竞争起点公平至关重要。但这种公平只是形式层面上的平等,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市场竞争中影响内在的竞争起点公平的因素,主要是竞争起点上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非合理差异,它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所决定的。该资源包括与竞争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如果竞争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的差异是由于某种非合理性的因素所造成的,那么这种差异就应该属于非合理性的差异;并且,其所造成的竞争主体之间“竞争能力”的差异,也应该属于一种非合理的差异,对于这种非合理性的差异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限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倾斜保护弱者理念等都是矫正的制度体现。
综上所述,民商法保障形式公平,经济法保障实质公平。
3、经济适度干预
国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运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加以矫正,力图在市场中恢复有效竞争,进而确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政府投资,提供市场所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运用计划法提供有效信息,以弥补市场提供信息不足的缺陷;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经营者提供产品信息的义务,以改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运用税法、金融法及其他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引导经济人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一致,力图使市场在微观和宏观上都有序的运行。
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存在缺陷或失灵。因而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因为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侵犯经济人的私权而无任何有效益的干预产出,只会减弱经济人良性的自利动力,同时激化经济人自利动机中的非理性成分,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注重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不包揽市场能够做好的部分。而民商法涉及经济生活中的各个层面,干预范围之广、干涉事项之细密,远非经济法所能比拟。
四、对经济法理念的一点思考
建立和完善中国经济法理念,不仅要充实、丰富原有理念的内涵,而且要使一些新的理念得到进一步明确,比如:民主经济理念、效益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以人为本理念等。但在丰富和发展经济法理念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经济法有趋同性的一面,对于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及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理念,我们应当借鉴其合理成分。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在几千年中国文明中,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同样蕴含有许多现代经济法理念,如以人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等。它们为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制度完善提供了重要方法论和参考资料。我们应该加以传承、加以研究,借以完善和发展我国现代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经济法体系。
五、结语
在新时代、新形势下,新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呼唤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理念,只有提高对经济法理念的认识,不断丰富与完善之,才能使中国经济法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不断完善,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准确适用,以推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快速、有序、稳定的发展。因此,我们作为经济法的当代研究者,应当不遗余力地努力学习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加深对经济法理念的认知,为经济法理念的丰富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作者:邓贤仁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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