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理念的产生与发展,无论是在我国还是世界上都有着漫长悠久的发展历程和深厚的底蕴,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哲学内涵更是具有远大且深入的指导意义。经济法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核心,注重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控和管理,这些都与以人为本理念相契合。伴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逐渐加快,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益显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单纯依靠传统的经济法理念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对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分析研究就十分必要。
以人为本是指在处理问题时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应落到人自身上来,应当对人的价值与意义给以肯定。在当前,将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的倡导精神,更是与经济法自身的基本理念相契合。与民法不同,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所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对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的维护,同时兼顾社会各方的经济利益公平。换言之,经济法所追求的是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综合平衡。
一、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
以人为本作为经济法的指导理念,对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讲,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公平发展理念
相较于形式而言,经济法的公平发展理念更加看重的是结果上、实质上的公平。一方面,经济法强调公平竞争。为了更好地解决单纯市场调节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市场失灵现象,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强调将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进行结合,从而实现良好的公平现象。另一方面,经济法看重诚信规范。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恶意竞争的发生,保证消费者与竞争者之间的力量均衡,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进行调节,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的诚信与规范。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是指对特定区域的需要不能危害其他区域的需求能力,当代人的需要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整个法律体系应当共同承担的历史使命。经济法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经济法强调顺应生态发展、社会公益与社会责任。为了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济法注重引导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如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通过规定对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相关企业改进生产技术,从而达到节能换环保、实现集约型经济发展的目的。
2.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区域平衡。由于我国不同地区间资源分布和资源运用各有差异,因而经济发展存在着东、中、西部差异较大的现象。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经济法也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同样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例,《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企业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配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实现区域优惠政策从目前的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最终建立起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税收优惠政策机制。
二、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进步性
(一)是对社会本位理念的有效补充
不同于民商法中以个人为本位的 理念,经济法更注重的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即社会本位,这无疑有助于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单靠社会本位理念仍无法全面解决社会与个人之间的现实矛盾,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社会本位理念的核心其界定也时有改变。而以人为本理念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
1.以人为本理念是对人的内在物权更直接的保护。在以人为本理念下,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增加不以牺牲他人合法利益为代价,而是通过改善技术水平、法律规范等来提高市场的发展水平,达到社会利益总量的增加。
2.以人为本理念更加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以人为本理念强调在当前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对后代发展需要的影响,做到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长远利益共同最大化。
3.以人为本理念下社会整体利益具有同一性。不同于简单的机械相加,经济法中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社会本位与个体根本的辩证统一,强调要加强对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性指导,实现全面发展。
(二)有助于平衡协调理念的实现
经济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间利益的法,一方面要协调运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另一方面又要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间的平衡。由于传统的平衡协调理念不能够真正对利益的协调作出具体实际的指导,导致实际操作效果大打折扣。对此,以人为本理念提供了很好的补充与指引。
以人为本理念强调要最大限度的维护人的安全自由和交易的安全公正,在个人权利遭到侵害时,要确保其权利利益能够有法律保护。这无疑弥补了平衡协调理念自身的盲目性和缺乏实践性,从而保证平衡协调理念的真正实现。而这就为平衡协调理念提供了实际着陆点,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明确了对特定经济主体利益的保护,增加了针对性和目的性,使平衡协调理念中易出现的盲目性和缺乏实践性得以弥补,进而有助于平衡协调理念的真正实现。
三、如何树立经济法的“以人为本”观
(一)应突出全面发展
全面发展作为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目标,其具体内涵包括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和抉速发展。要确保全面发展得以实现落实,我们必须将这三点统一起来。
1.协调发展。所谓协调发展就是要求将经济、生态和社会三者协调贯穿到发展过程中来。
一方面,协调发展要求注重市场经济个体间的协调。尽管社会财富的增长需要经济主体对利益的追求,但由于发展中不断形成的个体差异的积累以及诸如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矛盾的增多,经济的发展也随时都有停滞甚至负增长的危险。因此,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应当力求在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间找到平衡点,保证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因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而遭受损害。
另一方面,协调发展也要注重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的脆弱性往往是经济法主体所容易忽略的。我们必须协调好主体需求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实现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真正实现生态、经济以及社会的协调发展。
2.安全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主要包括维护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和秩序、防范市场和国民经济总体的运行风险。具体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宏观角度讲,人口、资源、环境的安全应当被列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使经济法成为真正的绿色经济法和发展保障法。从微观角度讲,我们必须将个体安全的维护放在更高的角度和层次中去讨论,而不能单单考虑自由公平和弱者权利的保护。 我们必须在竞争机制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保护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力求兼顾当前经济安全和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的总体安全,真正将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进步性落到实处。
(二)应突出公平正义
在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中,与全面发展同样重要的还有公平正义理念。以人为本,一方面要注重形式上的公平,同时还要要注重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1.要重视形式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具体包括经济领域的规则公平和信息公平。关于规则公平,又称制度公平,强调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法主体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力,承担同等的义务,大家基于同样的环境和制度来进行竞争,且不因各自的客观差异而区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信息公平则强调各经济主体在接收信息时不应受到信息提供者的差别对待,更不能存有歧视现象。也就是说,经济主体之间所享有的信息资源和渠道应当是同一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由于经济主体各自角色的不同,我们不能盲目要求每个经济主体的信息完全一致或绝对完整,但至少我们应当保证社会成员追求和获取的信息是足够公开透明的。为了真正实现信息公平,我们就必须克服信息传播和接受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控制信息成本。同时我们也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的侵袭,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使其拥有较高的信用度。此外,我们还要避免在宏观支配和信息分配的过程中出现内幕交易情况的发生,从而真正保证信息传播渠道的正当性,保证各主体能够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地在经济领域内接收和使用信息,最终实现信息公平。
2.必须注重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关于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二者可统称为实质的公平。经济公平需要满足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关于政策、机制、信息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了真正地实现经济公平,经济法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竞争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并要对竞争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借助政策的力量来刺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并有效指导其经济行为,最终实现资源整体利用率的提高、弥补市场的缺陷、保证竞争的自由与公平、实现有效配置市场资源的使命。
除了要注重经济公平,我们也必须能够认识到社会公平的重要性。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便是对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利益进行再分配,通过对不同主体获得利益的调节,使利益分配控制在市场主体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从而减小贫富差距,使社会整体趋于公平,进而实现更具宏观意义的公平。
四、结论
本文以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从两个方面对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了经济法以人为本理念较之传统经济法理念的进步性,最终又将视角回归至如何树立经济法的以人为本观上来。经济法的以人为本理念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与科学性,以以人为本理念为价值指导的经济法势必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对我国经济的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引、规范与促进作用。
作者:王倩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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