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就当前法学界来看,主要观点有“公平优先”、“效率优先”、“兼顾论”三种认识。我国过去实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虽然改善了原先平均分配效率低下的问题,但同时也出现了贫富分化、城乡差距扩大等不公平现象。这就要求我们从经济法的角度去探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出“公平与效率并重”,达到“注重公平,促进效率”的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一些关于公平与效率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贫富分化扩大、社会分配不公现象严重等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因此,我们对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有必要重新审视。
一、分析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单纯的效率与公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历史发展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高效率往往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实现的。但是效率又是公平的前提,一个社会没有效率很难实现真正的公平,而一个社会如果具有高效率,那么公平也会被逐渐的推进。公平对于社会的多个方面都能够产生巨大的影响,对公民的思想、行为的影响更为巨大,对社会效率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社会的公平状况影响着社会的整体效率,一个高度公平的社会,它的整体效率也会得到激发。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一些局部、短期的效率会受到影响。
我国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出现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我国对于市场经济认识的局限性导致了一些社会资源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经济发展成为了全社会的急切需求。这就使我国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政策。在这种思想观念下,效率是人们追逐的目标,经济发展是整个社会的中心问题。这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部分人的物质财富也逐渐充足,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公平问题。据调查,基尼系数在我国已经超过了0.5,我国在国际上属于贫富差距比较严重的国家。财富分配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比如劳资分配不公、行业垄断引起的分配不公等等。这些不公平对社会的安定造成了严重影响,比如当前的犯罪现象增多、社会混乱,人们的思想、心理失衡,经济发展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阻碍。
二、完善公平与效率并重法则,规范市场经济权利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则法规。经济法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经济和政府调控的缺陷。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产生了失灵的现象,这反过来又造成了市场的失灵。这就需要完善经济法,使经济法能够科学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市场经济中政府失灵的问题多数是受到权力本位思想的干扰,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公共政策失效、政府扩张等问题开始出现。公共决策的缺陷和不公平以及政府低效率的执行,引发了市场失灵,导致了资源浪费。这是一种低效率行为,同时也是对纳税人不公平的行为。
政府在干预市场过程中充当了“经济人”角色,比如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和规模最大化,在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权衡的过程中会偏向自身的利益和发展。如当前的城市规模膨胀过度、行政垄断、过热的房地产行业和泡沫经济都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而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诱惑力,又引发了腐败与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出现。这就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政府的可信度,加重了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因此,政府干预经济市场的权力要加以规范,干预的合法性和边界的判定也应该有效、有据、有度。政府应当坚持以市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不断规范政府内部的干预评价标准,渗透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发展的内容,改变一切围绕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理念,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平,使政府干预的效率与公平并重。
现代经济法的构建应当改善过去政策没有兼顾公平与效率,没有实现二者并重的问题。经济法原则的确立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起到指导国家机关立法和实施的作用。政府要加强公平在政策法规中的权重,推行注重公平、促进效率的经济法则,改善我国贫富分化严重的矛盾,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出注重公平、促进效率重要性,指导经济法的立法与执行,使我国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
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效率既辩证又统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需要政府根据社会和时代特征不断进行调整与协调。政府既要注重公平又要考虑效率,在面对市场经济的矛盾时,要合理协调二者关系,实现经济法上公平与效率并重,注重公平、促进效率的目标。对于当前经济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政府要进一步改进、完善,促使我国社会经济稳定持续的发展。
作者简介:赵国斌(1985-),男,天津人,本科,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经济法专业,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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