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现阶段,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物品,实现农村公共物品的供求均衡,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一环。第三部门供给农村公共物品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是推进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探讨农村第三部门参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困境,并提出相应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第三部门;公共物品;供给;对策
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保障。但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仍然存在供给不足、供给结构失衡、供给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农村公共物品的多元供给模式中,农村第三部门的力量和作用没有引起重视。农村第三部门是指由农民自发组织,农民自愿参与,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农村社会公益或共益而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提供物品或服务的一切社会组织。农村第三部门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中具有来自农民服务农民的特殊优势,发展潜力巨大。
一、农村第三部门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农村第三部门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可行性
第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论。市场失灵论认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追求效率,难以实现公平和克服搭便车的现象。市场失灵说明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但政府供给农村公共物品只能满足一般农民的偏好,很难满足农民对公共物品多样性的需求。由于政府和市场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当中的双重失灵,为第三部门参与治理提供了理由。
第二,治理理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公共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称”。俞可平教授认为,所谓的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第三部门的治理功能的实现就是基于政府实现善治的考虑。治理和善治理论也为政府、企业、第三部门和农民等多元主体供给公共物品提供了启示,尤其是引入农村第三部门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农村第三部门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农村第三部门具有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优势。农村第三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倡导互助合作的精神,有利于公平性的实现。农村第三部门,组织规模较小,节省了组织内部的管理成本。此外,农村第三部门实行平等参与,成员多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志愿精神,有利于提高效率。
第二,农村第三部门具有较强社会资源吸纳的优势。农村第三部门组织具有根植于基层民众的优势,可以深入农村,依靠农村捐赠资金或其他渠道吸收农村闲置的财力、物力。因此,农村第三部门可自行解决部分公共物品的供应,弥补乡镇政府资金短缺的困境。
第三,农村第三部门具有真实表达农民偏好和多样性需求的优势。我国长期采用“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的供给机制,农民的需求表达机制缺失,导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失衡。首先农村第三部门的“草根性”具有贴近农村基层民众的优势,农村第三部门的成员在组织内可以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偏好,然后与村委和乡镇政府沟通、协商,真实反映农民的偏好。农村第三部门可以灵活的调整工作人员和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以满足农民对公共物品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农村第三部门具有社会资本的优势。金太军教授指出,减轻农民负担与提升农民合作能力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农村社会网络中的信任、信誉、互惠、规范等社会资本,可以在组织或群体的范围内约束搭便车行为;可以降低农民合作摩擦系数和合作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合作筹集资金和资本分担;调和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之间的关系,有效克服公共产品的外部性,从而克服集体行动困境。
二、农村第三部门供给公共物品的现状分析
(一)相关法律与政策不完善
首先,我国管理民间组织的法规少。至今还没有一个管理民间组织的“母法”,也缺乏管理民间组织的一般性法律。对于农村第三部门来说可适用的法律更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唯一的针对农村民间组织的法律。其次,法律条款表述不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合作社究竟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是合作社法人、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这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制、税收、体制等环境制约因素。最后,条款不合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有限制同一类组织竞争的条款,不利于农村第三部门的发展。
(二)监管体制有漏洞
第一,政府监管缺位。乡镇政府依然以控制为主,对于农村第三部门缺乏信任。对农村第三部门的监管主要放在了“入口”的管理上,忽视对农村第三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监管手段和技术也很落后,监管效果不理想。第二,社会监督缺位。农村是熟人社会,碍于情面,也缺乏监督意识,起不到监督的作用。社会媒体与舆论对农村第三部门组织缺乏兴趣。第三,自身监督的缺位。从组织内部讲,规章制度不健全,“家长制”现象较为突出,成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流动性较大,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三)自身管理能力弱
农村第三部门的自身能力孱弱。其一,资金严重不足。资金短缺成为农村第三部门发展的瓶颈。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权财力紧缩,其中有不少农村第三部门处于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挫伤了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其二,农村第三部门缺乏人才。农村第三部门的工作人员工资少、待遇低、办公条件差,成员多是兼职,全职人员较少,留不住人。现在的农村的精英进入城市工作的居多,留守农村多是老人、儿童、妇女等,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其三,农村第三部门没有独立人事权。如老年协会这样较大的民间组织,会长通常由退下来的村委领导或乡镇退休的领导担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沦为“政府+农民”的结合体。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农村第三部门规模普遍较小,基本上限于在本村范围内的服务,在内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例如,多数合作组织是以血缘、地域关系为纽带,在“能人”效应下建立起来的,在实际运作中以个人威望来维持,甚至仅靠朴素的感情来维系。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规章制度,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农村第三部门内部管理混乱。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农村第三部门内部出现了贪污等腐败行为。由于农村第三部门的官办色彩浓厚,农民一般把农村第三部门视为第二政府,再加上自身的原因,农民对农村第三部门的认同度低。
三、完善农村第三部门供给公共物品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第三部门供给公共物品的外部制度环境
完善农村第三部门的相关法律。我国必须借鉴国外关于第三部门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第三部门的特色,逐步制定和形成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管理中国民间组织的母法,鼓励各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尽快制定完善有关农村第三部门的分门别类的法规,如农村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农村基金会管理法等。最后,修改现行管理条例之中不合理的条款,明确界定农村第三部门组织的性质和地位。
在政策上加强支持。乡镇政府要转变职能,政府将机构改革中转移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适当的交给农村第三部门来承担。政府在财政政策上,应该提供低息贷款或无偿补贴。对于农村第三部门提供的农村急需的公共物品,应在财政拨款、扶贫基金等方面予以最大支持,扩大农村第三部门的经费来源。要发展农村第三部门,政府部门应该改变过去对农村第三部门严格审批的政策,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让农村第三部门有一个宽松的体制环境。
(二)提升农村第三部门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自身能力
提高组织的筹资能力和管理能力。第一,农村第三部门要建立资金筹集多元化渠道,充分吸收社员和企业的资金;通过教育和宣传,鼓励农民参与和捐赠;积极与政府沟通,通过公关手段获得政府的资金。第二,借鉴企业的管理机制和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经验,提高农村第三部门的内部管理能力。农村第三部门要提高福利待遇,使其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加强内部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素质与能力,使农民自己真正能够承担起运作组织的能力。
加强农村第三部门的自律。首先,完善组织章程,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让社员和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需求偏好,杜绝家长制现象。其次,完善财务制度。农村第三部门组织应该设立专人负责的财务,定期向社员、群众提供用于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收支情况。
(三)构建多元监管体制
政府必须改变监管理念。可以建立为农村第三部门管理协会,独立行使对农村第三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采取定期或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村第三部门会计账簿,审核用于公共物品的资金运作情况。发动社会监督。一方面农村第三部门必须向社员和村民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保持工作透明和公开,让他们来监督;另一方面社员和村民应该充分发挥主动性,对违法违纪的事件和损害集体利益的事件,积极举报、揭发。
(四)大力培育农村社会资本
首先,农村第三部门应该提高公信力和凝聚力,强化自己的公益色彩,大力发扬奉献的精神。其次,积极引导农民在农村集体事物中的合作,提高村民之间的信任水平,如农民合作修水渠。再次,培育农村精英,推动社会资本的积聚。充分挖掘农村社会包括农村第三部门内部的精英,发挥农村精英的号召力和带动的效应,提高合作网络的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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