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的发展带来整个社会的劳动方式的转变,新业态从业人数越来越多,而劳动法的修订却远远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新业态从业者的就业具有灵活性、自主性、多样性等突出特点,同时,也面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权益保护的困难性。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认定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业风险高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完善等困境,提出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单位与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加大社会保障机制的覆盖面、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管等法律意见,以期在当前互联网经济下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能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法;权益保护
一、引言
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淘宝、美团、饿了吗等平台类软件的出现,这些平台类软件在丰富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变着传统的劳动用工方式和就业方式,新业态从业者随之产生,如外卖小哥、专车司机、网络主播等。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新业态从业者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涉及他们合法权益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运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已经迫在眉睫。2018年5月,累计接单1573次、累计缴纳了3696元保障费的某网约车平台代驾司机王灿在湖南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随后其家属发现,该平台此前承诺的最高12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缩水”成了1万元。同年1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佛山滴滴司机被劫杀案作出判决,对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李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案件成功告破后被害人家属表示,虽然犯罪人已经得到应有惩罚,但是滴滴作为平台方也需要对此事承担一定责任。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人数约为7000万;到2020年,这一数字预计将超过1亿,其中全职人员约为2000万人[1]。王灿等人的遭遇并不是孤例,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特点,这些新业态从业者大多奔波在路上,遭遇意外伤害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意外发生,像王灿这样的新业态从业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互联网平台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这都需要全社会进一步来思考。
二、新业态从业者的特点
(一)就业的灵活性与自主性。新业态从业者的组成多种多样,人员流动频繁,就业形式灵活多样。他们中既有在校学生、在职人员兼职,也有人员做全职;他们的职业有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等。其就业的灵活性与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员选任和去留的灵活性。对于新业态从业者来说,如外卖员、快递员等,并没有较高的入职门槛,也无过多的教育背景要求,只要身体健康、有能力使用一些配送工具即可胜任这份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新业态从业者既可兼职,亦可全职,相对于传统企业职工,他们的去留也更加容易,流动更加频繁。第二,选择的自主性。面对市场上各种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新业态从业者具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和自主权。他们可以选择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对工作的时间和地点自由选择,甚至还可以选择在多个用工单位工作,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二)工作的多样性。面对客户的多群性需求,新业态从业者能够发挥其能动性积极应对,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竞争的要求。他们在工作的方式、地点以及时间上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工作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就拿外卖送餐员举例,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求,一些客户追求高品质的服务,于是高端外卖送餐员就应运而生,他们不同于那些大街小巷常见的电动车外卖送餐员,而是大都驾驶着汽车配送餐食,这就为他们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又增加了自身的竞争力。第二,工作时间、地点的多样性。为了满足客户的多样性需求,很多企业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打卡上班。一些互联网企业,允许劳动者在家办公,只要完成所规定的任务即可;另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发布任务,由劳动者自主认领,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2]。多种多样的工作时间和形式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给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作带来了便利,他们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从而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与权益保护的困难性。新业态从业者就业的灵活性和工作的多样性给自身和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他们与用工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不明确也使得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新业态从业者的就业灵活性较高,他们中既有全职人员亦有兼职人员,既有长期从业者又有短期从业者,加之他们的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与传统行业又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新业态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这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其次,新业态从业者就业门槛低,人员结构较为复杂,教育背景参差不齐,甚至不少新业态从业者连最基本的九年义务教育都未接受过,从而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相对淡薄,与用工单位乱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就无法有效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新业态从业者的受教育水平不同,选择的维权手段也不尽相同。有不少新业态从业者选择了放弃维权,甚至还有极少数人选择用违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所以解决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刻不容缓。
三、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保护现存困境
随着新业态从业者人数的不断增加,许多问题和矛盾也随之显现,其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最为尖锐;但是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保护现存困境不仅仅只体现在与用工单位的矛盾上,还体现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全面、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仅有2021年和2018年两次修改。这两次修改对法治事业的进步具有重大意义,但仍不足以满足社会变化以及劳动方式变化的需要,现实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尚无法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企业管理制度仍旧建立在大工业时代传统单位制生产关系之上,在劳动法框架下的灵活就业仅有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用工模式;劳动管理制度不适应跨行业、跨区域、流动性强等复杂用工模式[3]。正是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未能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及时地进行完善,从而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少用工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去侵犯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二)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界定。首先,由于就业灵活性、工作多样性等特点,使得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目前,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未对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对于工作时间的区分也仅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并未对这种多样性工作时间加以规定,故在适用法律、认定法律关系上难以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来界定新业态从业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中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胡宗伟与宜昌溪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①中认为,外卖配送员胡宗伟与溪旭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理由如下:胡宗伟与溪旭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由于外卖配送员对上下班时间和工作量的选择具有自主性,所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也不存在人身依附和严格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二者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光鑫与山西权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②中认为,作为外卖配送员的原告光鑫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对被告提出的外卖配送员对上下班时间和工作量的选择具有自主性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其次,新业态从业者的教育背景参差不齐,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在实践中不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关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正是由于缺乏合同等书面证明材料,这给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又增加了一重障碍。最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得到及时的完善,这就给一些不良企业得以“钻法律的空子”的机会,违法转包、层层分包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对新业态从业者与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也是十分不利的。(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全面。新业态从业者与企业之间不签订相关合同的现象频发,给了一些用工单位可乘之机。由于缺失书面证明文件,难以认定法律关系,这些用工单位就有不给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托词。我国规定了“五险一金”的保障制度,但劳动者在享受这项待遇时都需要以与用工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新业态从业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通常难以明确认定为有劳动关系,从而导致社会保障机制对于新业态从业者的覆盖率远低于对传统劳动方式的劳动者的覆盖率。据2018年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对网约驾驶员、送餐员和快递员这三类从业者的调查发现,三类从业者的参保情况较差:由平台缴纳社会保险的占9%,其他企业缴纳的占24%,两者合计占三分之一;另有三分之一的从业者由自己通过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等渠道缴纳;还有三分之一完全没有参保。(四)从业者劳动风险高于传统行业。外卖员、快递员为了保障配送时效而造成安全事故,直播带货的主播因熬夜直播导致猝死,类似的新闻事件时常发生。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新业态从业者而言,其劳动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其灵活的工作时间和不固定的工作场所在为其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加之对于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从业者将会处于一个孤立无援的境地。他们既没有办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无法得到社会保障机制的帮助。所以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影响相关行业整体发展的重要问题。(五)从业者维权意识不足。新业态从业者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是导致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最主要原因。在这些人员中,有的劳动者未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从而不利于维护其自身权益;有的即使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需要得到维护,也可能由于受其教育水平的局限不知道该采用何种手段来进行维护;更有甚者,可能会选择错误的方式维权,导致自己从“被害者”转变为“施害者”。因此,只有提高新业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这些新兴产业更好地发展。(六)相关单位监管不完善。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匹配,相关单位即使想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管也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从下手,更有甚者还以没有法律的规定来逃避监管责任。对于相关新业态,我国劳动法并未像对于传统企业一样规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所以相关单位在监管时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另一方面,互联网等相关平台对于新业态从业者“以罚代管”现象屡见不鲜,这更是进一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送餐员闯抢红灯、超速骑行等行为,其实他们也知道要遵守交通法规,也知道骑车要相互礼让,但是受送餐时效性的约束,如未在规定时间送达,有可能会收到差评被平台扣钱,一整天的努力就付诸东流了[4]。而相关监管单位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对于这种现象也难以进行规制。所以只有明确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从而更好地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经济下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才是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最主要手段。同时,要增强立法的灵活性,使得法律法规既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不会因为频繁变动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互联网背景下的用工关系淡化了传统用工关系中劳动者的“从属性”色彩,劳动者选择的“自主性”得到了强化。为顺应现下劳动关系灵活化的转变,制度也需要做出相应的改革。因此,应当适时修改劳动法,增加劳动法在管理、规制劳动关系时的弹性[5]。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统一法院的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还可以更好地满足多种多样的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需求,体现国家对新兴产业的保护与扶持,更是对科学立法的生动诠释。(二)规范新业态从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新业态从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措施就是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者法律文书。通过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书,一是可督促企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从而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减轻劳动者的举证压力,不用再为难以证明其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劳务)关系而担忧,大大提升了诉讼胜率,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三)增加社会保障制度对新业态从业者的保护。社会保障机制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具有积极的意义。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工作方式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机制也应随着形势变化有所调整。很多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从业者的劳动风险,在他们发生安全事故时,社会保障机制可作为其“安全网”来保障这些新业态从业者不至于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避免选择用极端的方式保护自身;同时,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能增加新业态从业者的就业信心,增强其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责任感。因此,只有不断增加社会保障机制对新业态从业者的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新兴行业的发展。(四)提高新业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新业态从业者大多学历较低,法律意识较为缺乏,往往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不知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所以提高新业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其运用合法手段维权的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并且开办相关的普法讲座,组织劳动者学习法律知识,同时当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其次,劳动者应当意识到法律才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积极参与相关的普法活动,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懂得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积极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检举,同时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6]。(五)发挥工会在保护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中的积极作用。2018年10月22日,王沪宁在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强调,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7]。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第一道保障,不仅应当代表新业态从业者去维护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还应当积极履行工会保护劳动者的职责。首先,工会应当树立创新型思维,主动深入了解新业态从业者在劳动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积极承担起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主动帮助劳动者解决困难,成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矛盾冲突沟通的桥梁。其次,工会应当做到与时俱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使维权的方式方法与现行法律规范相协调。最后,应允许新业态从业者加入工会,享受工会无差别待遇,受工会保护,在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工会能帮助劳动者积极维权[8]。(六)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新业态的监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监管对于维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网约工为例,网约工依赖互联网而生,有别于传统的“公司+员工”工作模式,且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滞后性,相关部门要意识到网约工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及时更新监督管理理念,做好网约工权益保障工作[9]。首先,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职,深入了解新业态从业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所遇到的困难,落实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拓宽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其次,政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个别企业“以罚代管”等错误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同时督促企业主动与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对合同的签订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最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积极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也应简化相应的申请流程或对劳动争议频发的某些行业提供专门的渠道予以帮助,从而提高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效率。
五、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拉动了新兴产业的就业,新业态从业者已经成为我国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提高就业率、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于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仍有待完善,新业态从业者自身的观念、用工单位的观念仍然需要转变。新业态从业者需要认识到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只有更加重视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更好地鼓励和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只有更加重视对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经济更加健康发展。总之,完善对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之路任重而道远,制度、法律和人的思想观念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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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宇燕 王聪 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