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在追诉犯罪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不仅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侦诉关系的发展方向和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为了有效解决现行侦诉关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从探索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推进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保障体系入手,与侦查部门形成了指控犯罪的战斗堡垒,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
[论文关键词]侦诉关系;公诉引导侦查取证;联席会议制度
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内涵与意义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为保证侦查机关依法、客观、全面地取证,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准确、及时追诉犯罪,以适时、适度为原则对搜集、固定、补充、保全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活动。它包括对个案侦查活动的具体引导和对类案侦查活动的一般引导两大类。具体引导的实现方式包括:提前介入、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参与现场勘验、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侦查活动、退回补充侦查、纠正取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一般引导的实现方式包括:召开侦诉联席会议、执法办案和案例研讨会、与侦查机关共同制定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等。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虽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但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检察机关批捕部门、起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的通知》中强调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必要性,并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作为加强公诉工作的重要举措,从而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活动并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强化控诉职能的重要手段。控诉、辩护、审判是构成现代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的三大职能,尽管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却不是独立的诉讼职能,而是从属于控诉职能,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共同组成控诉犯罪的控方。侦查是公诉的准备和前提,公诉是案件侦查终结的法律处理。侦查是收集、固定刑事证据的活动,起诉是审查、运用刑事证据的活动,二者紧密联系,必须保持思想和行动的一致,共同完成指控犯罪的控诉职能。目前,我国理论界也提出,要将我国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从实践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从而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
第三,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履行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是刑事证据监督,担负着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证明标准等职责。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也是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因此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加强证据监督,就抓住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的着力点。
二、现行体制下的侦诉关系的现状
我国实行的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侦诉关系。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承担不同职责,各自独立、互不隶属,但又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共同完成追诉犯罪的控诉任务。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不细致,缺乏操作性,影响了侦诉关系的落实。《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配合公诉机关的工作,如积极完成被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处理,但对于如何处理的细则,法律没有规定,这导致一些部门可以消极应付甚至直接撤案了之。同时没有形成公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致使很多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无法有效完成。
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和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相脱离,造成侦诉配合不够默契,影响控诉犯罪效果。为保证案件侦查的质量特别是收集、固定到足够满足起诉要求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接受公诉机关的指导或者意见是十分重要的。但在我国的侦诉关系模式下,公诉机关一般不直接参与到侦查活动中,审查起诉工作具有先天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而且,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过程,案件事实、证据处于未确定的状态。随着诉讼的发展,案件的事实证据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案件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新的证据时,就会造成公诉不力情况的出现。
三、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的构建
现行体制下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共同组成控诉犯罪的控方。为了切实提高指控犯罪能力,实现“大控方”战略,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探索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
一是坚持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原则。检查机关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依法、适时、适度的原则。二是明确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时间和范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进行。引导侦查的范围应集中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内,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明确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三是确定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程序和方式。明确规定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的侦查活动和提出建议的范围,如参与勘验、检验、讨论案件;参与讯问、询问;建议对证据的复核、复验;建议补充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监督取证活动等,并将《介入侦查通知函》、《案件初审报告》作为公诉介入、引导取证程序启动的主要法律文书。
(二)积极推进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化建设
一是明确以公诉为核心,科学划分公诉、侦监、侦查机关即“侦捕诉”的职责分工。公诉部门应当在检察引导侦查的大格局下发挥核心作用,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主体内容,检察引导侦查是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外部体现。二是探索对新类型案件的引导。新类型犯罪案件的性质认定较难,犯罪构成的事实要素不易确定,各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据和证明标准尚无先例可循,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难以预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将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的优势与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优势相结合,以检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引导侦查取证活动依法进行,有效处理新类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问题。三是实行专业化引导侦查模式。由公诉部门实行案件分类对口引导侦查,这样既可提高引导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又能保持法律监督地位的相对独立性。
四、建立公诉介入侦查取证机制的保障体系
由于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尚属在探索中,在机制的实际运行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因此应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切实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一)构建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体现公诉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有效性和优越性,切实增强侦诉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确保联动工作的正常运作,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侦诉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动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联席会议,双方可以就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复杂、疑难的个案进行讨论和研究,交流意见和看法,妥善解决分歧、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同时通报刑事立案、侦查、预审、审查起诉等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从而建立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良好、合理关系,形成指控犯罪的合力。
(二)建立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的介入侦查取证的联动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也有引导侦查的职责,因而在引导侦查工作中就产生了捕诉的分工和联动问题。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以出庭公诉需要为标准,但在实践中,侦监引导侦查则更容易得到侦查机关的重视和配合。因此还应从以下三方面改善“捕诉两部门”在引导侦查工作中的分工配合。一是明确适用案件范围的分工。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应当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主,而其他案件的引导侦查工作可由侦监部门承担。二是明确工作内容的分工。公诉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引导取证、补充证据和提高证据质量上,而侦监部门的工作重点则应放在对取证方法、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的监督上。三是加强引导侦查的配合。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引导侦查工作中应当尽量采用公诉部门和侦监部门在立案以后、逮捕之前就共同介入的工作模式,以争取最佳效果。
(三)提高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能力
目前对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能力要求主要侧重于审查、运用刑事证据和出庭支持公诉方面,而对如何收集、固定刑事证据,引导侦查能力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致使公诉引导侦查实践中,引导取证的建议和意见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因此,公诉部门在加强审查、运用刑事证据的同时,也要着重加强收集、固定刑事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一方面可以在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增加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实际参与侦查活动的机会,使公诉干警对侦查业务具备直观感受和直接经验。另一方面在以参与案件讨论的形式引导侦查活动的同时,可以增加公诉办案人员参加侦查方案制定、到侦查现场参与证据收集的机会。总之,要加强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与侦查部门办案人员之间的业务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发挥好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强化指控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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