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律师通过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的同时,对律师博客现象进行法律解读极为必要。刑事辩护律师在博客上“播报”案件,发表评论,并与民众进行网络互动,甚至形成整个行业律师间的“抱团取暖”之势。律师博客现象作为博客时代的正常现象,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救之举,也是律师对民众参与司法诉求的回应,具有理性和非理性的双重属性。解决律师博客现象背后隐藏的问题,必须在理性和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论文关键词 律师博客 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解读
一、问题引入及研究思路
近几年来,一类特殊群体的博客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律师博客。围绕某些刑事热点案件,律师纷纷通过自己的博客及时跟进案件,“曝光”案件背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关键”内容,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论,与民众进行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探讨,掀起了一股刑事热点案件曝光高潮,同时也使律师博客日渐进入公众视野。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博客平台扩大自身影响,主导舆论,甚至在“北海四律师案”中抱团取暖,对案件本身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然而,律师博客现象折射出的究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艰难处境下的无奈选择还是对精英话语霸权的夺取?导致律师博客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又将怎样应对?笔者旨在立足于“律师博客掀起刑事案件曝光高潮”这一现象,从社会因素与媒介因素两方面入手,分析在博客时代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开始尝试利用博客这一特殊传媒工具的原因;然后从律师博客对近年来刑事热点案件曝光的实证考察入手,对其进行理性和非理性考量;最后,针对该现象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进行出路探究,试图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二、原因分析:刑事辩护律师群体与博客工具的双重特殊性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现状堪忧
1.法律地位与实际处境的相去甚远
一直以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律师界的三大疑难问题,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在法律上逐步得以完善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正视现实生活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艰难处境。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与追求审判公正的过程中,律师头上还时刻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而“李庄案”的出现,以及最近“北海四律师案”的曝光,无疑给本来就处境艰难的律师业沉重一击,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仍然是极其不利的刑事辩护运行环境。豍
2.行业发展困惑与个人执业风险的双重夹击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向社会首次发布的《北京律师发展报告2011》表明,2004年至2010年间,北京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的总体趋势明显。2004年,北京律师的人均刑事辩护率为0.94件/人,到2010年降到0.37件/人,不及2004年的一半。豎此外,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律师不仅要面对执业实践的困惑,面对与社会公众价值取向的冲突,也要面对律师自身队伍的不足引发的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冲击。从执业实践来说,律师的法律地位相对边缘化,长期受到司法歧视,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的诉讼地位其不平衡,且实际的运作更是加剧了控辩的不平等。豏从文化层面来说,刑事辩护律师要面对不被社会公众理解的尴尬,面对公、检、法机关的误解;从律师队伍自身的不足来说,执业门槛过低,律师专业水平不高,部分律师过分追求物质利益,从而丧失职业道德操守也让整个刑事辩护行业雪上加霜。
(二)博客作为新型传媒工具的作用独特
1.我国博客发展与传播独具特色
从2002年博客引入中国时起,在“博客中国”网站的成立以及“木子美”等事件的推动下,我国博客发展迅猛。反观美国博客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中美两国的博客都是在博客技术的完善与博客托管服务的迅猛增加的推动下得以发展,但中国博客与美国博客在发展路径和发展特点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并对博客在两国作用发挥的领域和特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由于两国博客成员群体结构的差异,两国政治制度和传媒控制体制不同,美国博客显示出对重大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强势参与,而“私人日志”则成为我国博客的主导类型。
2.博客技术奠定传播基础
律师博客之所以得以发展,并产生了相应的影响,是以博客传播的技术特质作为基础的。
(1)博客内容创作技术便于案件的全方位展示。从创作技术来说,博客具有逆时序布局和多媒体嵌入功能。时间向度上的信息更新呈现出流动的变化趋势,而空间向度具有永久存储功能,这使得律师在博客上公布的案件信息既能展现出案件的动态进展,又能成为长时间存储的有关案件的完整内容。同时,博客支持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传播符号,为律师使用博客全面、多角度展示案件提供了可能,并促使律师在使用博客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展示出自己的个性。
(2)博客互动技术利于民意的交流与互动。博客具有的互动技术支持,使得博客的参考和回应机制具有独特性。每个博客日志页面附有的读者评论功能,使得律师能了解访客对博文的评价和看法;链接功能既能使读者了解原始信息源,也有助于博客信息的传播,成为律师与律师、民众与民众以及律师与民众之间相互交流的纽带;引用通告技术的运用,使作为博客的评论者、引用者和被评论者、被引用者之间建立了点对面的互动关系。
3.博客传播带动虚拟空间社会生活的公共化
“公共性”在政治学的视野里,是指允许个体平等地表达个人愿望、倾向和信念的一种民主原则。毕生致力于研究人类交往行为的哈贝尔斯对公共性的讨论是围绕着公共领域展开的。在哈贝尔斯看来,保障公共领域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自由化、政治民主化、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民拥有一定的财产并受到良好的教育。而博客的传播将带动虚拟空间社会生活的公共化。首先,博客提供的出版空间,将大大刺激个体对信息创造性活动的主动参与;同时,博客的使用激发了民众的持续关注与交往诉求,并使得交往行为趋于理性化;此外,相对理性的交往主体、借助链接和引用通告等技术编织的博客互动网络、相对繁多的公共话题为公共领域在博客圈的萌生,创造了契机。律师通过博客公布刑事案件的事实材料及相关证据,使得普通民众能大规模介入到该公共信息的传播中来,并能有效地行使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进入大众传媒渠道行使的话语权。在跟进案件进展、浏览博文的留言以及在关注其他主流媒体报道的过程中,民众对事实的甄别能力会逐步提高,日趋理性。同时,与传统媒介相比,博客为律师和民众讨论刑事案件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平等和不受限制的环境。
三、深入反思:律师博客现象的理性与非理性考量
(一)律师博客的合理性价值
1.言论自由是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在微博上发表对时事热点案件的看法与讨论已成为了普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形式。律师作为公民,通过博客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表现。
2.律师博客是实行公众参与的有效平台
随着民众法治观念的逐步增强,民众对自身及对社会公正的诉求日益增加。一方面,民众对热点案件的了解途径有限。另一方面,当下中国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引起民众对司法的恐慌与不信任,对司法的关注意愿较为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充分利用博客及时性、开放性的特点,及时跟进热点案件,具体披露案件细节,充分交流案件看法,使得更多的民众有机会参与其中,有利于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3.律师博客是刑事辩护律师“抱团取暖”的重要途径
在李庄被释放几天之后,四名律师因为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同案出庭辩护,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19日杨金柱律师发表博文表明自己对此案的看法,此后又在博客上先后公布了有关北海伤害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跟进了此案的审理进展动态。与此同时,全国其他一些刑事辩护律师相继通过博客介入此案,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北海律师团。在刑事辩护律师处境恶化的现实情况下,律师博客是刑事辩护律师“抱团取暖”的重要途径。
4.律师博客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新型手段
在新媒体时代的今天,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探讨,“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势在必行”。司法的品性较为保守,需要外界传媒的关注去掀开其神秘的面纱,使之更贴近民众;同时,在舆论的监督下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豑而律师是具有专业素养的“社会精英”,在法律的判断上比一般公众更为准确,其充分借助博客的超强传媒功能,能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保障有效的舆论监督,从而使得律师博客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新型手段。
(二)律师博客的非理性因素
1.易形成精英博客的话语霸权
受过高等教育的律师,尤其是业界有名的律师无疑可以被称为“社会精英”,他们拥有的博客在大众传媒方面发挥着比一般博客更大的影响。在其博客上发表、转载的文章必然会吸引更大的社会关注,甚至有些非热点案件也被人为“炒作”成社会热点。豒相较而言,知名律师往往掌握了精英博客的话语霸权。然而,即使是作为知识精英的律师,也会有其专业局限,在认识与思考上也未必完全正确,难免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甚至受到其他非正常因素的影响。
2.易促使错误民意的肆意扩散
在缺乏理性与程序性制约的情况下,民意往往表现出盲目性、非理性,同时具有可变性、易误导性和虚假性。在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中国社会,民意并不具备司法特质,难以扮演司法公正的指路人角色。在司法实践中,博客有时会成为引发错误民意的导火索;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一旦民意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博客所具有的时效性以及律师博客所具有的“权威性”,都将加速错误民意的肆意扩散。
3.易导致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
反思律师博客热潮,律师博客的使用者中不乏律师行业的佼佼者,他们往往在热点案件中发挥着意见领袖的作用,对民众的导向和影响不可低估。豓在民意的盲从性、微博的及时性以及民意与司法的互动性的共同作用下,容易出现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
四、出路探究: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在对律师博客现象从现象本身、出现的原因、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之后,笔者并不打算“就事论事”,针对律师博客现象本身进行出路探究,而是就律师博客现象所暴露出的有关刑事辩护律师利用博客的特殊传媒效果进行自救这一问题,分析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的可能出路,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规范刑事辩护的运行环境
刑事辩护律师地位的提高与辩护难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整个刑事诉讼的运行环境,而整个刑事诉讼运行环境的改善主要依靠制度环境、司法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改善。就刑事辩护运行的制度环境而言,尽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但是,刑事诉讼的制度环境仍有待完善。比如,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仍存在的“不得自证其罪”和“如实回答”之间的冲突。就刑事辩护运行的司法环境而言,在刑事诉讼的倒三角形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地位一直存在。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方面,基本上维持了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以及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权力架构。就刑事辩护运行的文化环境而言,应当充分发挥传媒、普法、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倡导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精神,转变司法人员和普通民众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错误认知,端正刑事辩护律师在整个社会的身份和角色,降低刑事辩护律师的非正常职业风险。
(二)落实司法公开的理念
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在我国,司法过程对于传媒与民众来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民众之所以对热点案件表现出强烈的兴趣,除了公民意识的增强之外,我国司法过程的不透明性与神秘性也是其中缘由。反思律师博客现象,之所以刑事辩护律师群体开始尝试利用博客进行自救,而律师博客又引发民众的广泛关注,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的司法还不够公开,刑事案件的很多事实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向社会公布,甚至有些情况下,司法机关还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扭曲案件事实的情况。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实,就必须树立司法公开的理念,从制度和实践层面落实司法公开,这既有助于实现舆论的有效监督,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要之举。
(三)加强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律师博客除了可以用于律师发表案件见解,跟进案件最新进展之外,也是民众意见表达与交流的重要平台,而这些民众的看法通过博客这一媒介汇聚成一股巨大的民意,直接或间接地对刑事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司法独立无法完全排除民意,将民意完全阻挡在司法过程之外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将审判完全交给民意,也将是司法权威的沦陷。在我国,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具有特殊性,既不能过于依赖民意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也不能忽视了民众得以表达诉求的强烈意愿。建立完善有效的民众参与机制,进一步规范媒体与民意的关系,加强对民意的正确引导,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孕育理性的民意,理性的民意才能更好地推进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五、结语
律师博客现象是博客时代的正常现象,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艰难处境下的自救之举,是刑事辩护律师对博客这一新型传播工具的利用,同时也是律师对民众参与司法诉求的回应,具有理性和非理性两方面的属性。面对博客时代的到来,我们无法回避博客这一新型传播、交流媒介给我们社会生活带来的便利;面对刑事辩护的诸多风险,我们无法否定律师的创新之举;面对法治时代的逐步实现,我们无法忽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在处于“前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律师通过博客“报道”案件,“这是在目前法律未予禁止的前提下对公权力重压下自身生存空间最大限度的扩张”豖。博客作为一种融合了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多重范式的互联网新型传播形态,其低技术、无资金和其他壁垒,为律师追求审判公正以及民众充分参与公共生活、行使舆论监督权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然而,律师博客现象是顺应博客时代发展的自救之举,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不容乐观的司法环境下的无奈之举,只有从根本上规范刑事辩护的运行环境,理性对待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落实司法公开,才能让刑事辩护律师不再无奈,让律师博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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