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不仅为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司法法警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对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江东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现状为例,就如何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 司法警察 兼职法警 编队管理
近年来,按照高级人民法院规范化建设要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在履行保障审判职能中,地位日益重要,作用更加突出。但不容忽视的是许多基层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下面就以江东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为例,谈谈如何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江东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现状
截止2013年4月底,编制级别为大队(正科级),有一名大队长(正科级公务员),一名副大队长(副科级公务员),内设三个中队(仅在法院内部备案),人员来源于部队转业、退伍,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招干,大专院校毕业生。现有在编司法警察9人(全院干警编制83人),其中专职司法警察7人,2人派驻庭室。年龄最大的为53岁,年纪最轻的为31岁,平均年龄44岁,50岁以上的法警占在编法警的三分之一。聘任制法警6人(含专职驾驶员1人、兼职办公室1人),年龄最大的为47岁,最小的为21岁,平均年龄29岁。
二、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1.司法警察人员短缺,正式法警年龄结构老化,严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2.司法警察的行政职务偏低,大部分集中在科员及副科级,难以建立相对应的管理部门管理司法警察。
3.司法警察的职责多而不精,杂而不专。干一些与职责无关的事,如司法警察兼任驾驶员、收发信件、分发报纸、水、电、卫维修等。
4.法警工作任务庞杂繁重、压力大。使得法警变得越来越懒散、涣散,致使一些本职工作倦怠不干。比如值庭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据笔者调研了解,在全市法院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事庭审中,都无法警参加。
5.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与体能日益滑坡。
6.聘用人员心理不稳定。聘用法警认为自己是招聘来打工的,毫无职权可言,干起工作来比较懒散,无法积极主动投入工作中去。
三、原因剖析
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近3年法院没有招录在编司法警察。多数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实有人员未能达到全院干警编制数的12%标准。法院人员编制限制了年轻警员的补充,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流动性差,新陈代谢慢,制约了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创新的活力和生机。
2.司法警察晋升职务困难。基层法院一般只设司法警察大队长为副科级职务,其它干警在警察岗位上很少有晋级的机会,不能象在审判岗位同志那样,只要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同样可以任命为副科级或正科级审判员,能够解决职级待遇,而司法警察大队按编配置十几人,绝大部分警察只能是“终身科员制”,司法警察工作缺乏内动力。
3.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大部分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虽然进行了编队管理,但仍存在着大量的兼职法警,兼职法警平时工作以兼职为主,相应的给在职警察增加了工作量,且造成在职警察的心理上的不平衡,造成司法警察队伍思想不稳定,队伍难以管理的现状。
4.训练不正规化,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等原因,司法警察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一些法警大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无处组织训练;有的训练内容流于形式,时间无法保证,效果很不理想;有的因法警大队的成员分属其他相关庭、室,很难集中训练;一些新任司法警察未经培训便上岗执勤,难以保障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5.司法警察职责意识不够。该值庭的时候却不值庭,导致大多数民事,行政案子的审理都保证不了司法警察的参与。在法庭上,诉讼当事人随意走动交换证据,提交材料。传唤证人还得审判人员或书记员亲自去传唤,这些问题都极大影响了庭审的程序合法性。司法警察该进行保卫工作时也因其他事情而耽误,导致法院安全防范意识减弱。保卫工作不到位,自然就会潜伏一些安全方面的隐患。一旦出了什么安全方面的问题,才重视法警的安全保卫工作,那就为时太晚了。
6.聘任制法警自身发展无望。针对目前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根据规定年龄超过35周岁一般都不再续聘。很多聘任制司法警察,如今都30多岁马上就不能续签聘任制合同了,但是依然转正无望,可常年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这个岗位上干干习惯了,不愿意转行,从而出现了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聘任制司法警察自身的发展无望,但是依然在工作不愿离开,正所谓: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四、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要发挥好职能作用,首先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障。因为我们这支队伍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我们队伍的肌体也曾经受到一些不良行为的侵浊,有一些同志见异思迁,不安分本职工作,嫌法警工作艰苦、清贫、存在着自卑心理等,由此带出整个队伍思想上的不稳定。这些情况有害于队伍建设。针对这些情况,必须立足法警的职业特点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政治建队功能,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
(二)规范司法警察职能履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颁布的《条例》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明确了司法警察的7项具体工作职责、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和队伍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实现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
《条例》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编队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将司法警察的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人员装备等实施编队序列管理,把分散在各庭、室、处、局等部门的司法警察统一纳编,集中归队管理,统一使用,确保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的有效发挥。基层法院应严格落实条令和规定,坚决取缔兼职警察,按编配强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机构的职能作用;有利于及时、规范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置。
(四)改革司法警察的人事制度
当前,司法警察队伍人员“进出口”通道规定不明确,导致整体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的状况难以改变。司法警察队伍自建立开始,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同志由驾驶员、工勤人员转为司法警察,到现在这部分同志年龄偏高,文化知识、法律水平、业务技能较低,很难适应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正规化的道路。
(五)加强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综合业务素质
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司法警察素质的根本保障。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既要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还必须具有过硬的业务技能素质。要成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威武之师,除了严格的管理教育外,必须通过严格训练才能实现。
(六)落实从优待警政策,调动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
司法警察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担负着人民法院的“急难险重”任务,对于他们的付出与贡献,院党组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严格实落从优待警政策。首先从政治上从优,关心司法警察的成长进步,解决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其次从物质待遇上从优,改善司法警察的办公条件,落实司法警察警街津贴、出勤补贴、节假日出警补贴。
综上所述,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建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是保障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我们应该站在全局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机遇,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主题,依照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和《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着眼警务保障能力的提高,大胆尝试,勇于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之路,更好地打造一支现代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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