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容、曾杨,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李俊,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43-02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相伴而生,无论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集中管理还是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对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工作,审查逮捕文书则是审查逮捕的重要载体。
一、审查逮捕文书的适用现状及原因
1.文书样式的千案一面与案件多样性不相适应。这主要体现在《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中。目前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样式是由高检院于2002年统一文书结构及要素之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推行使用的,对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案件管理中,发现基层院在推广使用审查逮捕意见书时未区别案件难易,在制作上没有体现出案件的个体性和差异性。究其根源在于:主观上错误理解“一份意见书在手,整个卷宗在握”,认为“整个卷宗在握”就是所有的证据材料全部反映在《意见书》中,千篇一律地对证据进行照抄照搬,按固有模式对意见书进行填空式制作;客观上受案多人少的限制,制作《意见书》时一律进行粘贴复制,未按照证明力的大小有序排列,更未对证据进行提炼和归纳。简单案件的意见书也有三、四千字,复杂案件则多达万余字,加大文书制作工作量的同时也不利于对案件的把握;同时,在受理案件时未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也是导致千案一面的重要原因。
2.新版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种类不齐全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工作内容不相适应。目前发现部分法律文书空缺,如:《逮捕羁押期间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等,对不批准逮捕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适用何种文书,新的法律文书格式中没有规定,《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仅用于公诉环节,对《刑诉规则》318条“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应当使用何种文书也未规定。根据新刑诉法中新增的内容,还需要完善诸如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
二、审查逮捕文书繁简分流的两点思考
1.实行两阶式繁简分流,有效提高办案效率。针对上述审查逮捕文书,特别是审查逮捕意见书千案一面的问题,要改变上述局面,需对审查实行两阶式繁简分流:
一是坚持区别对待,有繁有简的原则,实现第一阶即审查逮捕案件的繁简分流。审查逮捕文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提高效率,改革的途径则是增强审查逮捕文书的适用性。实践中,侦监部门受理案件后一般按照受案的先后顺序将案件逐一分给承办人办理,这种分配机制将案件之间繁简、难易的区别忽略了,未能充分考虑各承办人的工作特性及能力,不能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导致办案效率不高。基层院受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为简单轻罪案件,若每一个案件所用的司法资源相同,难免有“浪费”之嫌。再加上少数干警有积案不办情况,既延长时限又不利于公正司法。因此,应在受理审查环节即将案件划分为简易、普通两类案件,并相应适用简易审查程序和普通审查程序。适用简易审查程序的案件则实行“办案期限提速”,即适用简易审查程序的案件,审查逮捕期限缩短为三日,承办人要在受案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案件及意见书的制作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的期限为一个工作日,以达缩短办案期限之目的。
至于如何区分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以下4类案件可列为简单案件,适用简易审查程序:(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2)对一人犯数罪或者多次作案的案件,只要其中一罪或一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3)各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实供述一致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无矛盾或矛盾已经合理排除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4)无逮捕必要不捕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重新提请逮捕的案件。以下6类案件则应当划分适用普通审查程序为普通案件:(1)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或部分情节翻供影响定性的案件;(2)本地区出现的新型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提前介入时与侦查机关(部门)在证据采信、定性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4)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5)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作不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6)复议、复核案件。
2.坚持全面审查、有主有次的原则,实现第二阶即审查逮捕文书制作繁简分流。在受案环节已将案件划分为简易、普通案件,因此意见书的制作也应繁简并用,主要体现为在坚持对案件实体和程序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文书内容进行繁简分流。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文书,应对重点事项详细表述,对次要内容一笔带过,主次分明、详略得当。如以论证逮捕的三个条件为重点,对这些事项的表述要清楚、准确,有理、有据;以不影响定罪和逮捕决定的枝节问题为次要内容,表述点到为止。
审查逮捕文书可做如下简化:(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分。非职务犯罪的嫌疑人简历可以省略,职务犯罪的只列明与犯罪有关的简历;省略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简要列明监护人情况即可。(2)因“发案、立案、破案经过”部分对逮捕决定和案件质量均无影响,可全去掉。(3)“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部分,一是将“侦查部门(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替换成“讯问或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及辩护意见”,因新刑诉法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故该项内容需要在审查逮捕文书中有简洁的表述,而报请单位已在提捕书中表述其认定的事实。二是“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此处对原提捕事实无必要复述,而应根据现有证据直接、简要阐述所认定的事实。对于影响案件定性或不能认定原提捕事实的,只需根据案件情况在意见书尾部“需说明的问题”部分说明即可。(4)证据摘录部分。一是简明扼要地表述证据内容,围绕犯罪要件和逮捕条件,对证据有重点、有节制的抄录,并进行必要的提炼与归纳。如对证人证言,可以表述为“该证言
审查逮捕文书不适宜简化的内容:(1)证据分析不可简略。证据是审查逮捕 的核心,证据分析更是审查逮捕文书的灵魂。因此全案证据分析必不可少,且应详尽深入,主要是对全案各证据之间所证明的对象是否一致,是否能够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进行分析。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的证据必须要有分析处理意见,既要指明证据之间的矛盾,又要提出合理地排除矛盾、采信某证据的理由。最后,要对全案证据的合理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归纳、分析论证,以判断是否达到有证据证明的逮捕标准。(2)需要说明问题不可简略。一是两项监督不可简略,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两翼,在制作审查逮捕文书时,对监督事项及处理意见要表述全面。二是补充侦查事项不可简略,应针对现有证据存在的矛盾、缺陷指出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其提纲要简明扼要,具有操作性。三是有无逮捕必要性不可简略,应严格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论证,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杀、逃跑、行凶、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情形。(3)会见律师情况不可简略。应当写明听取律师意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听取方式、会见情况等,同时应当详细记录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详细叙述审查后承办人的意见,同时说明理由。
三、完善相关法律文书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检察权的行使
1.完善强制措施的告知类法律文书。一是增加《报请审查逮捕告知书》、《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同时将报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第六百一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建议增加《报请审查逮捕告知书》及《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报请审查逮捕及嫌疑人被批准(决定)逮捕时,将报请情况、逮捕羁押期限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辩护律师。二是增加《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告知家属联。因羁押事关对当事人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知晓犯罪嫌疑人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并依法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完善强制措施的告知类工作文书。《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八第三款分别规定了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后经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求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都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因此建议增加《解除/变更强制措施通报书》,在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时,由侦查部门或公诉部门将解除、变更情况告知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以便上述部门行使对法律监督权。
3.完善其他需要的法律文书及专用章样式。如《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等其他需要的法律文书,建议高检院或省级检察院统一编写一本有关新版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指导书,确保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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