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社员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三农”问题研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8 01:29:26 归属于通信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62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对中国社会、对金融发展有深远影响。为了响应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各类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推广到农村需要的领域。爱社员信息系统是宜信为促进河南兰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而为其提供的包括“信息化管理、能力培训、市场营销”等的金融服务。文章着眼于识别农资互助平台可能面临的风险,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的、合理的建议。

  1 农资互助平台理论基础

  1.1 平台经济理论

  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是互联网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理论,以实践为主,主要是将“平台”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涉及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以及交易成本理论等领域,研究内容包括关于平台建设的详细分类、业务模式、发展策略、布局策略等。平台经济理论以平台构建以边际成本为零、边际收益为前提假设,具体研究虚拟经济下的互联网技术与虚拟平台的经济活动。平台经济理论认为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网上银行等平台,不仅可以获得规模经济,还能将其扩展到更广泛的客户群空间。

  1.2 “三农”融资主体的界定

  “三农”主体主要包括农民、农户、农村民营企业,故在此对这三者做一个界定。首先对于农民的界定,农民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而不是户口登记在农村的农村人。其次,是对农户的界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户都举家进城,农民成为了农民工,这时农户在地域上已不在农村,所以本文认为,农户主要看其从事生产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是否在农村范围之内。第三,对农村民营企业的界定,我们应该从厂房是否位于企业的所有者和员工是否是农村成员、生产的产品是否与农产品有关等方面考虑。

  2 农资互助平台的风险管理

  2.1 流动性风险

通过农资互助平台将借款需求传递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利用其先进技术及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为广大社员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比如宜农贷、融资租赁、农业保险等。但是由于社员缺乏有价值的抵押物,所以造成了贷款人无法对出资人的本金提供担保。一旦贷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则农资互助平台作为中介机构面临偿还责任,从而形成流动性风险。另外,社员的融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与农资互助平台合作的金融机构,这就限制了平台的资金流动。

虽然阿里小贷开启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的通道,但是还没有向农资互助平台推广。农资互助平台难以像阿里小贷一样将贷款打包设计成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社会居民可以利用闲散资金购买平台发行的固益权凭证(Payment-dependent Notes),并允许其成员在另类交易系统(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简称 ATS)变现或购买平台的收益权凭证,这种操作方式对于平台本身管理水平和现金流动性要求非常高。

  2.2 法律风险

  2.2.1 网站监管缺失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定和规定。而新金融时代的到来,已经对既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的初期,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在打“擦边球”。另外,现在的网络平台企业只需在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就行了,工商登记并没有在人员资格、业务定位、信息安全产品的市场准入、信息系统的安全、中介行为等方面进行确切的限定,我们难以确定哪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2.2.2 缺乏基本信用评级标准

  在信用发展程度高的美国,每个公民都有一个信用数据库,各种机构之间的信用记录是通用的,从而大大降低了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然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用评级系统,大部分农户的信用体系不在央行的征信系统里,各金融机构之间也没有实现完全的信息共享,所以,平台很难利用信用记录筛选具备良好信用的社员,这样就无法利用社会信用价值,增加了信贷中的信用风险,恶化整个经济环境、信用环境。

  2.3 平台风险

  2.3.1 网站技术存在漏洞

首先,以爱社员信息系统为代表的农资互助平台是一个主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社员交易进行记录和分析的开放平台,这就对平台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旦从业者缺乏必要的风控常识,将造成平台面临巨大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对于系统性风险而言,主要是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等问题导致数据丢失、系统瘫痪、信号不稳等风险。而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业务员由于操作不规范或错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 所以,如果网络安全技术不完善,将导致用户的信息泄露,客户的资金安全收到威胁,从而阻碍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

  其次,隐私权是公民依法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导致个人信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增加了个人资料被侵犯的概率和范围。个人数据包含了在农资互助平台交易过程中,客户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姓名、邮箱、手机号码等等)以及消费记录、浏览信息情况,而这些数据具有经济价值,客户不希望被他人利用。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在互联网面前变得非常透明。所以如何在保护客户隐私的情况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首要任务。

  2.3.2 平台注册起点低

  农资互助平台有利于解决农户融资难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对于这一类的企业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平台注册起点低以及招标项目真假难辨,将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特点进行非法集资、自行拆借,导致网站倒闭、卷钱跑路。一旦平台监管不到位,不法分子很容易将演变成“高利贷”,而高利贷不仅是社会发展的毒药,还会导致严重的潜在金融风险。3 农资互助平台的风险管理

  3.1 流动风险的控制

  流动性管理通常从流动性储备方面入手,即平台将一部分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汇集起来建立风险备用金账户,并进行专款专户管理。以人人贷为例,其专门建立“风险备用金账户”,用于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理债权人由于债务人的违约所遭受的本金或本息的损失,也就是说若债务方超过一定期限而没有还款,则平台可以依据这一账户的资金使用协议从这一账户取用相应的资金对于债权人进行赔偿。债权人获得风险备用金账户的赔偿时,则相应的债权由借款方转移到平台;如果债权有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的,则平台代债权人处置抵押质押物的所得等也归属“风险备用金账户”。另外,这一制度安排也对风险备用金账户中的资金管理提出较高的要求,平台要进行审慎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流动性风险对农资互助平台的影响。

  3.2 法律风险的控制

  3.2.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要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农资互助平台的法律性质,使其身份不再处于模糊的灰色地带。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相关完善的法律法规。所以,金融机构必须要加快出台监管要求。在法律上规范平台的经营形式以及其经营许可范围、指标等。

另外,要明文规定监管的主体和监管涉及到的一些职责。考虑到农资互助平台具有的模式非常复杂、业务多呈现跨区域的特点,我们对主体进行监管不能只有单线形式的手段,要釆取多线合作共同监管的形式。我们建议中央人民银行制定政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于人民银行制定的条例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向人民银行呈递一份报告,提出认为适当的立法建议。

  3.2.2 客户信用审查,实现数据共享

  农资互助平台要注重社会信用积累,客户信用状况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包括农户生产产品质量、交易记录以及周围邻居的评价等方面。另外,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实现各个金融机构的资源共享,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控股某公司,由该公司将农资互助平台乃至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这样平台还可以参考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平台记录的信用数据进行信用考核,对用户的综合资信进行科学评分,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信息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3.3 平台风险的控制

  3.3.1 强化技术管理

  3.3.1.1 强化安全风险管理

  农资互助平台的安全风险可以分为企业、渠道、客户三个群体的安全。首先企业的安全,需要从职员是否具有经验、设计的服务是否存在漏洞、平台是否是变相的非法集资等方面防范风险;其次是渠道的安全,主要是指技术的成熟、有专门的安全团队保驾护航;最后是客户的安全,一方面平台本身要考量客户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风险教育。

  3.3.1.2 监测网络入侵和病毒安全风险

  对于人为入侵、病毒的网络渗透和传播两类风险。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平台对各个部分进行严格监控,这样一旦发生入侵行为或者蠕虫传播时,技术人员能够很快的确定网络和系统的症结所在,减少故障时间,降低损失,达到控制安全的目的。

  3.3.1.3 借鉴国外个人隐私权保护模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隐私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困难,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个人隐私法对黑客攻击导致客户信息数据泄漏平台是否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国外在此问题上采取两种态度。一是专门设立数据保护立法,如欧共体制定的《欧洲数据保护公约》,欧盟各国依据该公约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二是没有专门立法,而是根据民法或者其他法律进行扩张解释,将现有的数据保护内容纳入现存的法律体系之中,典型的是美国。

  3.3.2 制定市场准入标准

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防范平台注册起点低的基础性措施。政府不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农资互助平台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核,而且要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提出一些实质性要求(如:管理人员、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等)和市场准入的程序要件(主要涉及农资互助平台的开办的申请、审批、登记等)。

以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管署发布的规章管理银行业务为基础,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下专设一个机构审查农资互助平台的市场准入和所从事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应要求,该机构不仅可以对涉及业务权限、范围等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而且还能将其中重要的观点综合起来对于现有法律条款进行修正。

  作者:蒋雪丽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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