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性侵农村留守儿童案件频发,对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缺失。在此背景下,笔者以莆田地区为例,调查了解分析社会、学校、家庭三方的缺失与不足,从法律层面提出关于留守儿童性权利的保护措施,以期对莆田市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问题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性权利;留守儿童;保护问题;法律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中青年劳动力从农村大量涌入城市,由此产生了留守儿童的概念。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可知,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1]莆田市位于福建沿海地区,该区域经济较为发达,长期在外经商、置办产业的莆田人将近百万,他们由于种种原因与限制不得不将子女留在农村老家,一般由祖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照顾,留守儿童在缺乏家庭亲情、生活照料、教育监护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2018-2019年,莆田市两级检察院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7件74人,起诉57件68人。[2]2015-2019年,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所有性侵类案件的71.88%。在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缺乏保护意识、父母预防意识不强、学校需要加强对儿童的性侵犯安全教育等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缺乏一定的性保护。本次调查主要目的是研究探讨如何保护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性权利,使其免受任何形式的不法侵害。因此,我们以莆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留守儿童为主要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具体做法为:在莆田市的人口大镇中抽取若干乡镇,再在每个乡镇中选取1-2个村,通过入户方式向儿童发放问卷,当场填写,当场收回。截至目前,收集小学阶段留守儿童的问卷共216份,其中有效问卷213份,初中阶段留守儿童的问卷共226份,问卷全部有效。
二、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笔者在聚法案例、法信网中随机抽取和整理了近几年来莆田地区性侵农村儿童的案件(如表1农村儿童案例)。考虑到该类案件的隐秘性较强,披露的信息有限,故笔者并不将受害者局限于农村留守儿童,而是把范围扩大至农村儿童,在从相关案件中找寻共同点的同时,结合课题组的问卷数据,更有针对性地对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问题进行分析,使得分析结果更加完整。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力量不健全
1.家庭性教育缺位由于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多数由家中老人负责照顾,老人大部分文化素质偏低,教育水平有限。在此情况下,留守儿童往往无法获取正确的性教育,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极易受犯罪分子引诱发生性关系,甚至无法意识到自己被侵害。在问到关于“有人教你遇到他人的抚摸、亲吻时,该怎么做吗?”这一问题时,仅有13%的留守儿童选择“爸爸妈妈教过”,26%选择了“老师”,有18%选择“社工”,有43%选择“无人”。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父母这一角色在留守儿童在问到“你有受过性骚扰或性暴力吗?”这一问题时,有18%的留守儿童受过性骚扰或性暴力。虽然调查结果中仅有18%的留守儿童选择了受到过性骚扰和性暴力,但并不代表真实的数据仅有这些。因为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较多数留守儿童并不了解性骚扰和性暴力的意思,甚至在我们向他们进行解释之后也无法完全理解,可见农村留守儿童对性权利保护意识的确较低。在表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手段多为哄骗,这些罪犯利用了儿童缺乏对自己身体的防触碰意识,趁机对儿童实施性侵害。我们采取开放式回答的方式在问卷中对“哪些部位是不能随便让人触碰的?”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有28.1%留守儿童认为最不能让别人触碰的地方是“尿尿的地方”,其次是“大腿”,占比“27.1%”,接下来依次为“全身”“不知道”“头发”“嘴”“手臂”“肩膀”“肚子”“小腿”。从他们的回答中可以发现,他们对于隐私部位的认识比较模糊,答案呈多样化,甚至有一部分儿童对隐私部位的认识极为匮乏,缺乏防触碰意识的程度较高。2.学校性教育不足在学校性教育方面,问到关于“你的学校有相关的防性骚扰政策或者进行性教育吗?”这一问题时,25%的留守儿童选择了“没有”,43%选了“有且无效”。通过这一数据显示,虽然有一部分学校在课程的设置中有性教育的相关课程,但农村大多数学校的教学条件不足,囿于传统教育观念,有相当一部分学校的性教育课程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无法给留守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性教育环境,对留守儿童的性权利保护并未起到积极作用。3.社会性教育不完善在学校和家庭之外,我们也想要了解社会环境是否对留守儿童的性权利意识有正面的作用。我们通过与当地社会工作者的访谈,了解到莆田市政府更偏向于划拨资金用以支持青少年事务服务机构的扶助留守儿童计划,但二者之间的监督工作并不及时。相关的基层工作主要是由村委会完成的,但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对于性教育并不重视,甚至持回避态度。因此,在社会环境中,相关主体责任的推卸使得性教育工作举步维艰。此外,在问到“除了学校和家庭,你身边有别的方式来普及或保护性权利吗?”这一问题时,有高达43%的留守儿童选择了“除了学校和家庭,身边没有别的方式来普及或保护性权利”。尽管存在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留守儿童提供性教育课程,但仅依靠此,保护的力量远远不够,覆盖面并不广泛。对于村民而言,参与到相应的性教育活动中的积极性不高,加上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落后观念,缺乏对农村地区性教育人才的引进,留守儿童无法从外界获取对他们成长有益的知识,留守儿童的性教育工作也难以真正落实。
(二)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法律保护机制尚未完善
1.性侵犯行为的规制范围不全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主要涵盖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等等,但对于其他侵害性权利的行为却缺乏实际的规制措施。对于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性侵犯行为,如性骚扰、性歧视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法律上的规制措施并不完善,没有构建起系统的科学的保护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体系。[3]2.性权利被害人缺少法律救济制度通过对莆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调查发现,从2015年至2019年,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其中主要类型之一为社交型性侵犯,即熟人作案,占比60.87%。根据美国国家性暴力资源中心的研究分析,被伤害者与施暴者的关系越亲近,遭受创伤的可能性就越大。[4]在熟人作案的案件中,加害人的行为极易使儿童在受到性侵后之后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因此,加害人的性侵害作为一种非常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承担刑事责任不应作为排除其民事责任的理由。在性侵案件中,受害人已经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无法恢复到未曾发生的状态时,因此,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相对有效的抚慰方式。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限制了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仅能因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排除了其再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直接途径,阻隔了受害者减轻心理创伤的可能性。
(三)农村留守儿童性侵案件办案方式专业度有待加强
1.性侵害案件发生机制被忽视通过对莆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调查发现,该类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会采取哄骗、诱骗、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心生恐惧而缄口不言,不敢将事情告诉父母,侵害手段具有隐秘性和潜伏性。因此,我国《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了性侵害,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该种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加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于留守儿童的性权利保护意识,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以及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宣传该制度,导致该制度被社会所忽视。2.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刑事案件办理周期一般都较长。如表1中的案件,办理周期由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在漫长的案件办理周期内,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也急切地想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情况、案件进展以及最后的审判结果等等。在实践中,也存在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忽视的现象。在一名9岁女童被16岁男孩性侵的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并没有接到通知参加庭审,最后询问法院才知道判决,而且没有获得赔偿。法院则称,检方和家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因为被害人及其家属缺乏专业的法律指导,且法院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保护超过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程度。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结合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的多元保护主体
1.加强家庭教育,增进亲情交流父母作为孩子的启蒙者,要做到“育人先育己”。首先,莆田市政府可通过加大发展农村经济的方式,吸引在外工作者回村就业,从而使得父母具备教育孩子的客观条件,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帮助留守儿童获取知识,对于其成长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可制定针对农村父母性教育的规定或课程,提高父母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使农村父母从自身做起,再言传身教给留守儿童,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最后,若是不幸发生性侵,父母也应与留守儿童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对其生理、心理上的不适进行疏解,采取积极措施去应对留守儿童在遭受性侵后所面临的困境。2.改进学校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第一,应加大对学校教学设施的改进,完善教学资源,增加独立的性教育课程,满足留守儿童对性教育的需求。第二,学校还可与社区联合开展专题讲座,并进行适当创新,通过游戏、讲故事、出游等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让留守儿童对性教育的认识更加深刻,让外界的力量能够在该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3.加强性教育宣传,改善社会观念政府需要承担好相应的责任。除了对专项计划的资金支持外,也需要及时与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并对其进行监督,以确保社工的工作能够有效进行。同时,政府要对当地村民大力宣传服务机构的活动,将群众基础打好,以便社工的工作得以长效性地开展。而针对村委会的大龄工作人员观念落后的问题,政府应当出台政策用以支持服务机构,同时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对其宣传相应的政策,说服和改变大龄工作人员的观念,使得村委会能够顺利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
1.扩大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范围仅是现行《刑法》关于性侵害犯罪的部分罪名,不足以有效引导和规制侵犯性权利的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保护也不够全面,需要在法律中加入较低级别的性侵害行为,依据侵犯性权利的程度来区分犯罪或违法的不同层级。例如,将侵犯性权利的行为分为性侵害、性骚扰、性暴力三个方面后,可以将情节较轻的性侵犯行为适用行政法加以处治。但是,如何区分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边界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可以从本质上通过考虑犯罪手段、身体部位的性象征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对受害者身心伤害的大小以及对社会风尚的冒犯程度来把握。2.改进精神损害赔偿保护机制笔者认为,应当考虑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行为而产生的生理、心理、生存、健康等方面,建立健全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机制,把精神损害赔偿归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同时完善其他相应制度以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充分赔偿和救助。此外,还应设立专门的性侵救助基金,对没有办法在遭受伤害后得到一定赔偿的受害者提供专门专项的救助,帮助他们摆脱被性侵后的困苦环境,包括为他们提供生存、医疗、教育、心理治疗等一切必要的费用,从实际落实对受害者的救助行动。[6]
(三)优化农村留守儿童性权利的侵害办案方式
1.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尽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中已有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性骚扰义务,但其在主体方面仍不够明确,且对各单位采取的“合理措施”无具体界定,因此该条仍不足以保障受害者权益。笔者认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能够在侧面弥补法律在保障受害者权益方面的不足。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建立及时揭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机制,而且有助于及时为受害儿童提供事中救济,尽早降低性侵害对受害儿童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基于此,司法机关更应注重对该制度的宣传与引导,贯彻落实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知情就报的义务,并明确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报告义务者的法律责任,如对负有监护职责而知情不报的监护人撤销其监护人职责,对教师、村委会等知情不报的行为作渎职行为处理等要求。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服务一般需要支付昂贵的费用,对于农村地区而言许多家庭无法承担这些费用。虽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因家庭困难而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受害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却存在着虽未达到经济困难的程度,但也无法负担律师费用的受害者家庭。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必要通过立法取消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要求,扩大法律援助的目标范围。从侦查起诉阶段到审判后执行阶段,只要被害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就要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并落实到位。
四、结语
本次调查以莆田地区为调查地点,发现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性权利保护现状并不十分乐观。留守儿童对性权利认识不足,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且各方主体对儿童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本次课题组从社会、家庭、学校三方面分别提出改善建议,旨在构建多元主体联动机制,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的性权利保护,使其能够健康地成长。保护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性权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平稳安全的生活环境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EB/OL].(2016-02-14)[2021-04-17].
[2]莆田监察.如何预防校园性侵?莆田检察走进校园硬核普法[EB/OL].(2020-01-21)[2021-04-17].
[3]付玉明.论我国留守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基于十起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J].法学论坛,2016,31(3):104-111.
[4]心理学简报.来自心理学家的建议:如何修复性侵造成的心理创伤[EB/OL].(2021-01-11)[2021-04-17].
[5]搜狐新闻.16岁男孩性侵9岁女童判17个月,静悄悄的从轻判决为哪般[EB/OL].(2021-04-16)[2021-4-17].
[6]兰跃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9(4):119-183.
作者:张凯薇 林媛 黄雯雯 蔡华敏 单位:仰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