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宪法》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运行所不可替代的最强有力的工具;《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及其实现形式,保护了我国公民的经济权利,并保障市场经济 法律 体系的一致性;今后,还需要通过完善《宪法》,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宪法》的经济功能,更好地发挥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
一、我国关于宪法功能的认识
关于宪法的功能(作用)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 政治 权力运行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宪法的作用体现宪法的价值要求,是宪法功能的具体化。(2)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规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特定影响的机能及由其形成的结果。(3)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从上述我国学者对宪法功能的阐述表明,我国学者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宪法具有法的一般社会控制功能。宪法的内容虽然主要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法律领域,它对经济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在宪法学研究观念更新的今天,宪法学研究方向应该从政治宪法向经济宪法转变,强化宪法的经济功能,注重对宪法的经济论证。
二、宪法的经济功能
我们习惯于马克思主义早已为我们铺垫好的法律和经济的关系的论证,在宪政改革成为热门的今天,有限政府理论被利用作为反对政府权力过度膨胀的理由,集体利益,政府失灵,立宪主义还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宪政模式等等问题,无论从那个角度看,我们都可以将其与我们的经济相联系。
有人认为,宪法中的许多内容与经济没有多少关系,大多是与人类社会文明相关联的,如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规定,都是在不同程度反映人本身的。[5]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我们不能从表面上看问题,宪法与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和 历史 联系,不反映经济利益要求的宪法是不存在的,宪法中所确定的经济权利都是从保护特定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其实人们对宪法的经济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大体上来说,本世纪3o年代以前,宪法的经济功能还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大多数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受国家不干预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影响,认为经济生活是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受契约自由的支配,政府不应涉足这一领域。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较少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但本世纪3o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不断爆发经济危机,导致工人失业、市场混乱、环境破坏等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放弃自由放任主义,转而采用凯恩斯主义,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控制。因此,不仅需要宪法增加有关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而且需要宪法扩充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宪法的经济作用才受到普遍的重视。
三、宪法经济功能的价值性原则
(一)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个人权利,是自由权的重要内容,是经济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和宪政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与狭义的经济权利不同,经济自由所保护的权利目的在于对政府经济权力进行限制在此视角下,经济自由包括财产权、职业自由(包括创业、择业自由)、营业自由、合同自由、消费自由以及与实现这些自由相关的结社自由和迁徙自由。
经济自由的限定与保护为宪政注入了新的血液a‘宪政不仅对国家政治权力限制,也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也是有限制的。另一方面,经济自由权的确定与维护对其他自由权特别是政治自由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价值。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经指出:”没有物品和劳务的自由市场,便没有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和政治上的公民权。在一个毫无经济自由权的国度里,政府、国家直接垄断了全部的社会资源,国家权力会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方面,个人因为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自由而失去了追求独立经济利益和财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与财产支撑的其他个人自由(包括政治自由)就很难说是真正的自由了。
(二)经济权利
与经济自由不同,经济权利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后,为了适应政府干预经济、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的需要产生的,其权利体系包括财产权、就业权、最低工资保障权、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权和社会救济等权利。而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的关系,”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强烈要求限制国家的经济权力,反对专横干涉和非法勒索,而后者依靠国家干预经济来提供社会福利”。如果说经济自由重在关注人性自由的话,那么经济权利则是以实现 现代 人的人格尊严为己任。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经济体制,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样以市场来配置资源,但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之上,对国民经济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产业仍控制在国家手中,我国市场经济的 发展 方向是社会主义的。
(三)宪法规定国家的经济政策,为国家管理经济提供宪法依据
宪法规定为政府制定管理经济的 法律 提供依据,从而确立以宪法为中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规定经济生活方面的内容和国家管理经济的原则,是经济管理法规的制定依据。
五、宪法经济功能的应然定位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用最高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一切社会活动按其规范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宪法具有重要的经济性质和巨大的经济发展导向功能。比尔德在谈论美国宪法时指出:把宪法视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没有反映派别的利益,没有承认经济的矛盾,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它是~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 文献 ,”在某种意义上,宪法本身就是一个经济文件,离开经济,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一)明确财产权的归属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之所以要争取利益,是因为作为利益内容的物质资料对人们来说是稀缺的,人们追求利益的最终目的是想对作为利益内容的物质资料合法有效地占有。所以,对财产的所有愿望驱动着人们的经济行为。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必须对财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引导人们去依法追求财产,鼓励人们在追求财产的过程中创造财富。这样,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增加,社会经济就会向前发展。
(二)对财产权的保护
公有财产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满足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因此,保护公有财产就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私有财产是私人利益的转化,拥有财产权是人们从事经济行为的动力。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动力。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都很重要,都应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公有财产只存在受侵犯一个问题,所以宪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只需规定”公有财产不受侵犯”即可。而私有财产权存在”被侵犯、受公共利益限制和被征用”三个问题,所以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包含”不受侵犯、受限制、征用补偿”三项内容。
(三)确立市场经济体制
宪政宪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产生的,宪政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赖于市场经济的推动。因此,宪政宪法理应确认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充满活力的经济,活力的源泉在于自由竞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可较自由地进行经济行为,看不见的手推动着供给和需求,竞争的压力无时不在,充分的自由竞争会给经济带来生机和活力。在市场经济下,明白了自身利益的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作为从事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在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作用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在化的同时,能发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四)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适度宏观调控有助于克服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控制经济发展速度和抑制通货膨胀,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合法、合理、适度、有序、负责,这需要宪法对宏观调控做出明确的规定。
六、我国宪法经济功能实然定位及其完善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快速增长,这与1982年《宪法》对经济制度的安排是分不开的它在制定时就把“经济建设”作为自己最基本的职能,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1982年《宪法》又适应形势需要对经济政策作了3次修正,主要是调整所有制形式和经济体制,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赋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法律地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上述对经济制度的安排,体现了~个特点,即过分侧重经济政策,有意回避财产权制度。经济政策的功能应该重视,但财产权制度的功能更应重视,因为财产权制度是经济政策的落脚点。~个国家要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离不开财产权制度。1982年《宪法》鼓励公民发财致富,却未赋予公民对发财致富获得的财产享有产权,更未对私有财产提供宪法保护。拥有财产权是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1982年《宪法》对经济制度安排上的这一缺陷已经成为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标志着我国宪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现如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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