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 年刑法颁布至今,我国已对现行刑法典进行了九次修正,其中,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切合反腐形势以及现阶段社会稳定和谐的现实需求。本文试图通过对本次刑法修改进行分析,希望我国刑法在今后的改革中,能在保持刑法稳定的基础上,恪守刑法修正的理性。
刑法是一部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国家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刑法调整着最为广泛的社会关系、制裁方式最为严厉,因而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科学地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能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基本功能: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历时10个月,历经三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这是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现行刑法生效以来,至2015 年 8 月 29日《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在十八年的时间里面,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三个单行刑法和九个刑法修正案。刑法条文总共452条,但《刑法修正案(九)》就有52条之多,也就是将近十分之一的刑法条文被此次修正案所修改。从修订的条文数量以及条文内容来看,刑法功能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利益上呈扩张态势,这种扩张反映了目前在我国刑事立法的实践活动当中,体现了刑法修正的秩序价值和政策需求,更表明了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地广泛的程度。
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自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既强调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忽视刑法防卫社会的积极功能;既强调应首先注意对犯罪从宽处理的可能性,也注重对少数凶恶犯罪予以严厉制裁 。《刑法修正案(九)》立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有体现从宽的立法修改:进一步削减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等9个死刑罪名;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增设罚金延期缴纳制度、调整完善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针对贪污罪受贿罪规定了专门的从宽处罚制度等;也有从严的立法修改:扩大惩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范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管理,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等;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收买被拐儿童犯罪处罚力度,取消嫖宿幼女罪,明知对方为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将以强奸罪进行处理等;加强社会管理,新增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等罪名。
二、犯罪圈适度扩张
无行为则无犯罪,一个社会之所以会存在刑法,就是因为有犯罪行为的存在。“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 刑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它只能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而经济基础是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因此, 刑法只能服务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 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在这个巨大的社会转型的过程,必然会出现各种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因此,刑法作为上层建筑就必须要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进行调整、保护和规范的功能作用。通过对历次刑法修正的条文内容来看,都是在社会急速发展和转型的大环境下,需要刑法提供相应的保护,以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从近几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的实践来看, 刑事犯罪圈呈扩张发展的趋势是较为明显的。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罪名20个,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在保持刑法中原有罪名不变的前提下, 对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危害行为形式或处罚情节,如危险驾驶罪、抢夺罪、妨碍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这些罪名的新增或修改大多体现了本次刑法修改和未来立法倾向,就是体现社会矛盾,保障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草案)〉的说明》 中指出, 本次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坚持创新刑事立法理念, 进一步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际上也就是要通过对刑法的修改和完善, 来进一步发挥刑法在维持公众的道德水平、 规范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和功能。
但是,刑事立法应该保持独立性,公民对于刑法的依赖程度的加大并不利于我国社会治安的整体形势和国家政府的社会治理效果的改善。 刑法的严厉性和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它只能是最后的制裁手段。坚持正确的犯罪控制观,一种行为是否入刑,应考虑入刑是否是控制和减少该种或该类危害行为的唯一选择,刑罚的严厉性和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它只能是最后的制裁手段,不能过于趋从社会舆论和回应政策需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言:“犯罪见于所有类型的所有社会,只要犯罪行为没有超出社会所规定的界限,它就是正常的。” 因此,刑法应当秉持其谦抑性的品格,不能过于趋从社会舆论和回应政策需求。
三、刑法修改公开化、民主化
刑法修改是国家立法的大事,修改过程应坚持慎重。但从《修一》至《修八》的修改历程来看,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草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所经历的时间都很短。与历次刑法修改不同,《刑法修正案(九)》自2012年9月开始草拟,2014 年10 月27 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草案审议,同时,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据统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 共有社会公众15096人提出了51362条意见。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 共有76239 位网民通过网络提出了110737条意见。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审议会议也面向媒体公开。刑法修改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将会成为今后科学立法的重要保障,但还需注意保证深度和广度。
四、刑罚设置全面化
贝卡利亚关于刑罚的目的论及,“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自信推敲,一旦建立了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这个观点值得我们在修改刑法时认真加以考虑,从而使刑罚的设置更科学化、合理化。刑罚是犯罪行为的承担方式,但刑法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只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发挥对社会成员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因此,国家在惩治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适度原则,应控制刑罚的适用方式和严厉程度。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是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种类相对单一。随着我国目前犯罪类型呈多样化的状态,这决定了刑罚方式应更为丰富和充实。《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预防性措施,修改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修改缴纳罚金的方式,完善不同刑种数罪并罚的规定。这些修改体现了我国刑罚设置朝全面化方向发展的趋势,而且也反映了我国顺应世界刑罚多元化、轻缓化方向发展的潮流。
《刑法修正案(九)》强化了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控,此次新增的20个罪名中就有13个罪名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节的犯罪,显而易见,国家正努力引领和推动人们规范社会生活、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以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的作用。因此对于诸如此类社会危害性相对而言较小的犯罪来说,其在制裁方法上也有必要采取一些有别于重罪的轻缓化措施。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也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刑法基本原则在行刑上实现法律化的最好载体。据此,扩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在今后的刑法修改过程中,应当科学地设计刑罚结构,完善刑罚体系,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代法治理念日趋成熟,我国已逐渐形成有中国国情特色的刑事立法理念。但对于刑法今后的改革,应当在保持刑法稳定的基础上,恪守刑法修正的理性,要坚持刑法修正的必要性、谦抑性,要对刑法修正做体系性考量,要均衡和协调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矛盾,促进刑法科学发展。
作者简介:黄慧慧,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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