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适用。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即将原来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故意犯罪”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三是将绑架罪等适用死刑的绝对确定法定刑修改为相对确定法定刑。
一、对死刑修改的原因
一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九个死刑罪名就是落实这一要求。这次取消9个死刑罪名后,刑法还有46个死刑罪名。虽然我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刑法的方向。可以期望,下次刑法修正仍有可能取消一些死刑罪名。
二是贯彻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从2007年开始,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程序得到完善,死刑复核监督也得到加强,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为了进一步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还提高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了绑架罪适用死刑的绝对确定法定刑。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刑事司法政策,也是刑事立法政策。这次刑法修正取消非暴力犯罪和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提高死缓罪犯执行死刑门槛,以及调整个别罪死刑适用的情节幅度,是立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为刑事司法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依据。
二、对死刑修改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促进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剥夺生命来惩处和预防对其他权利的侵害,不仅不对等,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这次刑法修正案减少的死刑罪名大都是非暴力犯罪,两个暴力犯罪也是非致命性暴力犯罪。这无疑昭示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会极大地促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二是推动了我国死刑改革。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死刑罪名是死刑改革的必由之路。死刑罪名的削减也是遵循一定规律的,即由非暴力犯罪到非致命性暴力犯罪再到致命性暴力犯罪。《刑法修正案㈨》减少的9个罪名中包括了两个非致命性暴力犯罪,这标志着我国死刑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三是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刑事司法实践和国际潮流。减少死刑要根据本国的社会发展、犯罪情况的变化和社会环境来决定。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死刑的修改也是基于对这些因素的充分考虑。目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后,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而且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也较少适用死刑,可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三、对检察工作的要求
一要树立正确的死刑理念。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对待死刑要有正确的理念。首先,要有死刑的威慑力有限的观念。死刑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极其有限,不能靠死刑预防犯罪。其次,要有适用死刑迫不得已的观念。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死刑的发动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是无可替代的,是最后的。再次,要有适用死刑慎重的理念。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错了就无可挽回,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
二要切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证据是司法的基石。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据要求要远远高于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要求。“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了相对明确、具体的要求,检察人员要切切实实遵循。此外,不仅对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据要切实达到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对死刑案件适用死刑的量刑证据也要切实达到确实、充分。
三要严把“法律关”。首先,严格把握定罪适用法律关,确保定罪准确。其次,严格把握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极其严重”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再次,严格把握死缓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的条件。“情节恶劣”既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要考虑可能判处的刑罚,至少应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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