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刑法对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19:47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12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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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问题是长期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顽症”,为社会、大众所诟病。2011年醉驾“入刑”后,各地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当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酒驾整治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效果,在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环节有机链接。


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而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的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行为的心理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无疑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


  社会背景


  仅2009年1-8月,全国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多达3206起,共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而面对一些危险驾驶造成的恶性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处理结果也不一样。典型的如对胡斌飙车肇事行为与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判决,前者以交通肇事罪认定,且对被告人胡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者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认定,一审对被告人孙伟铭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这些案件在学者间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现有的刑法规定不足以惩罚危险驾驶者。这些问题的出现为我国出台“危险驾驶罪”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入刑时间表2011年首次入刑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公布《刑法修正案(八)》中作出了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于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该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中争议最大的条款是将醉酒驾车和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入刑的“危险驾驶罪”,入罪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有大量的理论和现实依据,观点争锋相对。立法者最终选择了顺从民意,将醉酒驾车和飙车入刑,用刑罚来制裁这两种行为。


  2015年完善修订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1月l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具体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对接


  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行政法律规制来看,我国首部道路交通法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未对酒后驾驶行为予以规制;1955年《城市交通规则》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但无明确的法律规制措施;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酒后驾驶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并明确规定了警告等行政处罚手段;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区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和营运车;2011年醉驾入刑。


  从刑事法律规制来看,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把酒后驾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直接纳入法律评价范围,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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