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活动对象)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25:37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19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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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作为当代中国犯罪比例最大的青少年犯罪是近年来所有犯罪问题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性质恶化速度极快、类型也有所增加、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不断升级,其趋势让人担心。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论述:简介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现状以及趋势;简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包括自身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最后,重点论述青少年犯罪的三种预防措施。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一、前言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6.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学校与家庭相比更有利于孩子的社会化。然而研究表明,学校很难帮助学生增强自我控制,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缺乏家庭的合作和支持。家长加强与学校联系,是实现对子女监督以及子女越轨行为认识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家长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与交流,是实现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二)学校预防
  1.转变教育方式,提倡爱的教育。尽管学校很少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化机构所可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但是很多研究显示:随着孩子对学校依恋程度的增加,孩子违法犯罪的倾向在降低。如何使青少年增加对学校的依恋程度,这与学校的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学校一味的强调分数,学生之间的差距,往往使一些本来自控能力较差的孩子丧失对学校的兴趣,产生自卑感、叛逆感,进而产生报复情绪。学校对待学生态度的迥然差异必然导致青少年行为的差异。在一个倡导爱的教育的学校氛围之下,学生往往能够更宽容、更友好、更上进,相对的自我控制能力较高,从而不可能卷入违法活动中。
  2.重视青少年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实践中,由于升学制度的导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重教学轻育人,只单纯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理念直接导致教师把品行、学习的双差生视为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这些由学校产生出来的“问题少年”步入社会后容易受坏人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应在未成年人价值观成长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计划和大纲,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3.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的目的不是培养高分低能的孩子,而是全方位的培养出一个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正常人。目前我们的学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太过于重视青少年的分数,而忽视了对其心理健康的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人格教育,通过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同时,与心理辅导机构携手,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和动态,作为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到达提前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预防
  1.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尽管社会环境的各种因素不是造成青少年挫折的直接原因,按照耶鲁学派的观点,它会成为增大挫折的种种条件。在经济、教育、家庭、容貌等方面处于劣势容易使人产生挫折感并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弗洛伊德认为: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的心理健康发展的社会外部环境,减少或避免个体遭挫,即截住挫折的社会因素源头,比指导受挫者度过挫折心理难关尤为重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折射出的社会问题,要求我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和“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的活动。建立青少年网络辅导与监管,建立公共网络平台的未成年人禁入制度,有害信息的过滤制度。针对反动、淫秽、暴力等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新闻出版、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规模,拓宽办学思路,,使适龄的青少年不至于过早流入社会,增加犯罪几率。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清理学校周边的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净化青少年成长的文化环境。
  2.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区化管理。在失业、下岗、社会闲杂人员以及外来人口越来越多的新情况下,发扬社区管理的优势,以村镇、社区为依托,立足基层,群防群治,发动社会公众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社区实行有效的科学化管理,做好闲散青少年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队伍,建立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让青少年的才智有地方发挥,兴趣有条件满足,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消除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使社区成为预防犯罪的一道坚强关口。
  3.社区辅导与社会帮教。社区辅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父母都是双职工而已经放学回家的孩子,进行照管;二是在假期,组织青少年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以避免青少年因家庭管教出现空档,在闲暇时间受社会不良影响而陷入违法犯罪。社会帮教是对确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以及染上不良风气有可能犯罪的,年满12周岁至25周岁的青少年,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教育和挽救的一种措施,既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行政处罚。一般由工作单位、街道、民警、家庭、学校几方面结合群众性的帮教小组,举办“青少年法律学校”、“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活动,分工负责,通过帮教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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