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1条第3款中进一步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检察权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定监督权。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成为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中一个亟待加强的领域。文章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困惑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 对策
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的原因
(一)检察人员执法观念上的原因
一些办案人员受传统的重刑事而轻民事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法院对刑事案件做出有罪判决即可,对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提起及其诉讼效果很少关注。同时,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并非强制性要求,而且没有责任追究规定。不少检察院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就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置于可有可无的位置。此外,检察机关中刑事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分别由公诉部门和民行部门行使,双方职责不同,工作规范也不一样,如何加强相互间的配合协调也是一个问题。
(二)检察实务操作上的原因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可操作性难以把握,造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操作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提起范围上,法律规定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界定上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对国家控股企业财产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检察院应对哪些财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值得研究。其次,法律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在何种损害程度上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来提出执行申请等问题,都没有明确,造成检察机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随意性,甚至怠于行使民事公诉权。第三,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受损单位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属私权的范畴,无论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企业,还是履行一定职责、从事一定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都有其独立的主体地位,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普遍认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应由他们自己行使。特别是企业改制后,企业要求产权明晰,职责分明,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作为出资者或是股东,对财产享有的是最终所有权。人民检察院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往往被企业认为是侵犯了自身的自主经营权。同时,检察机关是在受损单位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代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追回的损失由谁处理,如何处理,实践中都存在争议。第四,在国家、集体财产受损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涉案金额一般都比较大,难以对被告人执行,从而出现“法律白条”的现象,对此应如何解决,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检察机关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对策
(一)进一步转变重刑轻民的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而诉讼效率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对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移送行政机关或待刑事部分判决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效率必然大为提高。检察办案人员基于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对案件的熟悉,能够在知道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后的最短时间内,以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避免诉讼程序上的不必要延迟和重复。同时在证据的收集上,不仅拥有比其他诉讼当事人更加优越的条件和手段,而且更清楚应当收集哪些证据和如何收集,并先期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有效防止证据的转移、毁损和灭失,防止案件当事人转移财产,造成以后的判决不能执行。
(二)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寻求收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证据最有效的支持与配合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其实本身仍附属于刑事案件,二者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如犯罪行为对受害人或受损单位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换个角度讲就是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其中一个方面。这一方面的证据不管刑事还是民事诉讼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证据对刑事诉讼来讲没有太大意义,但对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却是必要的,这就加大了侦查机关的工作量,因此就需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求侦查人员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树立全面收集证据的意识。检察办案人员要准确界定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和标准,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合法收集证据,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功办理打下基础。
(三)加强检察机关公诉和民行部门的内部协调配合,形成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财产的合力
公诉部门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容易发现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线索,而民行部门由于接触刑事案件较少,发现此类线索也就相对被动。因此,建立公诉部门与民行部门就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业务联系制度就尤为重要。公诉部门一旦发现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民行部门,民行部门接到线索后要加强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将存在的问题、缺失证据的情况及时反馈公诉部门。两部门一起研究,共同解决,确保附带民事案件受理一件、办理一件、成功一件。
(四)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应只局限于普通的刑事犯罪,还应适用到职务犯罪案件。虽然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中,有权对涉案被告人非法侵占、挪用或因渎职造成的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予以追缴,但在追缴财产不足于抵付损失时,如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仅会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平等,且不利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保护,因此明确规定可就职务犯罪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保护国家、集体公共财产所有权意义重大。第二,建议设立一个督促起诉程序,对受损单位不知权利受到侵害或者经告知后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如认为受损单位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受损单位提起诉讼。对督促后仍未提起的,检察机关再依职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此,就可以很好地处理与受损单位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做到既不侵犯受损单位的自主权,又能很好地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应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并且为了切实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应适用调解程序。第四,在判决、裁定的执行上可以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生效后,检察机关应督促受损单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没有受损单位或受损单位不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法院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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