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27:19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47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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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本文浅析了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内外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影响,分析了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总结共性。明确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

  论文关键词:水利系统 职务犯罪 预防

  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是指水利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国家对水利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具体讲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基层水利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犯罪案件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水利人员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基层水利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之一。

  一、基层水利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

  1.用人不当,为滋生犯罪留下隐患。有些基层水利部门在选人用人方面没有把好关,将一些贪财好利、廉洁意识不强的人安排在掌管水利执法,水利工程负责人的位置上,为滋生犯罪留下隐患。如我们系统今年四月份查处的一基层乡镇站长王某某,在其从事水利工作期间,群众对其私收水政费用、水利工程款等不廉洁的问题多有反映,然而由于有关组织部门在选人用人方面把关不严,王某某仍被安排在乡镇水利站长的位置上,2010年,王某某伙同上级水利部门人员私分管护费达数万元,直至案发。因此“用人不当”,也是造成乡镇水利系统贪污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2.法律观念淡薄,导致私分、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多发。我国《刑法》条文中对贪污、挪用、侵吞各类国家发放资金的行为,都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很多水利等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都存有政策观念不强、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对国家下拨的各类直补资金、惠农资金视为到了嘴边的“肥肉”,“雁过拔毛”和乘机“分一杯羹”的思想严重,因而,导致了私分、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如水利系统某些涉案人员,碍于所谓的朋友情面和分得一点利益,将上级拨付的水库除险加固款,大把大把的挪用给他人用于私人企业经营,而自己对已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却浑然不知,当司法机关对其依法查处时,方噩梦初醒、痛心疾首,悔之已晚。
  3.财务管理混,为诱发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基层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的虽有制度,但执行落实不够,导致财务混乱,管理存在疏漏。有的水利会计和出纳“一肩挑”,有的对内对外“两本帐”,有的“白条”入帐,有的私设“小金裤”等,为涉案人员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基层水利部门职务犯罪的原因

  基层水利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承建商承建农村公路、河道疏浚、供水排污等工程以及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工程款的支付上提供帮助,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等,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主要通过直接收受或索要等手段来敛取财物,实施犯罪。主要内外因如下:
  1.内心因素:(1)随波逐流的从众心态。有些水利人员认为现在是商品社会,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没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想的侵蚀,缺乏积极进取和乐于奉献的精神,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假公济私,公私不分,随波逐流。(2)相互攀比失衡的心态。一些水利人员一开始都是工作勤恳踏实,尽责尽力,严格执法、反腐防线守得好,有的艰苦奋斗了十多年和二十多年,对基层水利事业作出一定贡献。当看到百万、千万富翁、大款的生活阔气,自己干了那么多年的收入不及一个“老板”一、二个月的收入,因此也想攀比,逐步心理失衡,偷吃禁果而一发不可收。(3)玩弄权术的回报心态。一些“水利工程承包商”为了小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往往下一点小本钱作诱饵,迎合用权者,以谋暴利。“世路难行钱作马,愁城欲破酒为军”,这些人把行贿看作办事的“敲门砖”、获利的“润滑剂”,产生了受贿行贿的“孪生兄弟”。上述的“迎合”又往往调起少数基层权力者权钱交换、得到回报的胃口,便玩弄起权术来。(4)过份自信的侥幸心态。一些基层水利人员在农路和浚竣工程方面,认为工程量不大,又都经过招投标,里边没有多少油水可捞,从而放松了对这一领域的监督制约。从单个农路和疏浚工程看,工程量确实不大,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步步推进,工程数在逐步增加,几年下来,累计数量就不小。个别水利人员中,面对东窗事发,组织领导找其谈话,给予从宽机会时,却还抱着侥幸过关的一线希望,就近舍远,谈轻避重。(5)胆大妄为的贪婪心态。一些基层水利人员从小心到大胆,从被动收取到主动索取,产生了“一切向钱看”。如老舍说过的:“钱比人更厉害一些,人是兽,钱是兽的胆子”。这些人胆大妄为,贪心不足,能捞则捞,要捞就捞大的。胆大和贪婪使他们跌进犯罪的深渊。
  2、外部因素。(1)风气不正,法制淡薄。社会的不正之风是水利基层人员职务犯罪的温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使一些人的价值观扭曲,淡薄的精神追求,物欲膨胀、见利忘义,因而不择手段捞钱。个别水利人员以前都是行政水利执法者,虽也知自己行为是执法犯法,但他们认为有钱就是英雄,把党纪国法抛在脑后,似乎法制是对他人而不是对自己。有的效仿某些“大款”,参与赌博找“小蜜”,需要费用时把手伸向群众。(2)权力过大,监督不力。一些水利人员中有的过分夸大使用手中权力,要么擅自不征、少征水基金,要么利用部分基层群众一时不明政策,夸大其词,故弄玄虚。有的基层单位对下属重视上班的监督,而对8小时之外的监督不力。(3)缺少教育,观念偏差。个别基层水利部门只注重用人,也注重了形式上的管理,但缺少一定的政治思想教育,使一些人思想偏差,见利忘法,铤而走险。



  三、加强基层水利系统预防职务犯罪体系的构建

  (一)加强基层水利系统预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关键环节
  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目的是防止公权的非法运用,而从根本上讲,预防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犯罪,或发现犯罪并阻止其继续犯罪。对于合法的行为必须靠构建对行为自身的自律链,使公权力在其既定的轨道中运行。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首先是自己的、本单位的事。必须从单位内部构筑起预防大堤,把职务权力有效地管起来,避免超职权或扭曲执法行为的发生。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外部力量主要起引导、指导作用,预防的重点仍然在单位内部,即单位预防。
  (二)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充分发挥廉政教育作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
  要结合基层水利实际,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基层水利系统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党的宗旨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层水利系统人员,引导他们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使他们弘扬积极进取乐意奉献的精神,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增强自身的免疫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对学法守法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他们挤时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培训班,组织警示教育,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帮助他们系统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鼓励大家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作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水利站工程建设的监督制约工作,应定期对基层水利站在工程建设方面进行调查摸底,要听取当地群众的反映和施工队伍的意见,参与监督招投标、督查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款支付,及时掌握基层水利站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他们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强化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犯罪。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内外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各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水利系统上级拨付资金财务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财务制度,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基层水利系统财务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将基层水利系统上级直补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予以张榜公布,把国家各项拨付资金、惠农资金发放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之内,确保各类资金发放工作的公开、透明。要加强基层水利系统内部管理。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严格、周密的防范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要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对容易诱发犯罪的部位和环节,要权利分解,避免个人专权,使掌握权力的人没有滥用权力的基础和条件。
  (五)加强教育和引导,提高基层重要岗位水利人员的综合素质
  基层水利系统的工作大多面向的都是群众,与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在此领域出现职务犯罪,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敏感,极易败坏社会风气。因此,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一是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按照“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增强公仆意识,提高免疫力。二是加强廉政教育。教育基层乡镇水利系统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引导他们要看到国家各项惠农资金、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特殊性、严肃性以及所肩负的重要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行政,牢固树立“清廉、为民”思想。三是加大培训力度。要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尤其是身兼财会水利的人员,加强业务、会计等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使会计帐目达到规范有序的要求,避免极个别水利基层部门不法工作人员利用帐目混乱而侵吞、染指国家各类直补资金、拨付资金情况的发生。
  (六)提高对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惩处震慑力
  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以治标促治本,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群众反映的违法问题要认真对待,依法查处,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发生在基层水利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到查处一案,教育大多数,以此更好地促进整体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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