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新时代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改革进程中,打造“金课”既是教育部关于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有关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高校着力提升本科教育水平的重要导向之一。在当下打造“金课”的导向下,结合公安院校行政法课程的教学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探索行政法学课程改革的合理路径,既符合打造“金课”的新要求,又有利于提高公安院校警务人才的培养质量。基于此,文章结合我国新时期教育部提出的“金课”建设标准理论,着重从学科内容整合、教学方式调节、认知导向调整等方面,对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进行实践反思和路径探究,以明晰课程改革要点,提升课程改革效能,切实提高公安院校的警务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金课”标准;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編号:2096-000X(2020)27-0136-04
随着我国高等专业人才输出体系逐步完善,高校课程改革工作的实施范围和形式也在实践中不断的优化。[1]国家教育部在2018年明确提出了“金课”建设理念,并在全国各地各类高校部署和推行金课建设工作。[2]公安院校作为高素质警务人才输出的代表性渠道,其新时期人才培养的工作系列化管理与统筹性安排,将直接对国家基层警务执法服务队伍的整体品质产生影响。行政法学课程作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基础课之一,是公安专业学生接受法学教育的重要一环。公安专业行政法课程涵盖繁杂的知识体系和丰富的教学内容,授课教师要在有限时间内促使学生全面掌握行政法的精髓,并协调好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难度。长期以来,公安院校的行政法课程普遍存在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教学方法较为传统和单一、与公安行政执法实践联系不紧密等问题,尤其是传统的行政法教学模式在培养公安专业学生自主学习、思维能力和公安执法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3]无法满足当下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和学生的自主学习需求,其教育教学效果与当前打造“金课”的新要求有较大的差距。鉴于此,改革和创新公安专业基础课行政法学的教学模式,切实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在金课理念指导之下,针对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反思,一方面通过对公安专业行政法课程教学实践现状的针对性分析,总结当前公安专业行政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意图改善传统上的公安专业基础课行政法学教学内容枯燥、高耗低效的弊端;另一方面,结合“金课”建设的标准,从我国公安教育的实践出发,以公安专业行政法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深入地推进公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向高水平、科学化方向发展推进,从而切实落实教育部有关“金课”建设的政策精神和具体要求。
一、“金课”标准与高校课程改革概述
(一)“金课”标准
“金课”一词,来源于2018年教育部组织召开的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该会议指出,对大学生要有效“增负”,要提升大学生的学业挑战度,合理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扩大课程的可选择性,要真正把“水课”转变成有深度、有难度、有挑战度的“金课”。2018年8月,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提出:“各高校要全面梳理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淘汰‘水课’、打造‘金课’,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切实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概言之,“金课”是关于高校课程教学未来实践提出的建设性标准。[4]具体而言,“金课”标准就是“两性一度”。所谓“两性”是指高阶性、创新性。前者是指知识能力的有机融合,它与培养学生的复杂问题分析和解决思维意识培养相互結合;后者是指高校课程教学教学应体现出时代前沿性,将教学方式创设为具有探究性、个性化的实践形态。[5]所谓“一度”,则是指高校课程内容的设定应具有一定的难度性,在课程授课期间创建“最近发展区”,将“跳一跳摘桃子”的思想作为课程教学的重要实践形态。[6]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金课”标准下的课程改革模式主要包括:线下金课、线上金课、线上线下混合式金课、虚拟仿真金课以及社会实践金课五部分。当前,高校教师落实“金课”标准系列工作的有序安排,为教学活动探索在“金课”标准之上提升教学成效提供了应然趋向,也为教学工作的统筹性安排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高校课程改革
高校课程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结构不断进行调节与优化的直接体现,是提升高校专业课程教学品质的主导条件,它具有基础性、多元性、时代性等特征。[7]自2008年以来,国内高校课程改革工作始终保持着稳中求进的发展状态。一方面,高校课程改革着重突出理论与实践比重的合理对接;另一方面,高校课程改革着重突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8]高校课程改革的核心与关键是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其乃提升高校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打造“金课”的导向下,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受到严峻挑战,它不仅抑制学生学习兴趣而且限制学生探究与创新能力的发展。比如在公安院校的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改革过程中,就应始终坚持以行政法学的社会应用实际情况为背景,深入分析如何有效指导学生灵活地进行行政法学知识的学习与运用。公安院校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应当为培养公安专门人才服务,紧密联系公安实践。改革和创新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对各公安专业培养预备警官的行政法治意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预备警官们走上公安实践部门后能尽快融入执法实践。
二、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中的现实困境
(一)课程内容涉及面广,改革实践难度大
公安院校的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包含了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命令等)、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救济等多个方面,内容体系庞杂且涉及面颇广,几乎包含到了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如何实现行政法学理论知识与公安行政执法实践相结合、学生学习兴趣与正确学习动机相结合、教师科学指导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无疑是行政法学课程改革过程中必须切实解决的关键问题。[9]当前,在公安院校的行政法学课程改革过程中,往往采取局部实验到整体推行的探索策略,但由于行政法学课程中所包含的内容范围很大,一方面存在各种条件的局限性矛盾之状况,而在另一方面又不免呈现不断产生新问题的状态。此种课程改革推进过程相互交错的状况,自然增加了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的改革难度。
(二)课程理论与教学实践分离,结合点难以掌控
当前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主要采取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运用教学过程相互分离的教学形式。虽然理论与实践分离可达到“专项教学”的目的,但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开设的最终目的是指导预备警务执法人员可以懂法、用法,而不仅仅是对某一法律概念进行概念考核,为此,学员在进行课程学习后往往会出现两极化的状态,课程开设的价值被降低。[10]同时,公安院校中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他们对于行政法学课程的理解往往仅仅停留在表层,在课程理论知识学习后很难切实的体会课程学习的价值,从而对于行政法学知识学习的主动性严重不足,此种状态也增加了行政法学课程改革的难度。
(三)课程改革缺乏计划,改革工作无法长效推行
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的推进,是一项长期性的教育实践战略,它不能在短时间之内取得良好的实践成绩。但从当前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实施的基本状态而言,公安院校主要采取阶段性课程改革实践方式开展工作,且对于如何进行长期性的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实施大多缺乏长远的计划。比如,公安院校进行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期间,依旧以传统的应试成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对于如何循序渐进的进行课程改革工作却无可行的计划,这些均是公安院校日常课程改革工作无法长效推行的体现。
(四)管理者与实践者认知趋向不同,改革操作存在矛盾
公安院校中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实践困境重重,与高校管理者与教学改革实践者对于行政法学课程改革认知趋向不同也有着一定的关联。[11]其一,高校管理层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对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成效进行把握,而对于课堂教学中的详细实施部分的分析相对弱化。而一线教师主要是从具体的课程实践角度上进行探究,更注重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期间所产生的详细变化,而对于大方向层面的理论探索则相对较少;其二,课程改革工作整体与部分之间的衔接上,存在着管理因素错位的情况,这必然会对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活动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程度冲击。这样的行政法学课程改革的实践状态,自然也无法保障其课程改革成效。
三、基于“金课”标准的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路径
(一)课程内容纵向整理,打造混合式“金课”
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的开展,虽然前期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在后续课程探究与分析时,依旧要时时结合我国新时期提出的高校教育改革相关理论和政策,重新进行课程改革系列工作的统筹分析。其一,对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内容分析时,应坚持纵向层面的推进,尽量避免教学内容层面的详细切割。其二,构建线上与线下课程相互结合的课程安排模式,凸显课程改革中内容的立体化特征。[12]
比如,某公安院校在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探索过程中所采取的课程改革方案为:第一,借助网络新媒体资源,将行政法学课程进行“微视频”转换。例如每一小节中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等关键性知识点,均采用视频资料精简处理法进行授课。行政法学课程网络教学资源除了针对知识点拍摄的“微视频”外,还包括相配套的教学活动设计、教学课件、练习题、测试题以及相关网络学习资源等。此外,还应重点研究如何保证行政法学的网络教学资源被公安专业学生高效的学习和利用。第二,在所设定的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方案中,一方面要对如何进行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在内容整理方面寻求和设置相应的要点和难点;另一方面应按照行政法学知识学习和运用的逻辑关系,在局部实验期间设定良好课程知识体系,减少课程改革中的知识体系缺失抑或是课程改革实践受阻等状况。第三,在线下推行课程改革时,教师要坚持线上资源与线下课堂互动的相互承接,逐步打造新时期的线上线下混合性“金课”资源。基于“金课”标准的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得以有序性推进,必须在改革中总体把握课程内容,将线上和线下资源有机融合起来。概言之,解决“以偏概全”的课程改革实践阻塞性问题,是当前“金课”标准环境之下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有序性实施的重要环节。
(二)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适当进行学习难度调节
根据“金课”标准,必须在充分发挥学生学习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创造性、引导性的教学,而不是局限于实践或者是理论单层面之内。因而,公安院校进行行政法学课程改革自然也应针对当前存在的课程授课分离化实践情况和难度性学习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其一,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深入落实期间,逐步将理论与实践两者有机融合起来。这里所说的结合,不是单纯的进行某一部分内容合并,而是真正的运用起来,增加学生学习的运用灵活性;其二,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时,教师需要结合学生的能力特征,适当的进行学习内容的转换,提升学习内容的趣味性,引导学生主动进行学习。
比如,某公安院校在“金课”标准的指导下进行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期间,为了确保系列工作得以持续性推进,所采取的系列实践要点整合为:第一,授课教师进行理论知识授课部分,着重对“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内部行政关系”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引导学生对行政法学课程的研究主体内容进行了框架认识。第二,剩余四个主体框架之下包含的行政法應用、行政法应用主体、行政行为方式等多个分支内容的讲解,采用了理论概念融合于经典案例的方式进行授课,指导学生将行政法学理论与法务实践环节有机承接起来;第三,当遇到“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等理解难度较大的授课内容时,授课教师有时会直接采取在线视频情景互动法进行课堂探讨,有时采取课堂情景模拟还原法进行讲解。此外,授课教师在序列性工作安排时,应当尤为注意结合不同专业学员的群体特征,将教学知识与学员的学习需求承接起来,构建“活跃”的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境。[13]概言之,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的有序化推进,关键在于结合课程实践的实际情况,弥补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将原有的课程实践要点不够合理的领域进行有序性调节。同时,行政法学课程改革也要求授课教师应不断地创造学生能力提升的最近发展区,在课程改革优化期间,逐步增加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三)形成课程改革计划,实现课程教学周期循环
“金课”标准中的“高阶性”除了突出高校课程的设置和教学实施应凸显社会实践性,还要求在高校课程改革工作具体落实时,应着重体现课程改革中的时代性、预见性特征。[14]其一,公安院校进行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工作分析时,应着重突出课程改革需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的开展,进而保障行政法学课程改革的扎实性;其二,公安院校进行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分析时,逐步构建起与课程改革核心相互对应的循环实践性条件。
比如,某公安院校在新时期“金课”标准的指导下进行的课程改革要点整合如下:第一,以当前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开展的基本状态为向导,形成行政法学线上线下知识学习体系构建、科学在线答疑以及课堂云班课作业交流等快速的课程教学互动沟通体系建设。第二,教师在线进行课堂实践教学期间,要及时进行学生的学习状态、课程授课情况等方面进行情况记录。第三,教师除了分析学生每一阶段的教学情况,同时也在行政法学课程考察部分进行变革。其中既包括课堂中情景互动考察,又包括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辨析,其过程进一步增加了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实施的活力。概言之,在“金课”标准的指导之下,对于公安院校中行政法学课程改革的推进,一方面是关于如何进行课程内容实践形式的持续性变更,彰显课程教学的时代化特征;一方面是针对如何进行课程改革相关环节探讨深入,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内容综合分析与探索的构成部分。
(四)科学调整参与主体的认知导向,做好改革定位
在“金课”标准之下实行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实践期间,想要彻底改变课程改革内外不一的问题,自然也需要从实践参与主体的视角上寻求和把握问题处理的要点。[15]其一,一线教师与管理者要同时从管理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问题调控;其二,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具体推进期间,需在如何进行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各个部分工作串联层面寻求优化途径渠道。
比如,某公安院校进行行政法学课程改革系列活动安排时,着重是从实践参与群体的视角上寻求问题处理的方式:第一,在教育部提出的“金课”建设相关政策目标引导之下,着力将行政法学课程打造为具有创新性、探索性以及开发性的课程。第二,学校管理者深入到一线课堂中去,通过听课、课堂跟踪学习等方式,不断的调整整体大于部分的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认知趋向,而一线教师也经常通过在线教研、线上沟通学习、线下金课互动体验等方式,纠正部分大于整体的错误认知趋向。第三,在进行行政法学课程改革情况阶段性分析时,实行课程目标定位、课程教学关键步骤、课堂授课视频保存等方式,确保“金课”建设的新时期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各部分工作之间的有机衔接。概言之,“金课”标准的提出,是我国高校课程改革工作深入性推进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作为行政法学课程改革途径的主体,其认知趋向和实践探索的成效,直接关系到行政法学课堂中学生的学习成效;另一方面,教师和学校管理者认知导向趋同,既是行政法学课程改革工作长效性引导的重要环节,也是基于“金课”标准的公安院校行政法学课程改革的应然实施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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