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食品对环境及健康潜在的风险开始为人们所认识,现阶段为转基因食品加贴特殊标识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文在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分析了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规范,提出了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制定统一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国家标准、和设定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阀值等建议。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强制标识; 自愿标识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食品对环境及健康潜在的风险开始为人们所认识,消费者开始关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方面,亟待完善。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主体不明确,管辖权不清晰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方面的立法层级较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多为部门规章,农业部、国家科委、卫生部都制定有与转基因标识相关的部门规章,而这些部门规章没有对我国转基因标识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目前对转基因标识的管理没有明确的管辖主体,《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有权对违反食品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现实中我国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队伍缺乏,没有形成一套至上而下的监管体系。这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控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不能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 目前的转基因标识标准不完善,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只规定“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标注”,2007年6月农业部发布了作为农业行业国家标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识》具体规定了转基因标识的文字规格、文字颜色、标注方法等细节问题,但也只局限于源头农产品,也没有规定延伸到中下游终端产品。生产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往往采用较小的字体,没有特殊的标识提醒消费者。
目前我国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等级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四个等级: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但是在我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中并未体现其安全性,只是笼统地告诉消费者食品是否是转基因或含转基因成分。
由于转基因技术发展还不完善,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和生态环境还存在潜在的风险和威胁,对于这些风险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未要求标注,不利于消费者根据自身身体、生活习惯等特点选择相应的食品。
(三)强制标识产品的范围窄,不能有效覆盖终端产品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识国家标准规定,只有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中的产品才适用强制标识制度。第一批目录涉及大豆、玉米、油菜、棉花和番茄等5类17种产品,该目录自2003年3月公布后,农业部没有再增加新的应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原有的17种产品的覆盖范围显然过窄。现实生活中除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外,其它含转基因食源的食品都没有没有内含转基因具体成分的标识。
(四)“定质不定量”的强制标识制度不利于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
我国转基因标识采取的是“定质不定量”的强制标识制度,即凡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或原料加工中含有转基因的应当进行标识,不管它含有的转基因成分多少。实际操作中由于给所有含转基因食源的产品贴上标识需要巨大成本,而且因为转基因农作物在我国已有大范围的种植,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能保证其产品百分之百地不含转基因成分,加上广泛使用的辅料、添加剂中也可能含有转基因成分,于是我国转基因的强制标识制度并未能得到完全的落实。
二、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立法探讨
尽管我国对进口转基因产品实施了强制标识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较多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完善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立法:
(一)制定转基因食品标识法,明确立法和监管主体。
欧盟、日本等国在转基因食品标识方面都有较为系统完备的立法,保障强制标识制度的实施,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少数涉及农产品的的法律法规中,而整个转基因食品的产业链的监管涉及农业、检疫、商业、质监等多个部门。制定一部专门调整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非常必要。建议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或由国务院制定《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标识体系做出系统的规定,分配相应的立法权和监管职责。
(二)制定统一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国家标准,细化标识管理内容。
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标识国家标准》主要涉及农业初级产品,没有针对以转基因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中上游产品做出详细规定。卫生部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国家标准也没有针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专门的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国家标准,对转基因产品标识进行细化。在制定的国家标准中可以要求明确标注转基因食源的比例、该转基因食品食源可能含有的特殊营养成分。对于食用后可能会导致的过敏性反应等情况时应标注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可以参照保健食品的管理,设计转基因食品特有的图形标志,要求转基因食品标识必须采用并位于食品外包装正面醒目位置,还应将转基因食源所获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同时标注。
(三)采用定义与目录结合的方式扩展强制标识范围
根据农业部网站资料显示,截止到2010年农业部共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1677个,其中为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颁发证书64个,但目前我国规定的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仅包括大豆种子、大豆、玉米、油菜种子等5类17种产品,该目录至今未有更新。在实践中,由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要做到目录的更新与术的发展同步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要穷尽所有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也是不可能的。对于标识的范围可以通过定义与目录结合的方式来实现,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要求所有食品只要其配料中有转基因成分,无论其中的转基因DNA和蛋白质含量是否多到能被检测出,都要加以转基因标示,将需要标识的种类扩大到食物、饲料、添加剂、香料、转基因衍生产品、餐馆食物等一切转基因食品的范围。
(四)设定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阀值,定义非转基因标识界限
由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不是专门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标识的阀值,缺乏阀值的规定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缺陷,会带来在标识的执行方面的困难。设置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阀值,有利于食品生产者采取措施将其产品与转基因改造成分产品进行区分,同时为消费者提供选择无转基因产品的必要信息。将产品中转基因成分进行限量规定设定一个阀值,即大于某一种含量即需要标注,这是当前我国在强制标识制度中一种可行的办法。在设定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阀值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的强制标识和自愿标识相结合的方式来规范转基因的标识,对于转基因成分大于阀值的食品实行强制标识,低于阀值的可以自愿标注“非转基因”标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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