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的构建策略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21:14:27 归属于行政论文 本文已影响32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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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浪儿童作为当今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流浪儿童的实践研究日趋增加,特别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如何通过各方力量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参与主体
  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内容研究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流浪儿童救助参与主体的问题;流浪儿童救助内容及成效问题;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当前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主要是由政府包办、社会参与程度低,但社会组织参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成功案例仍然值得学习参考。另外,各地官办救助机构在救助实践中也发展出了特点各异的多元合作救助形式。由此,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参与主体应该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多方合作的复合式主体,但三个主题在救助保护领域中的参与程度、实施情况上存在差异。
  (一)官办救助机构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参与的主导角色
  我国官办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起步较晚。1995年公布的《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了“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内容,随后民政部在全国收容遣送站内首批设立福州、金华、岳阳、宝鸡、贵阳、郑州、吉林、南宁、合肥、牡丹江10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由此开启来了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2003年,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除了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自愿救助制度由此确立,这也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转折。2006年,民政部印发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为我国官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提供了细则化的规定,并对各级政府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职责分工,推动了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规范化、人性化。由此,形成了以政府主导为主,由民政部门负责,以及当地公安、市容等部门的配合,在官办救助管理站或者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的救助机构内完成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是一种应急性临时救助为核心的集体养护模式。
  官办救助机构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担当主要责任,并在国家力量支持下得以迅速发展。2011年,当时的民政部窦玉沛副部长指出,“十一五”期间,国家建立了310所流浪儿童救助中心,而在“十二五”期间,民政部将在一些人口大县和一些流浪儿童比较集中的地方,再建设一批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同时对现有的救助机构要完善其行为矫正、文化培训、心理疏导和技能教育等方面的功能。
  (二)社会组织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参与中的补充角色
  笔者对近10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各项政策意见进行整理中发现,在当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对社会参与的“引导培育”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同时实现官办救助机构与社会参与的“优势互补”则是重要目标。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了“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基本要求。随后,在2012年《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摆脱困境的重要力量”,明确了社会力量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在目前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实践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低、服务开展困难的现状仍不容忽视。虽然国家政策意见提出了引导培育民间力量和社会组织,使其参与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却没有明确民间力量、社会组织的参与方式、内容和机制,也未提出政府与民间力量、社会组织建立的具体合作关系和政策框架。正是由于民间力量、社会组织的参与缺乏政策制度的足够支撑,社会组织的“黑户”身份、资金来源不足、服务水平低、工作人员素质差等困境成为当前发展的障碍。
  尽管存在诸多困难,但是也不乏成功的范例。例如,云南昆明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的发展经验。该机构于2004年由云南省民政厅与世界宣明会合作支持下成立,是当地民间社会救助机构,主要为6至18岁流浪儿童提供“回归家庭——就业——重返校园”的综合服务。2009全年共资助42名流浪儿童到正规学校上课,资助153人次儿童到医院就诊,协助13名流浪儿童返回家庭,转介工作及职前培训13名儿童(数据来源于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2009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多方合作的复合式主体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的创新角色
  2013年刚刚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明确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保护体系,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的工作要求,这标志着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多元合作方式在国家相关政策上得以确定和鼓励。
  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实践中,部分地方救助机构总结发展出了各具特点的多方合作方式。以重庆为例的官办机构与高校合作的形式,重庆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重庆师范大学合作启动的“救助社会工作”项目,在中心设立社会工作工作岗,引进高校教师参与督导、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参与服务的基本形式,笔者也作为服务提供者通过参与式观察、工作记录、问卷、服务对象感受表达、访谈服务对象及机构工作人员等方式对了解中心的救助现状。
  二、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主要模式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内容包含:以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服务、对残障身心障碍等流浪儿童的特殊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服务、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服务、其他服务五项内容。但受资金匮乏、专业人才不足、对救助机构的激励不足等多方面条件制约,多数地方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工作内容仅限于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在对儿童的教育上则无章可循。
  笔者基于文献回顾发现,在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探讨中,基于当前官办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的文献占其中的大部分。同时,依据学者们总结归纳出了不同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笔者在此重点介绍以重庆、郑州、秦皇岛、广东四地救助机构为例的救助保护模式。
  (一)以重庆为例
  自2011年重庆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重庆师范大学合作启动的“救助社会工作”项目启动以来,直至2013年以官办机构与高校合作为形式的“重庆模式”,在流浪儿童教育上日趋完善,同时社会工作新理论新视角的运用,也使受助儿童得到更好的服务。“重庆模式”立足于集体养护的机构背景,探索以优势视角理论的指导下,实现传统流浪儿童的教育视角转换——由“问题为本”转向“优势为本”,将生命教育作为介入手段,以挖掘流浪儿童的抗逆力为目标,以引进专业高校教师做服务督导、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以实习身份担任机构社工的基本形式。
  (二)以郑州为例
  “郑州模式”是以家庭、社区为基础、综合性和连续性服务为特征的流浪儿童保护体系。2006年以来,“郑州模式”不仅在儿童保护服务体系建设上日趋完善成熟,更上一层楼,而且郑州模式已成为中国儿童福利理论创新与儿童服务政策框架设计的典范。郑州市救助管理站,以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为依托,以“全天候街头救助点”为纽带、以“类家庭”和“家庭寄养”为途径,以“技能培训”为手段,以“跟踪回访”为巩固的,注重调研为基础,与高校社工师生合作为专业支持,参与社区预防为辅助。并针对流浪儿童群体救助保护、教育、行为矫正的独特工作方法,明确提出“有教无类”教育原则,有的放矢、共性、个性化、共性与个性结合教育方案。
  (三)以秦皇岛为例
  通过多种途径打造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新模式,并主要通过:(1)建立全天候开放式的“流浪儿童之家”,以志愿者为主,为流浪儿童进入救助站打造过渡平台;(2)通过基线调查,对本市儿童从源头上控制其外出流浪;(3)营造保护儿童社会氛围,扩大社会参与,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地方高校、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
  (四)以广东为例
  “类学校”式救助。以开展“类学校”式职业教育为救助重心的广东省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在开展流浪儿童“类学校”教育的基础上,推行培训安置,与东莞市樟木头劳动保障分局签订培训、就业、安置协议书,为流浪儿童搭建有效的就业培训平台。
  三、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近的发展中,可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探索出了以上各具特色救助保护模式。但是,在对部分文献进行二次分析中,笔者发现当前官办救助保护机构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并将其问题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集体养护下,“机构病”强化流浪儿童“被排斥”地位
  当前官办救助机构采取的是以应急性、临时性为核心的“集体养护”救助模式,其着眼点主要是流浪儿童当时面临的具体困境,而较少关注产生这些困境的深层次个人、家庭及社会原因。集体养护下的儿童由于生活在非正常的环境中,往往出现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适应问题,即所谓的“机构病”。另外,集体养护使流浪儿童处于与社会隔绝的相对封闭空间中,而当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内容单一,教育方式落后等问题,加剧了儿童在集体养护的非正常环境中的“异化”。
  (二)问题视角下,救助保护工作忽视儿童能动性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流浪儿童常常被标签为“问题儿童”、“不良少年”等等,这样的“标签化”无疑是对流浪儿童个体的怀疑和排斥。然后,对流浪儿童面临的文化排斥,正是当前救助中的常常忽略的。在救助机构内,服务过程往往是评估、诊断——分析其不利境遇——得出“偏差行为”、“不良心理”等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在整个服务过程中流浪儿童的个体都遭到了忽略。反思我们的救助实践,不难发现这事实上并非对他们实施了有效救助,反而强化了他们的挫折感和自卑感。
  (三)临时性的救助性质下,救助保护工作缺乏持续性
  当前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只是一种临时性救助,并非积极的长效机制,因此流浪儿童权益保护效果难以起到长效作用。同时,这样的救助性质也造成,“回归社会”的救助保护目标面临被简化为“回归家庭”的矛盾。最终,由于缺乏持续性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即从预防到救助到回归的体系化救助保护,面临常常儿童被遣返回家后,留不住,再次流浪的困境。
  参考文献
  [1] 刘继同,王素英,张其安,谢小卫.“郑州模式”的制度创新、基本经验与未来发展方向[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2).
  [2] 刘永旭.秦皇岛市——多种途径打造儿童救助保护新模式[J].社会福利,2007(03).
  [3] 王丹丹,凤阳阳.抗逆力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以重庆市为例[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02).
  [4] 薛在兴.社会排斥理论与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10).
  [5] 王舒捷.社会排斥理论视角下的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2).
  [6] 李晓凤.优势视角社会工作辅导在流浪儿童工读学校的介入空间——以中国某流浪儿童工读学校为个案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09(12).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流浪儿童生命教育的实践研究(CEA12011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丹丹,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社会工作教育、儿童青少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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