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民众幸福指数的提高是根本。而该过程中,政府应当承当其重要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效率,时刻把握执政为民的原则。在新时期,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政府积极开展其执行活动的重要领域,同时与行政职能相得益彰。在政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当以积极干预手段为配合,将民众利益保护放在第一位。要实现该执政理念,需要从行政法视角对社会保障问题进行解析,寻找合适的方法对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权力进行规制。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 民众利益 社会保障
从词语的来源对社会保障进行词意解释,主要是源于《社会保障法案》,该法案于1935年美国制定。目前为止,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可以做出如下解释,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目的在于当社会成员处于特殊情况时,政府给予其救济,使之不受经济的困扰,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很多方面,比如疾病、工伤、失业、伤残以及生育等等。在设立该制度时,其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是使得社会更加公平并且和谐。在1982年,我国宪法就对相关内容有所规定,在第四十五条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主要是获得物质帮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经济水平也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在2004年,我国宪法进行修订过程中,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作为国家政府的重要职能,同时强调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同我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相互适应。要建设并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对政府提出相应的要求,既允许政府进行干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干预的方式进行规定,不能够让其滥用行政权力,从而破坏社会保障环节。
一、 社会保障的行政法定位及变化
从行政法角度入手分析,社会保障与民众息息相关,是人们社会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唯有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人们才能够过上真正的幸福生活,而实际上,在社会保障问题处理过程中,政府则担任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人们社会保障生活的重要保证。随着学界行政法理念的不断发展,文明执法理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赞同,其中较为重要的行政执法理念有行政服务理念、保障社会人权理论等等,由于法律与权利意识的角色,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权利,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了人们的广泛监督,这要求政府有着更好的执政能力,尤其是在社会保障领域,该理念也带动了其发展。
(一)行政职权外延扩张影响政府职能定位
行政消极行为一度为人们所认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即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要求。人们认为在消极行政中,人们可以获得更多对自由,权利受到更少的限制,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管是经济方面的还是家庭方面。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执政理念开始出现不合理的地方,与社会生活出现相互违背之处。其中较为明显的问题便是我国社会较大的贫富差异,其直接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过度自由化,使得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放任不管,继续任由贫富差距扩大,将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不公平不正义的情况也将会越来越多。出于维护公平的目的,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在。当政府面临社会问题时,不应当持回避态度,而应当采取一定行为积极予以处理,才能够保证更多人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平政府,符合百姓的心愿,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而避免贫富两极化。从政府角度来看,在政府各项职责中,公民生存与发展权利的保障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将以往的消极行政理念进行转化,意味着在今后的执政过程中,行政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能够触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面,比如资源分配、风险化解、市场矫正等等。
(二)行政职能变化影响行政行为方式
财富的创造者是民众,而政府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也是对人们创造社会的财富。更多时候,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需要体现其自身的服务特性,而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给付的行为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服务方式,为了监督政府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可以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突破法规底线,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政府行政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予以规制,希望能够保障公民的社会权益。
二、 行政干扰社会保障引发的问题
(一) 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引发社会风险
著名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曾有观点,他认为国家需要为人们的生存与发展予以照顾,其目的在于维持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里的保障同行政给付的相关内涵有相似之处。即政府需要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建立,应当被归为防控社会风险一类,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在社会保障过程中,政府承担着重要职责,其职责在于不断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为止,城市的现代化不断加快,社会资源也开始逐渐减少起来,政府在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领域进行干预,进而保证社会保障工作能够有效进行下去。
(二) 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承担给付角色
社会财富是人们共同创造的,即社会财富是公共财产,而其享有者是民众。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其维护者政府便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进而达到整合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该分配行为与社会公平十分相关,该行为在整合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群体的利益,在利益的调配过程中,需要考虑都很多方。而行政权力的介入能够很好缓解各方的矛盾,介入方式主要表现在行政保障机构的设立等,不管是在行政立法还是在行政执法方面,都应当执行相关制度,对制度中,政府的职责以及其他内容进行相关的变革。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需要筹措资金或者使用资金,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应付。同时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行完善,政府对这方面的干预还处于一种扩大的趋势。
三、 社会保障的行政权力规制
现代国家在对社会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职责。与此同时,政府应当不断扩大其行政职能,以便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从这个角度看,笔者认为行政权力在扩大过程中,如果不加以限制,会突破一定的底线,因此在社会保障问题上,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有必要。因为假如行政权力过度干涉社会保障,有可能会造成两种社会后果,一是由于部分民众会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以会侵害部分民众的权利。总而言之,如果社会保障行政权力不能够得到限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将会存在很多障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对该权力进行有效限制。
(一) 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首先,坚持法律保留原则。著名学者奥托迈耶曾对该原则进行重点阐述,需要排除行政自行作用,当然排除的范围需要进行限定。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处理社会保障问题,应当对其权力界限进行划定。政府在履行责任时,不能够认为是国家在履行责任,当其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时,需要对行政职责的相应空间予以认定,同时还应当规定部分事项,行政权力不能够介入。其次,坚持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保证行政执法制度,同时还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保证程序公正的过程中,要对实体公正予以兼顾。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也不能够忽略。比如我国廉租房制度由于在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在运行过程中就引发了不少问题,从而导致了不少社会矛盾。可见,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给付,如果不能够在比较完善的制度下进行规范,将会妨碍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最后,要坚持社会公平原则,公平与效率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也是人们创造并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标准。社会保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而最重要的手段是使处于弱势的民众重新回到市场竞争中。此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对相应的激励制度予以保障,同时更应当对社会财富予以分配,这也是最重要的价值原则。
(二) 防范行政权异化
在行政执政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与法律意识总是行政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保证,而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同样如此。除此之外,还应当防止社会保障行政权力的滥用,可以通过权利对权力进行约束。此时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对公民的权利类型与内容予以明确阐述,比如知情权、程序公平权以及异议权等等。同时发挥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监督力量,比如行政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司法部门等等,从而保障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同时通过合法合理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使其建立在合法、公平以及公正的基础之上。
四、 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是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而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到广大群众,与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息息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者是行政机关,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机关的实施效果直接同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权相关。在本文中,笔者运用历史分析法,阐述社会保障问题在行政法中的定位及变化,提出目前最优的行政执法观念。在此基础上,笔者继续探讨如何让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一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坚守;二是防范行政权的异化。社会保障制度民众的幸福相关,是人们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以及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不管怎样,政府在执行其行政权力时,应当以维护人民的权利作为重要宗旨,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承担起自己的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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