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因而新闻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新闻活动是一种具有多重属性的社会活动,因而它具有多重的自由含义。但新闻活动的属性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第一,它是一种以新闻方式认识社会的活动,因而人们可以在一般认识论的意义上探讨新闻自由的含义;第二,新闻活动是一种属于上层建筑的活动,是政治性非常强的社会活动,因而对新闻自由实质的理解,更应该放在政治自由的范围内加以讨论。
一、作为政治自由的新闻自由自由既是一种最古老的老生常谈,又是一种最为当代的追求和渴望。什么是自由,本身就是一个叫人头疼的问题,诚如美国史学家埃里克•方纳所说:没有任何一套固定的范畴能够全面地表现处于历史中的个人对自由的体验和解释,也无法完整地解释自由的一种定义如何影响了自由的其他定义。自由是一个变化多端、捉摸不定的概念,它远远地跳出了学者精心设置和规定的界限。然而,如果自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它绝不是一只空荡无物的船只”。
在社会现象、社会活动领域,人们更多的是从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探讨自由的含义,而不是从认识论的意义上探讨自由的实质。因为人的自由集中在这些社会活动中,集中在个人与政府、个人与个人的各种关系中。这些领域的自由与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有很大的不同,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是与必然性相对应的范畴,是不能约定的,但政治自由、法律自由、宗教自由等,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约定,是人们之间达成的一种协定,因而它们实质上是一些约定的自由。如果这种约定或协定是大家共同做出的,那么每个人在协定范围内都可以自主活动、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即自由的活动。自由,在社会现象和社会生活中,是一种本体性的存在,是人在一定社会中的生存状态,这是讨论自由问题时必须清楚的。
在现代文明社会的运作中,能够体现社会普遍意志或公共意志的最主要的约定便是法律,当然还有一种普遍的规范是道德,但前者以硬约束的方式规定着自由的范围,后者以软约束的方式规定着自由的限度。因此,所有具体的社会活动领域,在讨论具体的自由问题时(所有的自由都是具体的),都必须从法律的、道德的角度去思考。而当把自由作为一种现实的权利来对待时,人们一般只是在法律范围内来讨论。就法律所规定的诸多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等,大都属于宪法权利,这些权利基本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自由的实质是一种政治权利(公民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可以享有的权利,这是我们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实质的重要前提。
那么,到底是谁在享有自由,享有权利,谁又是权利的客体,即承担义务的主体是谁,这是进一步理解自由实质必须回答的问题。人们一般认为,享有这些具体自由的主体,也就是享有这些权利的主体,最终是个体,而不是集体;所有的集体概念国家、民族、人民、社群或组织——最终都必须落实到个体头上,而这些权利的基本对象是政府,并不是个人或其他组织,宪法权利通常仅针对政府,而并不针对私人或非政府组织因此,当我们说某种政治自由受或不受限制时,主要指的是受不受国家或政府的限制。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自由的实质是指人的自主的活动、按照自己的意志不受限制的活动。因此,新闻自由,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就是指参与新闻活动的人的自主性和不受限制性,如果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新闻活动,就是自由的新闻活动,如果相反,就是不自由的。恩格斯有一句话,可以很好地表明这一意思,他说: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
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新闻自由应该是所有人平等地、共同地享有的一种权利,新闻媒体应该成为社会公器,应该为所有公民享用,而不是为政治统治者或商人谋取个人所得或利润。这既是一种道德理想,也是一种制定法律的道德原则,它要求人们在把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政治权利规定下来时,必须从所有人的自由出发、利益出发,而不是仅从一些人或个别人的自由与利益出发。
就现实社会而言,新闻自由实质上是一种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政治自由,广义而言(包括通常所称的公民权利),指的是人们拥有的确定应该由什么人执政而且按什么原则来执政的机会,也包括监督批评当局、拥有政治表达与出版言论不受审查的自由、能够选择不同政党的自由等等的可能性。政治权利指参加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表达自由权利、集会和结社权利和选举的权利。具体的政治自由、政治权利之中,新闻自由在总体上属于表达自由的权利范围,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体现,而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实施和运用,也可以把新闻自由看作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过新闻传播渠道的实现。事实上,人们越来越在同等的意义上使用这些概念。但从区别的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外延更宽一些,新闻自由有其特定的内涵,它主要指人们搜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显然,新闻自由是人们知情权、议政权实现的重要通道,是其他具体民主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基础。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人们往往把新闻自由权利看得特别的重要,当作众多权利中的优先权利。
作为政治权利的新闻自由,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体现在新闻传播与收受活动的整个过程之中。我们知道,政治自由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人在何种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理性来自由地行动,而这种范围在实践中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界定,作为一种政治权利的新闻自由也不例外,人们在新闻活动中到底有一些什么样具体的权利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界定。马克思早就说过: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东西在一个国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我们也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
在法律自由的意义上理解新闻自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先看看先哲们的慧识: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法律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有法律的条件下自由才是可能的,但与此同时,法律又必须是理性的,是经过全民同意”的法律,即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因此,只有‘民主政治才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哲学家洛克认为,政治自由就是用法律所规定的自由。他说,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思想家盂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二是不被强迫去做法律没有规定要做的事情。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家康德认为,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由是暂时的、不安全的”真正的自由是法律状态下的对于公民的外在自由的限定,将新闻自由理解为法律自由,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新闻自由的实际内涵,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真实的新闻自由,避免以幻想的方式、乌托邦的方式去对待新闻自由问题,而是从法律为新闻活动所设定的界限和范围,来理解新闻自由。
新闻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建筑思想意识形态的一种,并不仅仅是经济基础的傀儡,它有自身的自足性或相对独立性,有自身作为新闻文化的发展变化规律。马克思曾经针对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艺术问题讲过这样一段话:关于艺术,大家知道,它的一定的繁盛时期决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因而也决不是同仿佛是社会组织的骨骼的物质基础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这段论述说明,思想意识形态的东西是可以超前发展的,并不总是跟在物质生产的后面亦步亦趋。在一定条件下,新闻业、新闻传播可以对经济基础和其他意识形态特别是政治意识形态产生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多样的、多向度的,可能对社会发展产生良性发展,也可能相反。承认这种作用的存在,是我们充分利用新闻推进社会进步的原因。新闻自由除了自足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更多的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因而,追求自由是新闻活动主体应有的基本精神。
追求新闻自由是新闻自由精神的直接体现,也就是说,新闻自由首先是自由的新闻精神追求的目标。自由的新闻精神正是以追求新闻自由的方式实现着自身。自由的新闻精神首先追求的是新闻传播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独立、自主是新闻自由的条件也是新闻自由的标志,其核心是政治上和经济上相对各种利益集团的独立性,从而能够相对自主地运用各种具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因此,自由的新闻精神始终把新闻传播的相对独立性作为基本目标。不管媒体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度,自由精神追求的新闻传播的独立性都是相同的,即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不应受到无端干涉。对于新闻收受者来说,新闻自由的基本目标是其知情权的满足或实现。其次,自由的新闻精神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以此为原则追求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自由精神追求的不仅仅是直接的新闻自由,而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正因为如此,自由精神才是美好的精神。然而,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传播要以新闻自由为条件。没有自由的传播环境或条件,意味着新闻媒体不能将真正的新闻事实报道反映出来,意味着新闻媒体无法或至少不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监测环境的功能作用。因而,没有基本新闻自由的新闻传播,将失去新闻传播的实际意义。美国著名报刊专栏作家李普曼说:人们失去对周遭现实的掌握,无可避免会成为骚动和煽动的牺牲品。只有在一个收受者被剥夺了接触资讯管道的社会里,江湖术士、好战分子和恐怖分子才会大行其道。当所有的消息都是二手消息、所有的证言都是不确定时,人们不再对事实有所反应,只会随着意见起舞。人们所据以行动的世界不再是事实,而是由报道、谣言和揣测所架构出来的世界。我们思考的参考架构不是事实,而是别人所宣称的事实。如果有新闻自由的保障,这种情况就会大大减少。可见,用自由的精神追求真实的新闻,永远是新闻传播者应有的姿态。
自由的新闻精神把新闻自由本身作为目标去实现,是因为新闻自由在整个人类的自由系统中有其特殊的个社会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的尺度,他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16]他还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1新闻自由本身就是社会应该追求的基本目标。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说:对基本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的剥夺之所以是值得关心的问题,并不是因为它们能对发展的其他方面作贡献(例如在促进国民生产值增长和工业化方面),而是因为这些自由本身丰富了发展的过程”政治自由作为发展手段所起的工具性作用的重要性,丝毫不降低它在评价性方面作为发展目标的重要性”18]。因此,作为目的的新闻自由,有其特殊的目标性价值,并不需要它作为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去证明,它本身就是人类文明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本身就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本身就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作为政治权利的新闻自由,是人们评价社会发展水平、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一个高度民主、文明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新闻自由得到有效实现的社会。自由是人类理想的生存、发展状态与方式,新闻自由是人类自由的构成部分,因而对新闻自由的剥夺就意味着对人类自由生存与发展的某种剥夺,而不只是对实现更高生活目标的手段的限制或剥夺。总而言之,新闻自由具有自足的价值,并不需要它的手段价值去证明。
通过新闻手段追求其他自由,是新闻自由精神的必然延伸。新闻自由目标既是自足的,同时也是他律的,即新闻自由还有其作为手段的价值。自由的新闻精神正是把新闻传播本身作为手段,去追求其他的自由、其他的价值。新闻传播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自由、实现自由的重要手段。所谓新闻的自由精神,就是通过新闻传播追求自由、实现自由的精神,在现代自由社会实现的漫长历程中,新闻传播始终都是冲锋陷阵的排头兵,是实现政治自由、文化自由的核心手段。历史事实说明,人们常常首先必须争取到一定的政治自由和文化自由,然后借助于这两方面的自由权利的推动,最终实现、维护和发展经济自由,同时再巩固和扩大政治和文化自由。
事实上,任何一种自由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从逻辑上说,一种自由没有得到实现时,它就会主要被当作目标来对待,而当它得到普遍实现时,又转化为实现其他更高目标的手段,但它本身作为目标的存在依然需要维持。从自由的实践来看,任何一种作为权利的自由在实现自身的过程中就同时在为其他自由权利的实现准备着条件。实际上,一种自由总是与其他种类的自由互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
新闻自由精神把追求和实现更多的自由权利、美好事物作为自身的目标,它把新闻媒介、新闻传播当作追求其他自由权利和美好事物的手段。我国台湾学者李瞻先生对新闻自由的工具性价值做出了精彩的概括,他说,新闻自由是寻求真理的途径”新闻自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灵魂”渐闻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新闻自由是世界和平的基础。”1]追求自由的新闻精神在把新闻自由作为手段的过程中,不仅实现着自身的价值,也在扩展着新闻自由自身。追求自由的新闻精神,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过程中谱写了灿烂的篇章。
具体一些说,新闻自由,既是政治自由的表现,又是促进政治自由的手段。新闻媒介在促进和保护其他人权中起着关键作用。没有言论自由和获得信息的自由,就无法参与有关政府经济的国事辩论或获得保护健康所必需的信息;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对酷刑、失踪和法院外的处决等侵权行为进行抨击。没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结社自由,就不会出现民主政体,不会出现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也不会出现任何其无限多样的形式。只有提供新闻自由和发表各种言论的自由,人们才能知情,人们才能有效参政议政,人们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政府也才能真正听到人们发自内心的声音。法国著名作家阿尔贝•加缪曾说过一句回味无穷的话:毋容置疑,新闻自由可能有好处,也可能有坏处,但如果没有自由,那就只有坏处,决不会有好处。”4]共产国际的创始人之一罗莎•卢森堡指出:没有自由的、不受限制的报刊,没有不受阻碍的结社和集会活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统治恰恰是完全不能设想的,这是一个彰明显著、无可辩驳的事实。
新闻自由是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介是言论得以传播和发挥影响的载体。在当今社会,言论的影响力主要依赖于新闻媒介的传播,言论自由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看能否通过新闻传媒来发表言论,而这首先依赖于新闻自由的实现程度。可以说,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一体化的。
新闻自由是探寻真理的重要通道,是进行社会合作的有效桥梁。新闻自由,作为探寻真理的方法,在传统自由主义者那里,有数不清的精彩论述,我们摘录两段。弥尔顿在轮出版自由》中写道: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他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他。让他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的交手时吃过败仗呢?杰斐逊曾就新闻自由对于探索真理的意义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们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人们相互之间进行交流的通道,在当今世界,没有新闻自由,人们将失去一种最为有效的相互交流信息、意见的桥梁。马克思讲过这样几句话,他说,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
新闻自由,由于它是所有自由中最基本的自由,是人权之中最基本的人权,是民主政治的灵魂,因此,它的手段价值体现在所有的社会领域。
三、承担社会责任的自由精神
对于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来说,追求新闻自由,就意味着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不负责任的自由,是无限制的自由,就会对作为权力、权利的新闻自由滥用。当自由被滥用,变成了主体的某种为所欲为的行为,支配它的精神便不再是真正的自由精神。
自由与责任是始终相伴相随的事物。追求自由就意味着承担责任。自由的新闻精神因而就是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精神,为实现民主社会、自由社会,充分利用新闻手段的精神。报刊必须自由地致力于保持和发展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意味着报刊也必须是有责任的。它必须对社会承担满足公众需要和保持市民权利,并且保持几乎被遗忘了没有报刊发表自己意见的人的权利。”9]自由既是权利,又是能力,并且是通过能力来实现权利。新闻媒体和新闻职业工作者只有具备为公众服务的能力,才有可能是自由的,才能担当自由精神、自由权利应负的社会责任。
承担社会责任是新闻传播者的职业义务。对于非职业化的新闻传播者来说,如果其传播目的和事实上是面对社会公众的,起码应该承担作为一个公民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新闻自由精神所追求的新闻自由是负责任的自由,在现实性上,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因而,必须对法律负责。自由不是为所欲为、不是无政府主义。即使是传统新闻自由主义者,也没有人承认过有绝对的新闻自由。即使在所谓新闻最自由的美国,没有人————即使是这个国家的奠基人————也从未认为新闻是完全自由的,也没有那个有责任心和思维稳健的人希望新闻是完全自由的。另一位美国学者说得更加直接而辨证,在这个具有两百多年历史的国家里,人们从来没有放弃过新闻业以及对新闻自由权限制的支持。只有那些天真幼稚的幻想家才会把新闻自由设想为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自由。但是,新闻自由的界限不能随意设定,只有恶劣的界限是随意的,优良的界限必须反映公民的统一意志,并以国家意志的外化形式一法律一规定下来。因而,法律就是自由的界限,盂德斯鸠说:如果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他将不再拥有自由。霍布豪斯说: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如果法律本身不是良法,富有自由精神的新闻传播者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追求合理的自由。
理智的新闻传播者,始终承认现实的新闻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有约束的自由,不承认绝对新闻自由的存在。新闻自由本质上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自由。新闻自由是历史性的自由,这不仅是说它的学术含义本身具有历史性,不同历史时代、时期,人们理解的新闻自由是有所差别的,其历史内涵是有所不同的,更重要的是说新闻自由的实践具有历史性,新闻自由是在社会演进过程中,民主政治的产品,它的意义是变动的,随时间、空间而各不相同。”[34]新闻自由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自由,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比较充分和准确地理解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人的自由,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实现的自由。认识的自由实现于人与客体对象的关系中,法律自由、道德自由实现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具体的关系之中。新闻自由是人的一种社会权利,只能发生在社会关系之中,就是说,自由权利的实行,必然会关涉或影响到他人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而涉及他人利益的自由,就要受到他人利益的限制,自由权利的运用者就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真正的自由,是生活在文明社会中的人,带着其所有的约束与负担,通过从中发现必要的手段来发展他自己的道德个性,使自己不断从这种奴役状态中解放出来。新闻自由的关系性,决定了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任何人在行施自己的新闻自由权利时,也有尊重他人同样权利的义务。
负责任的新闻自由精神,直接意义上,如上所言,是对法律负责,根本意义上则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负责,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负责。自由精神追求的新闻自由,是为公众服务的自由,不是纯粹追求私利的自由。传媒是一个社会的灵魂,现在传媒可以说已经取代了宗教,成为人类意识形态的主要建制。传媒事业本身不单是一门生意,也是一项维护社会公理和多元健康发展的事业。因而,新闻媒体和新闻职业工作者应该通过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在新闻传播实际中,人们发现,不少新闻媒体、新闻职业传播者,只是把新闻自由当作追求媒介利益、个人利益的工具,常常在新闻自由的名义下从事一些损害公众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勾当,这显然与新闻自由精神的诉求是背道而驰的。毫无疑问,媒体的新闻言论自由的确立,是需要一大群有良知及具备专业操守的新闻工作者来维持,如果什么都只以市场'、利润’出发而没有品质、道德感、品格和理想,那么新闻言论自由就是一种抢劫式的谎言,就是媒体的恐怖行为,就是对善待人权这一人类永远诉求的更大伤害。”37]可见,新闻自由的实现,对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提出了责任要求,也就是呼吁媒介及其工作者必须加强新闻自律。新闻自律是新闻自由得以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条件,我们应当在整个行业建立起自律机制,以确保用有效的、普遍适用的方式来维持和完善媒介的伦理道德,通过树立媒体形象的方式来换取媒体更多的自由。
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不仅来自政府,也会来自各种社会力量。政府的限制往往是明确的,是可公开辩论的。但是,来自社会的限制则常常是灰色的、模糊的,某种经济力量、传统、习惯、普遍的社会心理以及各种人情关系等等,都可能对新闻媒介、新闻从业者的自由选择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和限制。尽管这些影响和限制在形式上是非强制性的,但媒介、记者对它们的惧怕或担心往往会超过硬性而明确的限制。因而,记者常常会进行其实是软强迫下的自我限制。这时,有无追求自由的、独立的新闻精神和胆识就显得格外重要。自由的新闻精神不是玄虚的,从原则上说,它体现在每一次具体的新闻报道中。一个灌注着自由精神的新闻媒体、新闻职业工作者,不会放弃新闻传播的独立性,不会背弃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然而,面对现实,人们确实看到,一些新闻媒体、新闻职业工作者,屈服于政治压力、经济压力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压力,放弃新闻自由精神的追求,不敢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处处自我设限,进行内部或者自我新闻控制,公众利益在缺乏自主、独立、勇敢等等自由精神的传播中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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