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进一步将人的自然权利充实为生命权财产权(洛克关于自然权利的主要观点)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9 22:26:08 归属于综合论文 本文已影响39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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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约翰·洛克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对于自由主义的阐述和论证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洛克自然权利的基本内容,其中以财产权为核心。研究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对于提升我国公民的权利观念,引导我国公民处理好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洛克; 自然权利思想; 借鉴意义
洛克一生重要的著作就是《政府论》,而洛克的政府理论是建立在他的自然权利观基础之上的,人的自然权利即是洛克整个政府理论的出发点,也是其政府理论的基石。
  一、人的三种基本权利
  基于理性或自然法,洛克确立了人的基本权利体系,这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他用“所有物”一词概括这三者。洛克宣称:“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都有一个所有权。这是唯有一个人自己才具有的一种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洛克自然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且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密不可分的,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人之为人的一种权利。
  (一)生命权
  人类一出生既享有的生存的权利。基于生存的权利,人可以享用肉食、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洛克认为生命权是人的其他权利的基础。洛克强调了生命权和生存权。但实际上,生存权与生命权是不能等同的,生存权即社会确认和保障人们生命延续的条件、资格和能力,包括范围大于生命权;而且当时洛克讲的生存权主要是个人权利。所以生命权只是生存权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人们生活在世上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得以享有的保障,不可轻易剥夺。
  (二)自由权
  自由的对立面是奴役、强制。奴役、强制可能来自于人与人之间,也可能来自某种专横、任意的权力。因而,洛克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洛克把自由权视为一个自然权利,是因为他相信自由本身是一个人的人身的一个构成要素,如果一个人不能成为一个自由的行动者,他就不可能行使任何权利,更不用说维护自己。
  然而洛克所说的自由并非随心所欲、任意妄为,而是约束之下的自由,洛克意下的自由有两种,一是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这种自由属于自然自由或天赋自由;二是处在有政府的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又叫公民自由,意思是人在社会中的自由是法律约束之下的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这里的法律应当包括自然法和公民法两种,只有不违背这两种法律才是自由的。
  (三)财产权
  洛克认为劳动是人拥有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之一,他说:“在人类之初,世界上的东西都归人类所共有。自然界的万物一开始虽然为人类所共有,但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排他性的所有权和由自己支配的人身自由权,因而,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①既然劳动属于劳动者的私有物,那么,通过劳动,人就在为人类所共有的自然物品上打上了私人的烙印,掺进了他的劳力,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确立了对该自然物品的财产权:“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与财产权。”②因此财产权来自人的劳动。
  二、洛克自然权利与杰斐逊自然权利思想之比较
  杰斐逊是美国早期的民主思想家,是近代自然权利思想发展史上的重要代表人物。在由杰斐逊起草的1776年《独立宣言》中,他以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为基础提出了人类三项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杰斐逊以追求幸福权取代洛克的财产权,从而赋予近代自然权利思想以民主的意义。
  在洛克看来,作为自然权利的财产权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然而,杰斐逊并未将财产权列入自然权利。杰斐逊在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中,以追求幸福权取代财产权。“用‘追求幸福’代替‘财产’,这标志着与洛克传给英国辉格党中资产阶级的财产权理论的彻底背离,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广泛的社会学观念,而正是这一取代给这份文献以理想主义的气息,使之具有了永恒的人性和生机。”③杰斐逊提出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对美国民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理想主义成分比价多,而杰斐逊的自然权利思想更加现实,他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解决现代问题,提出了追求幸福的权利,促进了美国民主的发展。两者的比较也说明了权利观念、权利意识是发展着的,是不断演进的,具有历史性。
  三、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对我国公民教育的借鉴意义
  (一)提升公民的权利观念
  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本质上体现一种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资产阶级权力观的过程中,对权利进行了科学的概况,认为,权利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权利“是社会产物,是社会产儿”④权利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
  自古以来,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就非常淡薄,不像西方社会那样发达,西方文化中的自由、民主、人权、政治权利、人格尊严之类的概念和学说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难以寻找。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然而,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束缚,权利观念的发展仍落后于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公民的国家意识、主人意识、权利观念仍旧比较淡薄。因此,我们要加强公民教育,培养合格公民,提升公民的权利观念,做一个积极公民,而不是一个消极公民。通过民主活动,克服公民对民主、法制的淡薄和厌倦心理,引导我国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力义务观,培养他们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的能力,增强公民的理性意识。
  (二)引导公民处理好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在洛克看来,国家是为了克服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的缺陷通过订立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政府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幸福,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不受侵犯。他把个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国家需要服务于个人。从洛克的思想中,我们可以借鉴,个人的正当利益是需要保护的,这是实现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在近现代,虽然中国建立了民主制度,但是在观念上、制度上和实践中,国家对个人仍然享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有赖于国家权力的合理化、理性化和制度化。研究洛克的自然权利观,能使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要求多样化,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加快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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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3]帕林顿.美国思想史 [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4]李晶.个人的位置——霍布斯与洛克自然权利观的比较 [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
[5]肖红春.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历史性意蕴[J].哲学动态,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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