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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篇经济法论文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当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时无权签发提单,从事集装箱拼箱、国际多式联运或无船承运业务时则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当货代以承运人身份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无船承运人,须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对全程运输负责。实践中经常把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统称为 货代提单,也叫分单、小单、套单。
一、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的比较
船东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MBL),是作为承运人的船东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合同证明,同时还代表所装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与船东提单不同,货代提单(HOUSE B/L)由货运代理签发,但货代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两者相比,一般有以下主要不同:
(一)签发情形不同
如果待运货物是零担出运,船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帮客户做拼箱而只能由货代代为操作,此时只能出货代提单。如果待运货物是整箱出运,货主则可以要求签发船东提单,也可以要求签发货代提单,但以签发船东提单居多。
(二)提单编号是否进入海关舱单系统不同
一般的货代提单编号不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和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不一致;船东提单编号则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与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一致。
(三)目的港提货手续不同
货代提单善意持有人在目的港向货代提单签发人的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提货,有时则在指定代理或分公司处换取直接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的提货单后提货,两种情况下货代提单持有人都不能直接向船公司提货。而任何船东提单的善意持有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东提单签发人即船公司换取提货单后提货。
此外,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记载内容等诸多方面也有所区别,实践中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加以区分。
二、货代提单的流转程序
货代提单使用情形也有多种,一般签发给直接货主;有时也有同行套用提单,此时提单签发给该同行,而该同行会再签发其自己的货代提单给其直接货主,不论何种情形的货代提单其操作程序大致相同。
货代提单操作流程一般为:①托运人将托运单传给货运代理,写明整箱还是拼箱;②货代向船公司定舱,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向其签船东提单。船东提单的托 运人是起运港的货代,收货人一般是货代在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③货代向托运人签发给货代提单,该提单托运人是真正的货主,收货人一般做信用证的是待 指示;④货代将包含船东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快递至目的港分公司或代理;⑤托运人拿到货代提单后,在交单期之内向国内议付行交单,结汇。如果做T/T则直接将单据寄给国外客人;⑥议付行把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结汇;⑦收货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单;⑧货代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凭船东提单向船公司换单提货,清关;⑨收 货人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提货,货代收回提单。大致如图1所示:
图1 货代提单的流转程序
实际业务中货代操作流程不尽完全相同,有时收货人也凭货代提单从货代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处换取提货单后直接向船公司提货。不管收货人向谁提货,提货过程中都必须出示货代提单才能提货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使用货代提单时也不像使用空运单等非物权凭证那样仅凭出示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三、关于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的不同思考
目前外贸实践中通常认为货代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只有船东提单才是物权凭证。
(一)物权凭证的解释
我国法律中没有物权凭证概念,它出现在理论界对提单功能的表述中。船东提单最初只是作为货物收据,物权凭证的功能是在世界范围内长期的贸易和海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作为物权凭证的性质则是在1794 年Lickbarrow 诉Mason一案中首次得到法院的确认。于是,产生于商业实践中的有关船东提单的习惯做法在普通法上得到被确认,船东提单在法律上具有了物权凭证功能。
物权凭证这一概念的内涵由两部分构成:物权和凭证,物权表达的是实质内容,凭证表达的是形式存在,物权凭证一般可认为是能证明某种物权的单证。物权凭证这一用语虽然在国内较早被使用,但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总括性或者说是抽象性的阐述,没有明确指明凭证内含的物权具体是怎样性质的物权。船东提单物权 凭证功能主要体现于国际贸易履约阶段的单据流转过程,货物装船后发货人取得船东提单后向银行交付并在银行审核通过后取得货款,在目的港收货人向银行付款买单,并凭此船东提单在目的港向船东提货。此过程还可能出现链式销售,但都以船东提单代表着所记载货物的物权。
从上文所述货代提单流转过程看,装货港向银行交付单据并取得货款,目的港凭货代提单提取货物,其间链式销售虽然很少但也可能出现。货代单据流转过程与船东提单一样以货代提单代表着所记载货物的物权。区别只是在于凭货代提货时,只能向货代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提货,而不能直接向船东提货,很多人就据 此认为货代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功能而忽视了货代提单代表着所记载货物的物权。
由于使用货代提单时同时存在着船东提单,有人便认为如果货代提单具备了物权凭证功能,则一份货物出现了两个物权凭证。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同是物权凭证,船东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船东向货代交付货物时,而货代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货代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两者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货物流转过程的不同阶段,故不存在所谓的一份货物两个物权凭证的问题。
(二)货代提单被误解的原因
严格说来,货代提单是在无船承运人出现后出现的,无船承运人则是货代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传统货代业务面临着成本提高和利润下降的双重压力,货主对运输服务的要求日趋多样化。传统货代企业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纷纷扩大经营范围,成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货代扩大经营范围后,同时从 事着传统货代业务与无船承运业务或多式联运业务。从事不同业务时,货代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从事传统业务时货代不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任何货运单据,货代提单也就无从说起。当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或多式联运业务时,货代签发货运单据,此时货代已不再是传统货代,而是承运人。由于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产生于传统 货代行业,因此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常被误认为传统货代。当其签发自己的货运单据时其身份地位与所承担的责任也因此被误解,从其签发的单据被称作“货代提单”也可看出这种误解的普遍性。 谢谢转载引用本文! 转载时如有可能请保留以下链接, 作者将表示感谢!本论文由华人论文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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