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能力是当代法学人才的核心素质之一,法学高等教育理应将实践创新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法学实践教学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学理论能力和培养法律职业能力,还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教学理念未涵括培养创新能力、教学内容未考量创新能力、课程设置未念及创新能力、实践教学评估机制未包含创新能力的问题。文章分析建议将创新能力培养的理念融入法学实践教学,将创新能力培养明确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增设一系列培养创新能力的法学实践课程。在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估机制时,将创新能力作为考核范围。最后还提出不可忽视法律创新人才的道德养成教育。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作为当代法学人才的核心素质之一,法学高等教育理应将实践创新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法学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比,其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学理论能力和培养法律职业能力,还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解析
法学实践教学帮助学生将抽象的法律理论知识注入鲜活的现实生活中,通过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讨论、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让学生以直接体验、互动、交流的方式,切实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但我们认真审视目前的法学实践教学,不难发现当下的法学实践教学在教学理念、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评价机制等方面的诸多缺陷,使其难以胜任培养创新法律人才的时代重任。
1.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未涵括创新能力。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理念偏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捎带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法学院系在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咨询等实践教学中,强调学生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意图帮助学生构建完善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然而,学生适应与应对社会发展所应具备的创新能力,却在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考核等环节难觅踪影。这源于长期以来,法学实践教学中压根就没有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理念。法学实践教育长期缺乏创新理念的感染,学生长期缺少创新思维的熏陶,自然难以形成创新意识和培养出创新能力。
2.实践课程设置时未念及创新能力。传统的法学实践课程在设置时,主要考虑学生对专业知识的验证、实践以及职业能力的培养。由于创新能力是新型素质能力,传统法学实践课程在设置时,显然未将该能力作为课程设置的根据。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包括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两部分。常见的专业实践有: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案例分析课程等。以模拟法庭为例,其因时间短、空间少、参与度小的局限,致使出现表演化、形式化、局部性的缺陷。学生在该课程中对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的模拟训练,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法律咨询、法律社区服务、送法下乡等社会实践课程也存在针对性不强、专业训练强度不够的问题。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尚待开发与职业实务紧密关联的新型课程体系,既有的实践教学方式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和强效化。[1]我国法律实践课程应围绕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职业能力等教学目标,急需重新科学设置课程体系,以满足法学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
3.法学实践课程的内容未考虑创新能力。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盲目性和经验性,不能适应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2]法学院系在设置法学实践课程时,通常未将创新能力培养作为教学目标,因而其实践教学内容也未将创新能力培养纳入范围。以专业实习为例,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习,学校老师主要参与实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实习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实习老师直接负责学生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但长期在司法一线的实习老师,毕竟不熟知法学教学,其在安排实际活动、择选实习内容时难免出现与教学目标脱节的问题,更难以顾及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了。人们期望在实践教学环节去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能力,最后往往会因实践课程内容严重滞后而愿望落空。
4.实践教学评估机制为未包含创新能力。目前法学教学的评估机制偏重于对学生课本知识的考查,而很少去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同时,当前法学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存在松散、随意、经验性的缺点,其教学目标不能科学监控,故其教学结果不能科学考核,因而教学目标不能得以落实,培养创新能力的教学理念更加难以贯穿。在此状况下,机械地考核学生实践能力,不可能得到科学、准确的教学反馈。在此需要重新构建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估机制。既考查学生的积极参与度、学习态度、学习效果,还设置具体的评估标准和细则去全面、合理地考核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思路
1.将创新理念直接融入法律实践教学。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活动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知的表现,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观念,它直接影响决定着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评估机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秉持培养创新能力的理念,重视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养成。将法学实践教学从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两方面来看:在专业实践教学中,将创新思维融入专业实践内容中。如在专业实习、法律诊所中精心设计培养创新能力的环节。在社会实践中,积极增添一些有益于培养创新能力的实践活动,如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等。激励学生借助科研项目平台,积极培养创新实践能力。
2.实践课程中增设培养创新能力的课程。设置课程时,既需要涵括专业基础知识体系,也应涵盖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倚重于实践教学环节。故在课程设置时,加强创新能力培养的实践课程显得尤为重要。课程设置时须注重培养学生兼具创新能力、职业能力与专业知识能力,将创新能力的培养与专业知识运用有机融合。法学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并非独立于专业教育之外,而应是与专业教育相辅相成。这有益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更直观、感性地在仿真模拟环境或真实场景中,将专业技能与创新能力一并有效地得以训练。在一些法学教育先进的国家或地区开展以培养创新能力为主导的实践教学改革,如德国专门设置了案例分析课程。我国法学实践课程中,可以增设一系列的侧重创新能力培养的课程,如专题性研讨课程等。这类课程可以设计为“民商法疑难问题探究”、“法律司法实务与诉讼技巧”、“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等,其目的就是通过专业职业能力训练,有效地帮助学生提升其创新能力。专题研讨式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具有开放性特点,不受具体知识点的禁锢,鼓励学生自由并有深度地展开思考和讨论,通过对某一专题或某一系列问题的研讨和解析,在主动、研讨式的学习中创新地获得知识并训练了法律思维。3.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增添创新能力培养的内容。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围绕着教学理念而展开,在教学设计时需增加创新能力培养方面的内容。将创新能力培养作为教学核心之一,不能将疑难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模拟仲裁等模拟环境的实践教学活动作为单纯的一次教学活动,而是独立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常规教学。在这类实践教学中,重视对案例选择、问题设置、活动安排、考核测评等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大考量创新能力培养的内容。在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真实环境的实践教学活动中,充分运用知识案例的复杂性、灵活性、生动性,去积极引导训练学生的创新能力。
4.在实践教学评估机制中增加创新能力的考核。传统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考核大多单一地集中在对课本知识的考查上,对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查相对较少。这就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对课本知识的掌握上,而缺乏进行实践活动和创新活动的激情。所以,改革单一的教学考核标准,综合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方式,能够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实践和创新动力,使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更加体系化和完善化。在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估机制时,必须将创新能力纳入考核范围,同时配套建立实践教学的监督机制。在评价模式上,采取指导教师评定、社会评定、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相的有机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法学教育是人文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3]作为职业社会精英的法学创新人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其不仅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须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坚定的法学信仰直接影响其内心抉择,法学创新人才如若缺乏法律信仰、道德情操和社会责任感,最后培养的将不是社会的有为、有用之才而是危害之人。过分功利化的教学目标使得不少法学院系在教育中常忽视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信仰。法学实践教学既是理论教学的补充和延续,更是让学生认知社会和国情、塑造健全的品格、奉献和服务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实践教学中,重视学生创新能力、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必须强调学生的道德养成教育。
作者:王莉 董小龙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1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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