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析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之困境
1.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
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环境法学研究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等。这些研究方法在环境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环境法学发展的水平和风格可见,没有成熟科学的研究方法,就不会有成熟完善的环境法学,也就不可能推动环境法的发展环境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首先可以采用法学研究的所有方法进行理论研究工作;其次,鉴于环境法学是介于法学和环境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这使得用生态学观点思考问题•研究现实事物的生态学分析法成为了环境法学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独特方法。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推陈出新正是与整个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和生态学研究方式的兴起密切相关的。
二战以后,随着以英国法学家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和以美国法学家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的崛起以及罗尔斯的《正义论》、美国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德国卢曼的《法社会学》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法理学一一法哲学及其方法》等法学著作的相继问世,自由主义法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综合法学等随之形成,这些新兴的法学研究方法都成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罗尔斯《正义论》出版后,一些环境法学家在《正义论》和其他自然哲学、环境道德学观点的影响下,提出了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权等主张,使得用自然法学派理论研究环境法成为环境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此后,随着20世纪50年代在生物科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生态学科的不断成熟,运用生态学原理来研究人类及其环境系统之间关系的方法,便成了环境法学研究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一道亮丽风景,同时随着独特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日益完善,也给传统部门法学理论以强劲的冲击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诸如唯物辩证法、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的不断生态化,已成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趋势此外,由于环境法学是有关环境资源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最新成果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方法以及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方法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被借鉴和运用。由此,“法理学的经典理论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它必须能够在接受理论挑战的同时突破传统的法律思维和知识定式,为正在动摇的理论问题,如法治的现代性,法治的理性原则等等,提出足够合理的论证”而由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当代环境资源法学所引发的法律革命,说到底就是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它是从法律上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学科,是以其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范式”(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环境资源法学学术范畴和概念体系等)为推理基础和进行逻辑思维的学科,并且它对经典的法学理论予以合理有效的补充。
纵观法理学界,对于法学方法论研究可谓相当不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现有的中外传统的法理学著作对法律研究方法一直缺乏足够的系统关注和理论分柝传统的法理学著作很少提及方法问题(更不用说讨论了),偶尔提及,也往往非常粗略和概括;既没有结合具体实例的细致分析,也未能提出一种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系统表述,只是笼统地提一些方法甚或是命题”博登海默的《法理学》著作副标题虽为“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但是打开书一看,几乎没有任何方法论的讨论;而中国目前通用的名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或著作虽然常常有一节讨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但是其中除了提及一些“方法”的名号和原则外,对读者既无方法论上的思维训练,也让读者无法作为方法予以应甩近年来,在美国,以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为基础,法律经济学分析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且卓有成效的方法论论述,但是法律经济学分析对数据要求的标准很高,对经济学素养的要求也很高,其方法难以在传统的法律研究中普遍沿用,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的法律界。广义的法律社会学实际是由多个交叉学科构成的,无法形成或尚未形成统一的、便于法官和其它法律人运用的研究进路和方法;而狭义上的法律社会学更多地借助了社会学、人类学的实证调查方法,尽管它有助于理解特定社会中的法律和制度,可供法学家参考,但对于大批受传统法学教育的、强调操作的法律人来说,出于学科传统和研究时间的限制,实证研究的方法似乎也缺乏足够的相关性因此,要寻求一种与法律人有更多相关性的研究进路和方法,在放开眼界的同时,又不能不重视法律界已经形成的、哪怕是有明显弊端的学科传统。
可见,传统法学方法论研究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足严重妨碍了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进一步拓展,并有可能加大法理学家和环境法学家就法学研究范式和法学方法论所产生的分歧。
2.传统法学方法论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之困境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概念的提出,表明一种法学流派正在孕育、形成之中。这种独特的法学方法论视角,是因环境法学的发展、成熟而生成的,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有关环境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它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己任,试图设计一套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法律机制。正是由于环境法学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使得环境法学面临着比传统法学更多的理论创新的挑战和机遇然而以往对环境问题的研究分别是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不同角度切入的,现行环境法学因从传统部门法学独立出来,故带有明显的传统法学的痕迹,存在着忽视从自然科学的视角切入认为人是生态族群中一员的事实。生态化概念的提出正是要弥补传统法学理论的这一不足与缺失。
我们知道,对于一个完善的法学研究方法体系来说,其构成要素大致包括方法论、基本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方法、技术和工具等层次。而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困境首先在于,从方法论层面看,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仍处于构建阶段,环境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至今尚无定论,环境法学界对此争鸣不止,这导致了环境法学领域法哲学的缺失,而法哲学和法学方法论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不考虑法哲学,就根本无法研究法学方法论。任何一种法学方法论,均须建立在对法的理解基础之上,环境法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为复杂的法现象,它隶属于法学和环境科学,横跨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其交叉性和边缘性也正体现了它的复杂性和独立性,它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己任,试图搭建一个人与自然沟通对话的平台,设计一套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法律机制,然而以往对于环境问题的研究是分别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角度予以展开的,而这两个领域认识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人是自然界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因此人要依赖自然、服从自然规律,在环境上尤其要服从生态规律;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是生产活动,而生产活动是人类能动地改造自然的物质活动,因此,人是自然环境的改造者,而自然环境是被人改造的对象可见,自然科学将自然环境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基础,而社会科学将人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基础,并且各自都有自己的根据和理由。
环境法哲学研究的困顿正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内在冲突造成的,究其原因,恐怕在于人们对自然法则中有关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巨大分歧这种分歧导致了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法哲学的缺失。诚然,在环境法学领域许多流派正逐步生成,并为我们提供了架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体系新的哲学视角(如动物解放论、生态中心主义等),然而这些理论尚处于争鸣阶段,从现阶段来看,环境法哲学研究的缺失制约了环境研究方法体系的完善。
其次,从基本的和具体研究方法来看,环境法学是从传统的部门法学中独立出来的,早先环境法学研究一直承袭这些部门法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故带有明显的传统部门法学痕迹如前所述,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步生成的,其研究的基点在于透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在漫长的法律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规制人与人关系的方法,然而环境法学所要协调的不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对于传统法学来说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最后,在技术和工具的层面,传统的法学制度设计的技术手段用于环境法学的规范设计中,其弊端和不足已突显出來既然环境法学属于边缘学科,那么环境科学的有关技术手段应该被吸纳到环境法学研究体系中來然而由于环境法学的学者专家大都来自传统的法学部门,缺乏相应的自然学科如环境科学、生态学、系统论等背景知识,这些都不利于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在技术和工具层面上很好地实现多元化而由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当代环境资源法学所引发的法律革命,首先应是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环境资源法学是从法律上研究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学科,是以其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范式”为推理基础和进行逻辑思维的学科。
二、生态化理念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之变革
1.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变革之重心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之变革,其重心在于环境法哲学领域的革新。如前所述,法哲学在法学研究方法体系中起着基石性的作用,“法哲学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学科。它以两种方式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是对法的基本概念法的构成模式“法的价值、法的本质、法的渊源法与文化现象的关系等论题进行诠释,由之为部门法学者、法官、律师提供研究和判断的依据;其次是建构或设计法的世界观,为民众生活,生存的合理、正义、公平的理念提供秩序的皈依”可见法哲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构或设计法的世界观,并由此导向相应的法学方法论通过分析可知,环境法学研究方法面临的困顿其最重要的一点便是环境法哲学方面的缺失,它亟须一种新的世界观作为理论支持,而后现代主义的缘起与环境法学的诞生在时空上的暗相契合,似乎可以为这种困顿找到出口“后现代主义”是一个形式复杂、向度多维的文化现象作为其中一个流派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在对传统哲学的二元论、还原论进行质疑与解构的同时,试图重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并提供给我们一个全新的、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为支撑的世界观,这种以内在关联性、有机主义、整体主义为其思想内核的世界观,以多元化、多视角、开放性和跨学科为其研究的主要的方法论,正可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之变革寻得出路。
其次,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还在于它不仅要继承传统法学的所有研究方法,包括对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哲学伦理学方法、数学方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社会学方法等,更为重要的是,基于环境法学是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这一独特性,仅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不足以建立完善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机制,由此必须引入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如生态学的方法、系统论、控制论、博弈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等),建立一个有别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体系,成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变革之中心。故此,“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应特别注意以法学和环境学为基础,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研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注意掌握和运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将自然科学与伦理学,知识与价值结合起来,注意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的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实行开放式研究”关于环境法学基本的和具体的研究方法,有关学者、专家都做了详尽的论述,在此不予累述。
最后,由于环境法学的目的在于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依托于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同时它还必须有赖于相关技术处理,在环境法中环境标准的设定使其有别于其他传统的部门法律规范而极具独特性,正因为环境法中大量技术性规范的存在,使得环境法学的研究更不能故步自封,拘泥于法学领域,这对于环境法学研究者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兼具从事跨学科研究所需的理论功底、相关专业基础、学术勇气和开拓精神。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一定要冲破概念法学那种闭门造车局限于逻辑推理演绎的樊笼的做法,要在更广阔的学术视域下构建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
故笔者认为,只有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予以变革,方能实现环境法学理论的重大突破后现代主义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为复杂的一种思潮”,整合了诸如生态哲学、深层生态学、生态伦理学等后现代西方众多的思潮、流派、学说和观点,从而被誉为“一场学术范式和思维理论上的方法性哥白尼革命”其在哲学领域主要表现为反对用单一和固定不变的逻辑和公式来阐释和衡量世界;在方法论上则主张多元性和差异性更为重要的是,后现代主义对传统的“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进行了质疑与解构,并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力图藉此架构一种全新的“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正是这种多元化和主客一体化的新视角为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为支撑的世界观,这种以内在关联性、有机主义、整体主义为其思想内核的世界观,以多元化、多视角、开放性和跨学科为主要研究的方法论,正可为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寻找突破口,并由此引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以法学和生态学为基础,吸收相关学科的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研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汇融合的大科学的广阔学术视域下,解决环境法学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从而实现理论的重大突破可见,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对21世纪法学发展的意义十分深远:它不仅能以其顺应21世纪环境时代潮流的进步性而与传统法学研究范式抗争,从而揭示了21世纪法制发展的基本方向,而且还为传统法学注入了新的生命力,为法学研究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2.传统法学方法论面临的挑战与重构
传统的法理学著作很少提及方法问题,偶尔提及,也往往非常粗略和概括,只是笼统地提一些方法甚或是命题,而正因为法学方法论领域研究的缺失和不足才使得对其进行深入的哲学思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知道,认识论、本体论、价值论等均含于哲学方法之中,可见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哲学思维,与之相对的实证分析则是一种科学思维一般认为,哲学思维是观念层次的思维,而科学思维则是实证知识层次的思維因此,哲学的目标是从实体上以无限的、抽象的方式把握世界,科学的目标则是试图以有限的、具体的方式把握世界哲学思维所关注是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它不仅对客观世界作主体论拷问,也对其作出价值性追问一一也就是说它还涉足人类社会这个意义世界。法学方法论是对理论的哲学反思,同时也是对研究方法之反思而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检查方法在致知上的适当性和可靠性。因此,对于批判方法之批判就成为必要。
通过上述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性考察,我们发现法学研究方法在每次社会转型时,都会发生分化与重构这种分化与重构最先来自对于原有法学方法之批判,这种批判显然是法律历史发展的必然。黑格尔在谈到法律的“历史要素”时曾指出:“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则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在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只有在这一联系中,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才获得它们的真正意义和它们的正当理由”—方面,从外在因素看,如今,伴随着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价值理念的复杂化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原有的法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顿,而环境法恰恰诞生在社会变迁下,它“运用综合性思维方式,广泛吸收系统论、协调论、信息论,采用伦理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研究方法,深入剖析环境法的“生存背景”与“生态环境”,透过法律现象的表面发现“法律背后”的真实,无疑是我们时代整体中的一个极富生命力的“环节”,并由此带给原有的法学理论以强劲冲击另一方面,如果深入到法学理论的内部考察,则“对法学的解构使我们理解到法学不可能成为一个完全自主的学科,因此,社会学、经济学、文化人类学、政治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就不可避兔也正是在这种冲击下,法学才从其他学科获得了更多的活力”而作为交叉学科的环境法学,就当然具备了较之传统法学部门而言的更加宽阔的背景和多学科滋养之优势,故而,其在后现代主义影响下的变革使得传统法学方法论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首先,随着环境法哲学领域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入研究,且在后现代主义所提供的整体主义、有机主义等全新方法论的有力支持下,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学术观点日益占据主流地位,这对于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即以近代笛卡儿牛顿所创立的“主客二分”的研究范式)必然产生强劲冲击,并有助于实现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有助于传统法学研究走出定性化思维而重塑法学研究的解构范式,有助于超越概念法学的思维、肯定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尊重差异破解定式的牢笼这种转向还拓展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和空间由于其关注边缘、琐碎、片断之物,因此它可以改变过去那种只关注中心化事物、普遍性事物的研究范式其次,随着环境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实施(即实现社会一经济一生态三位一体的协调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法学研究的日益蓬勃,环境法学的一些独特的研究方法也将日益渗透到其他部门法学研究中。
再者,随着整个社会从“经济人”向“生态人”转型,生态利益将在立法上越来越多地得以体现,并促成整个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生态化。
三、余论
上述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对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影响,在法学实践领域已然初见端倪它首先体现在立法上,例如:1990年8月20日修订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中将原先的第一篇总则中的第二章“物”更名为“物,动物”;在第90条中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分析这一法条,可以看出,尽管它对动物的界定模棱两可,前后不一致(如前面界定动物不是物,后面又指出对动物准用物的规定),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法学中将动物绝对地视为物的“主客二分法”原则当环境法学研究领域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交融,并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时,我们有理由追问:主客绝对二分吗?如若不是,那么建筑在“主客二分”研究范式基石上的传统法学理论大厦究竟以何支撑?这个由环境法学带来的、给传统法学研究以强劲冲击的追问,终将因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而导致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再如,2002年12月20日,德国最高法院颁布法令,要求所有商店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向顾客收取罐装和瓶装饮料的包装回收押金。根据该法令,顾客在购买矿泉水、啤酒和软饮料时,必须支付25-50分不等的包装回收押金商店将在顾客交回矿泉水瓶、啤酒瓶和软饮料包装时将押金还给顾客。剖析这一法条我们发现,该法条从传统单一的以实现经济利益为其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转变为同时兼顾生态利益为其立法目的,这表明法学研究正从以传统的“经济人”为理念向以“生态人”为理念转型,这种转变最初在立法中表现出来,继而贯穿于司法、执法等各个法律环节。当整个法律规范体系发生变迁时,那么作为研究法律体系的法学研究方法的生态化,其必然性是不容置疑的。
可见,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在历史变迁的土壤中不断生成演变,分化整合,而后又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这种不断演变和跃进(从法学领域跨向其他人文科学领域再到自然科学领域),是以其所处时代世界观的改变为外在动因,以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自然分化为内在动力的。故而,在新的时代图景下诞生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对于新兴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所提供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背景支援是及时的,而在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将最终为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重构提供内在动力,并进而导致整个传统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作者:郑艺群(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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