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在法学课程理论教学中的应用初探(法学案例研究法)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0 23:59:41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22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案例研究在我国当前法学理论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比较普遍。为推动当前的教学改革、提高法学课程的教学质量,需正确认识其与案例教学法的区别,明确其性质和地位,加强对其的系统深入研究,从诸多方面上对其进行改进。

  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案例的合理应用对于加深学生对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理解,加强学生对法律基本规定的掌握,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具有重要作用。从我国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案例多被用于理论教学中,其应用的形式多数并非单纯的“以案例理”或者“举例教学”,而表现为一些简单的案例研究(case studies)。正确认识案例研究在理论教学中的应用与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或casebook method)的区别,确立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加大对其的研究力度,改进其效果,对于推动当前的教学改革、提高法学课程的教学质量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案例研究在理论教学中的应用与案例教学法的区别

  由于在我国占据主流的传统教学方法存在不少弊端,人们多年来一直都在努力对其进行改革。在这些改革中,案例研究的应用就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形式。当谈到案例研究在教学中的应用时,人们自然而然地就会想到案例教学法。许多人甚至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即案例或案例研究的应用等同于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实际上,尽管案例研究与案例教学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但案例研究在教学中的应用并不完全等同于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应用案例研究的教学也并非都是案例教学(case method teaching)。

  案例教学法是舶来品。综合国内外有关它的多种界定,可以看到,它是一种与课堂讲授法相对的、以强调学生主动学习为理念、以案例为教学媒介、以学生讨论为主要形式、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主要目标的教学方法。它的应用将为学生提供一种解决实践问题的具体情境,让学生自己或通过团队的形式去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实践教学色彩。

  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并非仅仅是讨论分析的对象,而是对案例研究的结果的表述。案例研究包括案例主题设计、背景分析、问题设置、情境和细节描述、分析和讨论、得出结论和进一步思考等多项内容或活动。它也揭示出了案例教学法的内容与实质。从国外的情况看,尽管它本身是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但当作为一种方法应用于教学中时,它在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案例教学法。

  然而,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案例研究在教学中的应用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应用于实践教学中,另一种情况是应用于理论教学中。前一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出现这种不同于国外的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案例教学法的适用条件非常高,在我国推行的难度较大。当前国内真正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并不多。另一方面,案例研究在理论教学中的应用较为灵活,且具有很多类似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得到很多教师的青睐。当前国内所谓的案例教学多属于这种情况。

  这两种情况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从性质上看,前者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属于实践教学的范围,而后者用来增强理论讲授的效果,仍从属于理论教学的范围。从条件上看,前者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都较高,教师需要精心挑选案例,预先对其进行许多的分析研究,对教学进行详细设计,学生需要具有较强的学习主动性和自觉性,预先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本科高年级学生或研究生才能胜任,而后者的要求相对较低,教师只是在理论讲授中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的情况适当引入案例,引导学生结合正在学习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一定分析、讨论和思考,二者都不需要太多的专门准备。从教学操作上看,前者的教学环节颇多,操作难度非常大,效果不易控制,而后者的主要还是理论讲授的环节,非常灵活,操作难度较低,效果也容易观察控制。


  二、加强案例研究在我国法学课程理论教学中应用的对策

  案例研究在我国当前法学课程理论教学中的应用比较普遍。这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第一个方面是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不同于初等、中等教育,教育对象具有一定的分析、思考能力,专业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既要注重理论知识传授,又要注重实践技能培养,因而案例在教学中的应用不同于简单的“以案例理”或者“举例教学”。第二个方面是案例教学法自上个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后已产生了较大影响,且其与法学课程教学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许多法学专业的教师对其都有所了解并在实践中努力地去应用,但由于其适用条件非常高,因此大多数教师都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即把案例研究应用于理论教学中,而非完全应用。第三个方面是案例教学法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有着天然的契合性,而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存在相当大的距离,案例研究在法学课程理论教学中的应用更适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和特点。

  由于人们对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案例研究、实践教学等的认识尚存一些不足,案例研究在我国当前法学课程理论教学中的应用产生了不少问题。首先,人们未能充分认识到这种应用与案例教学法的区别,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认为二者是等同的,这导致了其在我国法学课程教学中失去了应有的独立地位。其次,有关这种应用的研究非常少。当前,有关案例教学法的研究比较多,有关案例研究的探讨也有一些,由于案例教学法与案例研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后者几乎完全可以归入到前者的范围中。最后,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在教学设计方面,对案例研究的应用缺乏整体设计,对案例的分析研究不够,即兴发挥的情况较多,抑或对案例研究的定位不当,案例选择过大,与理论教授的性质不符。在案例选择方面,案例来源不明确,甚至道听途说,案例选择过大或过小,案例无法与所讲的理论完全匹配。在问题设置方面,设置的问题太简单,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抑或设置的问题太深,学生根本无法解决。在案例介绍方面,不介绍背景信息,案情描述过长或过短。在学生参与方面,参与的学生太少,学生分析讨论的部分太少。在案例总结方面,总结过于简单,不能引导学生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针对这些问题,当前需要从下列三个方面上加强案例研究在我国法学课程理论教学中的应用。首先,充分认识到这种应用对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乃至促进案例教学的重要作用,明确其理论教学的性质,确立其在教学方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地位。其次,明确这种应用与案例教学法、举例教学等的区别,加强对其的系统深入研究。最后,借鉴案例教学法的内容,从教学设计、案例选择、问题设置、案例介绍、学生参与、案例总结等诸多方面对其进行改进。

  作者:丁芝华 来源:都市家教·上半月 2011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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