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法律课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的理论研究对象)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00:13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3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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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性教学作为一种有效的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教学模式,其在教学过程中确立了理论与实践的双并重,引导学者向自由发挥和实质互动的现代教学观转变。实践性法律教学一方面传授适量的本质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传输实践操作的具体方法,二者之间的并重互动,将抽象的法学理论与社会生活(案例)结合起来,这样使抽象生命化,导致抽象本质的法学理论具备学习的亲合力,最终吸引的是学者的自主再学习,并留给学者自己发挥的可能空间。

  一、传统法律教学模式发展的困境

  传统法律教学模式十分注重在整体上对学生实施知识的传授,往往采用以“灌输式”为主的一言堂授课模式,由于法律课的教学内容比较抽象化和概念化,容易把学生引入死记硬背或纸上谈兵的机械化学习方式,尽管传统教学方法在长期以来对推动我国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法律教学模式自身带有的局限性已经暴露出来,限制了我国法学理论课现代教学的需要,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动力,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需要从法学本身所具有的实践性、技术性等方面来训练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实践性法律教学是互动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鼓励学生自主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这样使学生在面对抽象、法条时更加自愿性去理解和解释,从而改变长期以来的“单向传输”局面。而这种局面一旦被打破,学生就会积极的参与到教师课前的精选案例讨论中来,再加上教师在实践性教学中一般性不会预设观点,学生就可以在讨论过程中自由发挥辩论自己提出的观点,并通过论据维护自己的观点。

  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的交互性

  现代教育观认为学习过程不仅仅是一个认识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师生之间建立有效交流与合作的活动,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留给学生发挥的可能空间,从法律教学的本质上来看实践性教学模式是符合现代教学观的。有研究表明,实践性教学模式是师生双方积极建构知识的过程,其中教师是知识的多维提供者,通过为学生提供真实而多样的教学情境或案例,积极启发学生思维,并以任务或课题为目标,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为学生建立起自我控制学习行为,教师在此过程中起着组织、帮助、监督、促进、指导的作用。相对传统教学模式而言,实践性教学模式能够将学生引导成为知识的积极接受者,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主动地学习和接受知识,从本质上来看是符合我国高职院校学生心理发展特征的现代化教学观念。实践性教学模式既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全面性人才,又符合高职教学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终极目标,对改进高职教学使其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有着现实与深远的意义。


  三、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侧重问题解决

  实践性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内容比较广泛,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地位。由于课堂内和模拟的实践并非真实的实践环境,要达到与真实环境相似的效果,必须在实践方式的设计以及素材的选择上下功夫。因此,有学者提出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侧重实务能力的培养,这种教学的模式是在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其方法是使学生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即通过对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并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诊所式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其精髓在于通过实践、通过经验的学习,将其所倡导的价值取向、教育目标进行提炼,并将之贯彻到法学实践教育的全过程。根据能力培养目标设计实践教学模块,通过一体化设计实践教学模式,分阶段实施在一般的法学实践教学中。

  四、实践性法律教学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现代教育思想强调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地位,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把学生作为认知的主体,形成与学生的互动、沟通和交流的教学模式,充分发展学生的潜能和自学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担任着课程的设计者、组织者、促进者和研究者等角色。这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师生平等关系,使学生成为学习真正意义上的主人,并能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内在的兴趣和潜能,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和主动性,从而实现师生双方积极建构知识。实践性教学是在传统教学模式上进行了二次角色的重新定位,即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实践性教学模式下,高职法律课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设计者、组织者、促进者和研究者,通过与学生之间产生互动、交流和沟通,充分体现了学生作为认知对象的主体性地位,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学生自身潜能充分发挥。有学者指出,实践性教学强调的是法学教师只需要对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和点拨,重点是引导学者进行主体学习。也就是说相对传统教学而言,实践性教学转换的是一种师生“地位”关系,将教师与学生提升到民主、自由、平等的互动地位,这样有利于学生成为学习真正意义上的主体主人,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营造民主的教育氛围,建立良好的师生平等关系,这样师生就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主动互动教学。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旦被确认,学生就必然激发内在的兴趣和潜能,而这种兴趣与潜能的激活,其的创造力和主动性行为也就随之而产生,得到的将是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在实践性教学模式下,高职法学教育将是一个主题明确、条理清楚的良好教学效果。

  作者:丁一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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