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是部门法的形而上学,较为抽象,相比较具体的部门法,学习法理学难度大得多。法科学生普遍反映,法学理论难学。但是法学理论的价值,正在于它很难学,_旦学好法理学再学习部门法必有‘‘会当凌绝顶,_览众山小”的感觉。学好法学理论必下苦功,笔者以为以下四个面向有助于学生学好法理学:
一、阅读面向
法学作为综合性的学科,与社会科学的各门学科都有密切联系,这就要求学习法学尤其是法理学,_定要有广阔的阅读面。学好法理学,不能满足于教材和几本专著,而是首先进行广泛的阅读,开阔知识视野,培育理论思维的支撑点。正如博登海默指出:“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与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00506“腹有诗书气自华”,书读多了,理论自然就有了源头活水。比如,要理解亲属之间的“容隐”原则,就要多读伦理人常之书;要理解司法三段论的局限性,就要研读休谟的因果关系论“法律的因果关系和三段论的演绎逻辑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事实的关系'没有必然性,后者是‘观念的关系’,具有必然性”02;要正确理解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必须认真阅读伯克、休谟、哈耶克的古典自由主义著作,把握自由的真谛在于‘‘国家权力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在国家权力受限制的地方,法律才是自由的保护神”03。阅读也要处理好精读和泛读的关系,经典的法哲学、法理学著作如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休谟的《人性论》、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都是需要花大力气、反复咀嚼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志向,确定自己的精读和泛读书籍。
二、思维面向
部门法强调知识性,法理学强调思想性。哈特认为,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而是法律的思考或思想。正如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登上科学的高峰,究竟是不能离开理论思维的。”[4285法理学的最大特点是其理论思维性,即思想性,是部门法的灵魂和方向标。法理学最关注法律思维,有意识地指导部门法的发展=“法律思维即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思维定势(法律观念、价值等)和思维方法(法律推理、解释、论证以及思维程序)等要素。”0法律人必须具备法律思维,分析法律问题和案例应该在法律思维的框架内进行。法律思维分为三重层级:第_层级是形式逻辑和形式推理;第二层级是辩证逻辑和辩证推理;第三层级是思维定式。每一行业和领域都有自己独特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理念或指导原则,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而成为思维定式,左右着人们认识和处理_个新问题的视角、方法、方向或突破口,如医生的角色参照是‘‘有病推理”,而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参照是‘‘无罪推理”。罪刑法定、作证豁免权、证据原则等都是法律人应该坚持的思维定势。6由于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由于语言表达的有限性,由于法律赖以成长的物质生活方式的变化,法律必然具有有限性,不足以应对无限的生活世界,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法律思维予以弥补,避免机械司法所表现出的法律的无能、无奈、无法被社会所认同。例如,车站的告示牌禁止任何人携狗入内,1农夫为受阻于带‘‘熊”入内而大为光火,理由在于告示牌禁止的是狗而不是熊。如果按照机械司法的理念和形式推理的模式,农夫胜诉,但公众难以服膺。我们凭大众直观也能感觉到农夫败诉,但理由是什么?这就要通过法律思维来讲出理由,体现出法律是一门以理服人的艺术。从法律思维的视角看,车站是公共场所,狗的特性表明它可能会对公共场所带来不可忍受的安全和秩序的破坏,所以禁止狗入内;法官判农夫败诉,无需也不可能证明出‘‘熊是狗”,而是要论证出“熊对公共场所安全秩序的破坏相当于甚至更甚于狗”就行了。又如判决书上网,看来是一个单纯的诉讼法问题,但上升到法律思维的高度,就更凸显出判决书上网的法理意义。现代法律思维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从‘‘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法官和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主体,司法判决应当是各主体平等参与的结果,而不是出自法官的擅断。判决书上网的实质在于利用现代的言说工具一网络,让民众对判决书行使“说者”的权利,而法官则角色转换为‘‘听者”,履行“听者”的义务,倾听、分辨和整理民众的意见。这样,无论法官和公民,都实现了‘‘说者”和‘‘听者”的角色置换,使司法判决成为‘‘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双向流动的‘‘对话”,而非法官单向流动的“独白”,判决书通过网络平台的对话交流,就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被接受和认同,在‘‘说者“听者”隔离墙被推倒之时,法律和民众之间的隔阂与对立也就消除了。。]思维面向表明法学理论是整个法学的中流砥柱,缺乏思维面向,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也不可能有发达的部门法。
三、实践面向
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0856法律在本质上是实践理性,这种实践理性体现在司法中,法官通过司法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使公民过着有尊严的法律生活,司法是最直接、最及时、最有效地解决法律生活中的实践问题的。法律人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沛的理论素养,但理论知识都必须面向实践、服务于和检验于实践,以解决实际的问题为己任,决不能把法律理论教条化、绝对化、僵化而束缚司法实践。美国大法官布伦南在总结能动司法时说:“宪法的天才人物不是依靠_个静止的和已失去的世界中宪法可能具有的任何静态的含义,而是依靠使那些伟大的原则适应于解决现代问题的需要。”9199拉德布鲁赫也认为:“法律不仅想成为用以评价的规范,而且欲作为产生效果的力量。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10100法官的司法实践活动使法官在以法治国中处于中枢地位,法治国家就是法官国家,法律理论也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澄明。法学理论以研究抽象理论为特色,但正如黑格尔所言,真理是具体的,抽象的法理绝非空中楼阁,而是从具体的法律现象、法律案件概括而来,法理的抽象性和法律的实践理性并不矛盾,而且法理的价值也正在其对法律实践尤其是对司法判决的巨大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的思考,提炼和检验法学理论,实现法理学与部门法特别是司法、实践的互动。不可否认,目前这种互动做得很不理想,法理学界缺乏基本的实在法知识,而部门法学者的法理素养又不够,碰到疑难案件就拿不出达成共识的解决方案。以许霆案为例,有1些法理学者将此案当作一般民事案件,否认许霆是犯罪,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另1方面,部门法学者对许霆案的定性是准确的,但又受制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许霆的一审判决明显过重,二审判决结果相比较一审无疑具有可接受性,但方法实在不敢恭维。特别是法庭对判决结果合理性的辩护极其幼稚:“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_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后采取“适用法定刑下减刑”这一无奈之举。《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严厉处罚是指那种基于原始盗窃方式(监守自盗、穿墙打洞或乘虚而入窃取等),性质恶劣的“类型”。但许霆案并不属于此类型,许霆的法律行为如果作为“概念”能够被《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涵摄”,作为“类型”则不能“归属”于侧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案的案件事实和《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尽管有概念上的涵摄关系,却不具有类型上的归属关系,_旦我们采用类型归属的适用模式,就不应该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正是面对司法实践,我们的法学理论才能将‘‘概念”与‘‘类型1函摄”与‘‘归属”区别开来,以法学理论推动对疑难案件的解决。
四、语言面向
孔子云:“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学好法理学首先要过语言关。在社会科学中,法律是最强调‘‘说理”的艺术,它和文学的‘‘言情”艺术构成了对语言修辞要求的两极,法学和文学是对语言修辞要求最高的社会科学学科。佩雷尔曼认为“新修辞学(NewRhetoric)是一门实用学科,它的目的并不是想创作一幅艺术珍品,而只是想通过语言(或文字)对听众(或读者)进行说服的一种活动。”M“修辞产生的是说服,它的全部工作就是说服人。”M574法律要通过说理打动人,好的法学作品必然具有高超的言语修辞艺术。法国的大作家司汤达坚持每天阅读法国民法典,就是折服于法国民法典洗练明快的语言风格。语言是非常微妙的功夫,把语言运用得炉火纯青非常难得,但是文从字顺是基本要求。而且“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我们应该选择语言水准最高的著作,如《论语》、《老子》、《古文观止》等,能读唐诗宋词就更好了。当代一些法学教授的语言功夫很高,如苏力、贺卫方、许章润等,应多读他们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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