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内涵
俗话常说 “人是铁,饭是钢”,说明了人必须要吃饭的同时,也表明食物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正式基于这种重要性,人类在繁衍发展的过程中,才一直没有停顿过对于我们所食用的各种食物进行研究,包括了对食物的种类、营养以及产出数量等等项目的探讨。在这些科学技术中,包括了能够同时增加产能和提升作物各种抗灾抗虫特性的基因工程技术成果——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即转基因食品。
从专业角度来讲,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通过某种能够产生预期结果的外源基因导入目标生物的方式,或者通过做分子重组的方式改变目标生物的基因特性,由此得到的生物为转基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GMO)。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生产加工得到的人类可食用的产品,即为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GMF)。
食品安全管理是指政府及相关食品管理部门,为了保障食品市场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通过立法和有关技术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及食品消费等过程进行协调及整合的活动过程口。
二、国内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比较
基于我们人类对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性还未为可知,所以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显得必要和慎重。从转基因食品的原材料在农田里进行播种、栽培到原材料的采购和销售流通,再到工厂生产中工人的安全性保障,以及消费及售后等等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确保是安全的。由此,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是非常冗杂的,为保障转基因食品链的每一环都是安全的,就要求管理体制和措施都适应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
(一)国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制度
1.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制度
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相对欧盟国家较为开放,其监管原则与非转基因食品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1)安全监管部门。在美国是由美国环保局、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国立卫生研究院以及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对转基因食品产品进行管理。
(2)涉及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制度。2001年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颁布《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从植物内提取成分与动物结合而成的转基因食品,生产开发商必须在产品进入经营销售的120天之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向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提出申请,以确认该产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现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对转基因食品和其它产品的监管还是一样的,如若转基因产品能够在过敏原、新成分、营养成分和毒性等常规的检验项目中合格就准入进行生产和销售环节,但是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注,以示与非转基因产品进行区别。
2.欧盟地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
1998年,英国的Arpad Pusztai教授在实验中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存在隐藏的损害风险之后,成员国的大多数公民对转基因食品就非常忧心甚至抵制。因此欧盟成了世界上对转基因食品的监控最为严厉的地区,并且形成了一整套非常严格并易于操作执行的监控体系。
(1)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原则。在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原则上,欧盟秉持严格的审批原则,没有通过成员国和欧盟双重审查的转基因食品都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其中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审查囊括了涉及转基因产品的每一个环节,这也就成为了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监管的独特模式和特点所在。
(2)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制度。2002年1月《有关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管理条例》是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监管的标志性法律。在该《条例》中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强制要求贴标签,以及各种转基因食品贴标签的操作规范,贴标签的作用除了明示消费者以外,还体现了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监管的另一制度——可追踪召回制度,标签中具体表明了制品的成分、组成、转基因生物的含量以及每一环节的生产商。2003年又颁布《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和《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
(二)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了多项管理办法。2000年以前,我国就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了监管,分别为:1990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方法》;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技部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这些规定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搭建了基本框架,而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管理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是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此后为明确实务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农业部相继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在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的同时,也确立了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际联席管理会议制度。2002年4月卫生部公布《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我国也实行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2006年,农业部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从主体适格上确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从业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三、中国现行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虽在我国拥有广阔的运用和市场前景,在监管上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受传统食品安全监管弊端的影响,在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
(一)缺乏完善的相关的法律条规
从前文我国监管现状可以看出,除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之外,其它大部分食品法规都是由部委制定的,并无权威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法律效力不强。另外,由于该《条例》在立法上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对于正常开展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是十分不利的。
(二)转基因成分的标准量与国际上通行的不符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的是与非,转基因食品能够构成威胁的前提也是在超过了食品和营养标准通常认为,每单位物质中含有的异已物质含量对人体的有害性是可以忽略的,则可认为是安全的,对于转基因食品也不例外。而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中却没有 类似的最低比例规定。
(三)相关部门缺乏统一的检测标准和具体规范
除了对转基因食品含量没有明确标准之外,各单位依据的检验基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可行规范,导致每个部门对同一产品有各自的检验结论。采用不同的的检测方法会有截然不同的检测结果与结论,因此,从转基因产品监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角度来看,不但需要设定基准检测值,还必须确定具体的法定检测方法,只有这样,相关检测部门作出的转基因成分的检测结论才具有可信度。
四、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对策
转基因食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作用下人类对生物技术和食品的选择。基于人类对于转基因食品本身的了解并没有达到完全掌握的程度,生物科技还有很多位置领域需要我们去探索,所以我们无法真正对其潜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和保证。为了尽可能的做到在享受转基因食品给我们带来的各种好处的同时,能兼顾到环境保护和消费者的健康,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导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和管理向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从而使转基因生物工程给我们创造更大的利益。
学习和借鉴国外转基因食品监管方面的优秀经验,对于我国建立和健全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转基因产业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测试制度,实行可追踪召回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机构,另外,从事后救济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应仿效欧盟严格标识制度,只有严格表明转基因食品每个环节的经手方,使转基因生产链透明化,才能在风险出现以后及时救济,也更利于对于各个环节的监管。
(二)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评估
当前,我国的转基因技术方法比较先进,但是安全保障技术措施还比较落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因此,应加强和加快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和风险评估,建立快速、准确而经济的检测体系,从而实现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更加公开、透明。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转基因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且根据情节和影响的轻重处以适当的罚款,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转基因食品的正常生产和流通,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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