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效率违约制度研究论文(预期违约率模型)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2 00:46:30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5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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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效率违约,是指当契约的履行人违反约定所获得的效益比履行契约所获得的效益大时,履行人选择违约的行为。效率违约理论自提出之后就备受争议,学界对其评价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其提高了社会效益,节约了社会资源;反对者则认为其会助长功利主义倾向,严重损害了契约的尊严,影响了社会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剖析效率违约理论,探讨该理论的利弊。

  论文关键词 效率违约 契约 效益

  一、效率违约理论

  效率违约理论是法律经济学派提出的,核心问题为“是应该严格遵守履行契约的原则还是可以有条件的承认违约的正当性”。学界常常引用的效率违约的定义有以下两种:
  1.罗伯特·伯明海姆(Robert Birmingham)教授对效率的论述:违约的一般损害赔偿救济通过诉诸主观自然正义的概念得以捍卫,它将受损害方置于如同契约已经履行时的处境。一个较少内省性的正当性是有效的。从经济效率的视角也可以得出保护此种期望利益(的结论),因为它在没有产生期望的实质不稳定性的同时鼓励了生产和商品的最大化的重新分配。严格遵守此种标准会促进市场机制的适当运行。通过消除契约允诺道德的内容,鼓励有利可图的毁约在社会意义上也是可欲的。
  2.理查德·波斯纳教授对效率违约的表述:在有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仅仅由于他违约的收益将超出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而去冒违约的风险。如果他的违约收益也将超过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并且对预期收益损失的损害赔偿是有限的,那就有违约的激励了。但存在这种激励是应该的。
  简单的说效率违约就是有效率的违约,是指当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履约的收益时,认可违约的正当性。
  波斯纳教授用了一个经典的案例来说明他的观点:
  我签订了一项以每件10美分的价格向A交付10万个定制零件的契约,零件为其锅炉厂所用。在我交付1万件后,B向我解释他很着急地需要2.5万个定制零件并愿意每件向我支付15美分,不然B将被迫关闭其自动钢琴厂而付出很高的成本,于是我将零件卖给了B。导致没有按时向A交货,使得A损失1000美元的利润。由于我已从与B的交易中得到了1250美元的额外收益,所以即使在赔偿A的损失后,我的经济情况仍然得到了改善,而B也没有因此而受损。假定A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而又没有其他人受违约侵害,那么这种违约就是帕雷托较优状态。
  从波斯纳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经济学派强调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实现社会效益的帕累托最优,通过资源的交换实现资源利用的效率最大化。正如霍姆斯法官所说:赔偿不是强制信守契约的法律政策,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契约和不履行契约对另一方当事人引起的任何损害进行赔偿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契约从此少了些个人意志结合的神圣外衣,成为了分担风险的工具。
  当然,在违反既有的履行义务之后,违约者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波斯纳的观点:赔偿应该将注意力集中于违约受害者对契约履行的预期收益上。

  二、多视角下的效率违约理论

  (一)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效率违约理论
  在上文中,笔者引用了波斯纳教授关于效率违约的经典案例,我们仔细分析,可以从该案例中得出的效率违约的三个理论前提:
  一是假设守约方的所有损失都可以用数字加以衡量。在该例中波斯纳教授假设A的所有的损失为1000美元。
  二是假设此市场不是完全自由竞争市场。因此B对该零件的寻求不能通过其他同业经营者中得到,而只能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向零件出售方购买。
  三是假设违约方拥有对被违约人的充分信息。这种充分信息能够使违约方精确计算违约的成本和收益。这就意味着违约人充分掌握被违约方对契约标的价值的信息,并且根据此信息进行评估。此种评估与违约获得收益相比,才能得出违约是否有效率的结论。
  但是,这些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是否能够满足呢?
  第一,假设守约方的所有损失都可以用数字加以衡量。要将两个收益的大小进行比较,必须要对两个收益进行定量分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是否如波斯纳教授在案例中所说的那样可以用数据精确的表示出来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笔者将继续用波斯纳教授所举的例子阐明这一点。
  锅炉厂生产的锅炉是为了给某个住宅小区取暖使用的,这样零件生产者和锅炉厂都成了供暖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实际上,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最常见不过的)。因零件生产厂家的违约行为而导致锅炉厂延期交付锅炉,进而造成该小区的居民取暖困难。小区居民为此将锅炉厂告上法庭,要求锅炉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是侵权责任。如果将这些算入零件生产者的违约成本中,那么这1000美元损失的估价是否准确?更重要的是,几乎所有的生产者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环节的违约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这种连锁反应对经济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第二,假设此市场不是完全自由竞争市场。这个假设在现下的中国是否是常态?众所周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商品市场得到了极大的丰富,有钱买不到东西的时代早已过去。现在,全国近百分之九十商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剩现象,也就是说,我国现在已经处于买方市场。就本例而言,如果零件的市场单价是10美分,那么即使b需要2.5万个零件,也可以从其他零件生产商中得到,完全不必破坏已存在的契约。因此,从中国现下的市场状况来看,钢琴厂这种行为是不常见的。
  第三,假设违约方拥有对守约方的充分信息。通常情况下,买方不会告知卖方(违约方)缔约后将获得的预期利润,买方也可能改变标的的使用目的。因此违约方对守约方的信息并非完全充分,卖方(违约方)难以估算其违约行为将对买方(守约方)造成多大的实际损失。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运用法律经济学分析违约问题,我们不仅要看到表面上的效益,更要注意该违约行为对整个社会生产连续性及稳定性的影响,加上信息不充分等这些法律经济学自身难以克服的假设前提的缺失,使效率违约理论难以在实践运用。


  (二)自然法学派视角下的效率违约理论
  自然法学派一向高举正义大旗,努力寻求在现实法条后面的“不变的神圣的精神”。公平,正义,效率,秩序是自然法学派所推崇的重要的价值理念。契约作为人类交往中最为重要的手段,自然法学派当然也极为重视。
  第一,古罗马时代的契约理念。古罗马时代商品交易十分繁荣,期间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法律规定也极为发达,甚至成为近代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渊源,所以分析罗马法对契约的态度仍有一定价值。
  关于罗马法对契约的效力有一句法谚表达的很明确:pactasuntservanda(有约必守)。其内涵十分明确。所有契约都必须得到履行,违反契约的人必然受到法律上的处罚和道德上的责备。从罗马法的角度来看,为取得更大的效益而违约违反了罗马法的基本精神。
  第二,近代的意志契合理论。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后,崇尚理性和自由成为其显著的特征。正如康德所说:契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根源在于“意志的自律性”,而“意志的自律性”的基础在于道德准则,即所谓的“绝对的命令” 。每个民事主体都被视为是理性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明确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能够承担其可能导致的责任。
  在这种观点下,违约行为必然会造成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了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有的学者提出了契约即是允诺,而允诺必将遵守的观点。如帕特里克·阿蒂亚所说:把期待利益损失的追索和实践性契约执行力相联系,即使没有期待而受损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获益,契约也可强制执行。 可以看出,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自然法学派必然难以接受效率违约的观点。
  (三)功利主义法学派视角下的效率违约理论
  近代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就是:现存的一切政治法律制度均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和幸福,而人一切行为均是为了追求这种利益和幸福。 功利主义大师边沁认为:评价一国之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准仅有一个:其能否增进最大多数人的福利。法律与制度本身不能左右人们行为,能够左右人们行为的是法律制度中的功利。但若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发生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人们指定共同的协议。协议的基本的内容就是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1)稳定的财富占有法则;(2)根据同意转移所有权的法则;(3)履行许诺的法则。 因此,一但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为了自己的效益而违约,他将很难再被他人信任,从而将失去今后参与契约的机会。所以功利主义法学派对契约也是持“应当严守”的态度的,“履行许诺”的原则也显然是与效率违约理论相悖的。
  (四)社会学视角下的效率违约理论
  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社会分工便越来越细。分工越细,各社会部门之间的依赖就越强。现在任何一件商品都是由许多生产者相互合作生产的,各个企业都相互联系,相互牵动,成为整个社会产业链中的一环。要让这个社会的生产效率提高,必须让社会中各个生产部门协调配合。相反,如果这个生产网络中任何一环出现延误,必将影响整个社会生产效率。契约是商品交换的外在形式,保护商品交换的稳定顺利是契约法的的基本的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效率违约导致的“为效益而违约”的情况必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即使违约方适用效率违约在单次的博弈中可以获利,但是一旦进入长期博弈和多次的博弈,该违约方的长远效益并不能得到保障。
  (五)社会道德视角下的效率违约理论
  道德虽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其效力仍然不可忽视。人们都喜欢和道德高尚者为伍,企业也喜欢和讲商业信用的企业做生意。商誉作为一种无价的财富历来为企业所重视,而诚实守信又是维护商誉的最基本的要求,具体而言就是诚信的履行每一个契约,尽量减少违约行为。如果仅仅因为一次交易将取更大的“效益”而轻易违约,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企业形象,也断送了企业的未来,可以说这样的做法是极不理智的。

  三、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效率违约理论有其自身难以解决的先天不足(该理论的假设前提与现实生活大不相同),并且和许多传统法学理论相悖。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许多的市场规则尚不完善,商业欺诈、信用缺失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国企业的诚信问题将不仅关乎我国国内的经济建设,也将影响我国在世界商务交往中的形象。依中国现下的国情,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企业信誉制度,培养起良好的商业环境。故笔者反对将效率违约制度引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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