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占案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风险)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2 00:46:53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6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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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出现了不少问题,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非法活动,牟取暴利。本 文以近年来某县司法机关办理的一些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犯罪案件为视角,剖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以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一、主要犯罪形式

  经笔者对近年来某县司法机关受理的一些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发现,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比较典型的是利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非法集资。第二,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套骗国家补贴。主要表现为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项目,套取、套骗国家涉农补贴资金。

  二、危害后果

  虽然目前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是很多,但是危害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农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犯罪,往往会损害到农民群众的利益。2、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损,或者应当得到的利益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往往会引发不满,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3、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当农民群众知道国家实行的惠民政策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或者当农民群众知道国家本应该给自己的扶助,却被不法分攫取时,很容易产生引起对国家惠农、利农政策的怀疑的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妨碍国家惠农、利农政策的施行。

  三、原因分析

  (一)部分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不纯。主要表现为:一、有些人一开始创办合作社就是为利用合作社从事非法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的市场主体法,与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相比,有登记准入门槛低,管理松散等优势,利用合作社从事非法活动减少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二、有些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为了能得到国家财政补贴。为了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社,国家实行了诸多鼓励、激励政策,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于是一些、人便以村组干部、家庭成员凑人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这种合作社,徒具法律形式,甚至有些人,特别是一些基层 组织人员还会趁机捞一把,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侵吞 国家补贴资金。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目前我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一是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二是国务院2007年5月28日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虽然一些省份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但主要内容还是参照这两部法律、法规。经过数年的实践,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制度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准入条件低、把关不严,甚至无需验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就可以登记;二是没有规定如何监管,甚至无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年检;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法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

  (三)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引导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但是很多地方的政府只是考虑到地方政绩,重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引导,以及对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人才培养方面做得不够。

  四、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的打击力度。公检法三司法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在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加大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对可能涉及犯罪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查,特别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时阻止犯罪,减少群众损失;检察机关要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补助资金领域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进行排查,严惩贪污、挪用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行为和在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渎职行为,同时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审判机关要严格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的量刑,尽量避免判缓刑、免刑。

  (二)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法制宣传力度。司法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主动上门、跟踪服务等方式,深入农村,走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讲授《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防止被欺骗、被利用,从源头上防止一些动机不纯的人员利用合作社从事非法活动。

  (三)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要严格合作社的准入制度,审查农民入社的自愿性,避免政府工作人员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以家庭成员为社员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建立一整套日常监管、定期回访的制度,及时清除不合格的合作社;三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利用合作社套取国家补贴、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沈 凯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 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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