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大监督从此由实践探索的工作层面,转换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层面,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对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论文关键词 监督法 基层 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反映民意和时代需求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人大监督从此由实践探索的工作层面,转换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层面,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对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永仁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省、州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通过深入宣传教育、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督手段,确保了监督法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取得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初步成效。虽然在贯彻落实监督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为此,本人结合人大工作实际,查找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就贯彻实施《监督法》提出了一些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五年多时间,虽然永仁县在贯彻落实监督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时间落实难
《监督法》第二章创设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第二章第12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法》之所以要强调这三个法定时间,其目的是要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增强审议的针对性。按照《监督法》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结合永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2009年5月5日永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改通过了《永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第四章第28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5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等多方因素,专项工作报告难以按期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就难以提前预先收看专项工作报告,这无疑影响了常委会审议的效果和质量。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府两院”提交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比较复杂,导致不能按规定要求送交。从永仁县人大工作实践来看,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一般是在会前半个月发出,“一府两院”接通知后,再按要求组织起草报告材料,并送领导审阅,再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这期间难免会有领导外出,传递耽误时间;另一方面,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住在乡村、企业,材料送交难免每次都能按时。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难
《监督法》第五章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立法监督制度。此次《监督法》弥补了在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中的立法缺陷,第五章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做出具体规定。2009年5月5日永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永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但由于多方原因,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到目前为止,永仁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还未实现零的突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监督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另一方面是由于省州人大常委会没有参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县级人大常委会缺乏操作程序,导致审查不严,执行不力的问题。
(三)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难
《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当家作主的权利。《监督法》从两个方面强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该法第一章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一章第7条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在实际操作中,县级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的渠道主要是人大的刊物和网站。但永仁县人大常委会目前还没有自己的刊物、网站及公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的意见、决议、决定,只是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直各部、委、办、局,向社会公布的渠道比较窄,效果不够理想。
二、几点思考及对策
为贯彻实施好《监督法》,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本人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
(一)加强学习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是贯彻实施好监督法的先决条件。首先,在学习宣传的层次与环节上,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报告会、举办培训班、法制讲座、参加理论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认真学习监督法、宣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掌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同时把贯彻落实监督法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监督法的具体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实际本领,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一府两院”要从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高度,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习,切实增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和自觉性,并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加强自身职能转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正司法水平;三要充分发挥新闻单位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就监督法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思想认识,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自觉性,维护法律严肃性。并把监督法纳入“五·五”普法范畴之中,建立宣传监督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监督法,努力形成有利于监督法实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完善制度,逐步规范监督工作
按照监督法的立法精神,及时研究和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操作性强的贯彻监督法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流程,做到在监督理念上与监督法搞好对接,在监督程序上与监督法搞好对接,在监督方法上与监督法搞好对接。在对原有规定、制度进行梳理的同时,要制定永仁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规范监督工作,明确监督程序。在对原有的地方性法规,监督工作制度和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和规范,该废止的要废止,需要新制定的要认真研究制定。“一府两院”要根据监督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具体措施,做好与人大常委会监督有关的协调、衔接、配合工作。通过依法规范的监督工作,有效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有效地进行。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省州人大常委会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实施办法,详细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报送、备案、审查程序,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指导。“一府两院”要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专门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工作机制,逐步统一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格式,规范报备程序,健全备案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存档等制度。
(四)规范创新监督机制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全面履行职权,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一要完善在监督中体现支持的机制,依法监督、科学监督,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二要建立健全与“一府两院”联系机制,制定联系办法、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从根本上解决报告报送时限等问题。为此,“一府两院”要依据监督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专项工作报告提交的制度,规范提交程序,确保专项工作报告在法定时间内提交。永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以人为本,改进会议材料投递方式,保证会议材料按时送到常委会每位组成人员手中,以提高常委会会议效果和质量;三要建立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机制,成立跟踪督办小组,加强跟踪监督,在必要的时候,敢于和善于运用质询、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整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问题,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监督,务求整改到位,取得实效。
(五)采用多种形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关键是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着力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宽监督工作的广度、深度、力度,树立人大工作的权威形象。一要在监督的范围上求宽。就是监督的覆盖面要大,范围要广。把对“一府两院”的工作部门和“双管”单位一起纳入人大的监督范围,切实依法有效地进行监督,消除监督死角和缺位现象。二要在监督的内容上求精。人大监督工作的任务重,实施中要着眼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问题进行监督。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监督,把监督的着眼点放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上;紧紧围绕法制建设开展监督,使监督更具体化,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三要在监督的程序上求严。努力做到程序上严格、合法,要对程序性原则进行规范,制订出具体的工作规程;要从监督事项的提出、调查、审议、表决、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操作规程,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四要在监督方式上求新。在全力抓好监督法明确的七种监督方式(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还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从而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要在监督的过程上求公开。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积极探索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公开化的途径,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监督工作的民主公开渠道,通过建立与新闻单位联系互动制度,设立人大工作新闻发言人,邀请人大代表、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要利用现有的电视、广播向社会公开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工作网站,开设人大工作通讯专刊,进一步拓宽向社会公开的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以提高公开化的成效,使人大监督工作始终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共同监督之下。
(六)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质量和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常委会机关参谋、服务作用的发挥水平。为此,一方面永仁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要参照《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具体规范各工委办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畅通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信息联系,督办和反馈好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为常委会全面、正确实施监督法切实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工作;另一方面永仁县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自身监督能力。同时,永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加强监督能力建设,确保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指明了新方向、赋予了新任务、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努力把永仁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永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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