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教育提升的可能性
中国国际法教育以1978年的改革开放为起点,在过去近40年间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培养了一批人才,对于新中国的外交事业有着实质性的支持作用。然而,总体上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水平,却仍然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国际交往需要,不能匹配中国日益提升的国际地位,远远不能达到中国深入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需求。所以,如果改善國际法的教学模式,提升国际法的教学效果,是法学教育必须认真面对的长期课题。
国际法学科并不是一门像理论物理那样的需要高运算能力、高想象力的“烧脑学科”,甚至可以说,整个的法学学科都不是对智商要求特别高的学科。法学更多的是要求对社会生活比较清晰的认知、相对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将规范与事实有效结合的整合叙述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习国际法的成本并不高。那么,当代中国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就不再是外部条件的限制,而是我们自己的教育教学体制约束了中国国际法教学的高水平发展。针对这一论断,就有必要深入思考提升中国的国际法教学水平的方式,构设提升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的实践能力的路径。笔者认为,教学过程的核心在于教师和学生,而这对协同进步关系的起点和基础则在于教师。为了实质提升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的水平国际法专业教师应当在“道”和“术”两个方面予以提升。
二、国际法教育的“道”:真知与真爱
国际法教学中的“道”,就是教育者的知识与能力储备中对于这一课程和知识体系的理解、把握与认同。笔者认为,组成此种认同的主要因素有这样几个:第一,学习国际法的前景如何?第二,国际法到底能干什么?到底有没有用?第三,学习和从事国际法工作,其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多大?对于这些问题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热情,也影响着教师讲授国际法的敬业精神和认真态度。
1.充分认知国际法教育的意义
教学中积极有益的国际法观念,首先要求老师对中国当今国际法教育、国际法课程教学的重要意义的充分认知,对于国际法在当代中国外交和国际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的准确把握。教师如果缺乏这种认知和把握,容易将学生带入歧途,使学生对国际法产生不合实际的判断。
学习国际法有用吗?特别是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学习国际法是否能够像学习民法、商法、刑法那样“有用”,甚至能够直接变现、带来金钱上的收益呢?显然,国际法并不是一个这样的学科。国际法是一个在教学环节中实践机会不多、成本很高但直接收益并不大,而且从就业的角度讲,前景也不那么广阔的学科。如此说来,国际法真的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那么为什么自从国际法学科出现以来,总有一些人对国际法非常痴迷,总有一些人毕生进行着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教学和思考呢?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个人的知性追求,也就是一个研究者、思考者对于国际关系领域的规则存在求知上的热切追求:国际法应当是什么样的?实际是什么样的?从纸面的角度看是什么样的?从具体运作的角度看又是什么样的?这一系列的问题充满迷惑,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出于对于知识的渴求和对于好奇心的满足,会萌生出一种力量,驱使他不断地进行国际法领域的探索,这种求知的欲望是进行国际方案研讨非常重要的基础。
第二,一些人对于国家利益的追求或者对于世界共同利益的追求,这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道德驱使。或者用当下流行的词汇是一种“情怀”,有些人出于知识报国的思路,学习国际法并使用国际法的规则、制度、观念向国家的决策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国际法学习会与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发展战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国际法学习是国家利益所推动的。另外一些国际法研究者和教学者,可能更期待着;通过学习国际法为整个世界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努力,以此形成自己的国际法理念,并将这一理念传播给他所及的受众。这也是促动一个人去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三,国际法作为一门高精尖的法学领域,确实被国家的外交和相关部门所需要,存在着就业上的需要。例如以当代中国而言,全国人大、中央军委、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和国务院的其他部门,都可能会需要一些懂国际法,真正能够用国际法来理解和操作国家对外事务的专家。那么,这种就业需求就会导致一些学生或者研究者对这一方面感兴趣,从就业的角度,从作为外交官员的职业荣誉的角度,学习和掌握国际法。国际法是崛起大国的制度重器。从这个意义上讲,正在走向全球治理核心地位的中国,必须充分掌握国际法的理念和技术,从而为中国在世界体系和国际关系中的发展做出更为重要的贡献,同时也利用国际法的制度和体系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更适当地表达自身的话语,更积极正面地塑造自身的形象。而中国的能力和行为是由无数个中国人通过自身的素养、知识、语言、行动来体现的。所以,如何在教育和教学的过程中提升中国相关储备人才的国际法能力,培养出适合中国大国地位的国际法队伍,是当今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也是中国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2.妥当评估国际法的作用功能
在对国际法教育之于中国的意义有充分认知的基础上,教育者还有必要对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用途认知清晰、排除误解。无论是过高地估计国际法的功能和意义,还是漠视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都是不适当的。因此要在宏观整体的层面,对于国际法的意义和作用有较为深切的洞察。很多对于国际法悲观的论点其根本都在于对国际法究竟具有何种作用没有清晰的把握。就笔者和国内的国际法年轻教师的交流而言,感受到仍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错误认知:
第一种认知,可以被称为“国际法规则至上论”,或者也可以认为是“国际法万能论”的一种现代版本。这种观点认为,一个国家做什么不做什么,必须要严格地依照国际法去行事;如果违背了国际法,就必然要承担国际责任,这个国家就会面临着极大的国际负担,会有非常严重的后果。这种观点虽然表面上可能有益于推进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但问题在于,这种理解和现实的国际社会经常不能够有效地结合,不能够非常清晰地说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一个不符合客观现实的观念和理论很显然会被现实打击得粉碎。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的严格遵守理论实际上导致了人们对国际法整体信心的丧失。
第二种认知是形形色色的国际法虚无论。其主要倾向是,国际法在当代国际社会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作用;真正起作用的仍然是国家的实力,无论是军事实力还是经济实力,都直接关涉着一个国家的成长、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生存方式。这种思路很显然更无助于在国际关系之中去认知肯定和推进国际法,它更有助于去促进国际关系中的实力决定收益的观念,也就是说,权力政治(powerpolitics)会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地推进,国际法会显得边缘化。
现实的世界格局证明,比较适当的国际法观念应当是: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之中既起着一定的作用,又没有达到决定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成为国家生死攸关条件的重要程度。国际法更适合被视为国家的语言表达方式。国际法是现代社会文明国家表达自身立场体面而妥当的语言。懂得把握这种语言,就能够成本更低、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维护自身的立场;反之,如果不善于利用国际法的语言,就有可能表现得过于强硬或者过于软弱,甚至立场非常模糊,让人觉得无法把握、无法信任,这都是不利于一个国家发展壮大的负面因素。对于那些处于积贫积弱状态下的国家而言,国际法很可能仅仅是一种奢侈品。例如中国东北在1931年遭受日本军队攻击的时候,在1937年遭受日本全面入侵的时候,如果我们迷信国际法,认为国际法可以帮助中国抵御侵略,可以避免中国亡国灭种的危险,显然是过于天真了。只有在抵抗的情况下,中国才能够真正地获得生存的机会,否则,就很有可能是缘木求鱼。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已经相对强大,在国际社会上拥有着很深厚和广泛的影响力,那么国际法就对这个国家非常重要,是这个国家锦上添花的因素。因为世界各国都会关注着这个国家的名誉和声望,这种名誉和声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能不能够获得合作的机会和很好的发展,意味着该国能不能够成为世界各国信任的国家,最终领导世界发展的潮流、领导全球治理的塑造和变革。中国恰恰处于这样的一个时空节点上,它非常需要世界各国减少对国家与政府、人民的负面印象,减少中国“威胁”论,增加中国的正面和积极的评价,由此增加中国在国际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合作的机遇,提升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参与的程度,改善中国发展的环境。基于这样的认识,可以说,国际法作为一个国家在世界上安身立命、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对于塑造中国的良好形象、提升中国的合作几率、形成中国的话语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在当代世界中的多数需求,都期待着国际法来应答,所以,当代中国人认真学习、了解、应用国际法,是对中国做出积极贡献的一种表现。
3.对于国际法知识与体系的热爱
力圖提升国际法学教育的水平、增加国际法课程的吸引力,要求教育者用自己专业与情感的光和热去点燃学生心中的烛光,这就自然意味着教师要喜爱国际法,要对于国际法有一种知识和功能上的热情和倾向性。如果没有这样的热情和倾向性,只是出于应付差事而进行教学活动,让学生感兴趣是很难的。
在笔者看来,国际法专业教师对于这一知识与体系的热爱,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其很美好、很完善,而恰恰因为国际法还远非尽善尽美,因为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还有很多缺陷,这导致了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大的提升必要,这也就留给国际法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很多可以大显身手的空间。而这种不完善性可以从国际法的社会性、国际法的不确定性入手。
国际法和所有其他的法律一样,包含着两方面的表现。第一个方面就是法律体系和其外的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法律离不开社会,社会是法律所存在的母体和其所生存发展的环境。有社会必有法律(Ubisocietas,ibijus),这个拉丁文的术语也意味着法律对于社会的依存性。我们不可能脱离社会去理解和认识法律,也就进一步可以说明,我们不能脱离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因素考量认知国际法。同时,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方面,也具有一种自生性,也就是说国际法有一个自我循环、自我发展、自我印证、自我确认正当性的特征。国际法和国内法一样,都可能会呈现出对于专业性的要求,会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在职业共同体内部彼此存在着更多的相互认可,因而,采用法律的方式本身就代表着被社会广泛认同,采用国际法的方式,也就意味着更多地被国际社会所赞许、支持和认可。
在战略层面注重国际法对于塑造国家形象、确立国家话语模式、提升国家声誉的功能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在战术层面要破除对于国际法规范简单化认可的迷信。要充分认识国际法的不确定性。国际法并不是输入一系列的事实信息,就能够输出合法或者非法的答案的运算机器;国际法并不是一个非是即否的判断题;国际法并不是一套将相关变量给出确定具体的数值,就可以套用一系列常数而给出结果的公式。在过去的经验中,有一些初步进入法律领域的人,曾经试图将法律程序数学化。也就是通过计算机编写程序,将相关的法律规则输入,进而试图通过给定的法律事实而输出判断结果。但是所有此类的实验都失败了,迄今为止。这就意味着,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远比初看起来要高很多。法律规则,从表面上看非常简单,大多数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假设一种情况;第二部分,对于给定的情况做出一个应当在法律上予以如何认知判断或处分的结果。但是就是这两个部分就有着非常大的解释空间和争论可能。这种解释空间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关术语真正的内涵和范围是什么?在现实中所遇到的问题是否落入了该术语说指称的领域?例如联合国宪章非常明确地规定,自卫是国家所当然拥有的权利,是当代国际法所认可的使用武力的一种方式。那么,进一步的情况就是什么是自卫?哪些情况,可以落入到自卫的范畴,国家可否采取预防性的自卫措施?如果这些不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中达成共识,则这个貌似简单到极致的国际法规则仍然存在着非常大的解释空间。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称为事实定性的解释空间。
第二,法律条文之间,经常具有不同的考虑,基于不同考虑而出现的法律条文会有一种内在的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适用这一法律条文,还是适用那一法律条文,在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上作如何解读,就有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认知。例如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中,一方面确认了在贸易方面要促动各个关税领土之间的自由流动的原则,另一方面也确认了国家基于健康、环境或者其他相关的考量,可以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对于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对于该项条文的落实,就需要通盘解释相关的规则。例如,隐蔽的贸易保护、对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违背,等等。只有将这些规则综合地理解和认识,才有可能对于这一规则提出较有说服力的阐释。而这些规则之间,彼此构成什么样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何者优先,何者居后?这显然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自身的解释。
第三,规则之间的冲突,也就是此法律文件和彼法律文件之间是否具有一种顺位关系?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在不同的法律事务之上会呈现出很多规则,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统合性,相关的规则往往都会涉及同一个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在国际法的框架下,使这一问题变为更加复杂的事,不同国家之间可能就相关事项,甚至同类事项缔结不同的条约,形成不同的国际法群落在这样的前提下,就出现了在这一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究竟应当适用哪一规则、排除哪一条款,或者如何确认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法律生活的历史上,形成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但是,究竟何种法律应当被视为特别法、何种法律属于普通法,有些时候也很难判断。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是法律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也正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存在着非常大的解释空间,才使得法律成为一种要求很高的技术,一种需要对于社會生活有着较为深刻了解和认知的技术,一门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人文关怀的技术。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对于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而言,都不应当抽象地认识法律问题,而必须将法律置于社会生活的母体之中,去进行综合的考量和判断。这就可以非常好地解释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话,“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之所以没转换成一门以数学为基础的学科,而仍然是一门以社会生活为基础的科学,其根基就在于此,如果我们将目光投射到国际法上,就会发现,这一领域的问题更加复杂而深刻。具体言之,国家之间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比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更加碎片化、更加复杂、更加模糊。国家之间的观念和意志存在着矛盾,国家的意思可能经常无法特别明确地在条约中体现出来,国家的实践和国家主张经常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这就构成了国际法深度不成体系的状况。此种情况也就给国际法的理论家和实践者非常大的工作空间,那些更懂得国际法的人和国际法的初级入门者之间的差异就在于.国际法的初入门者就更容易将国际法看成是一个又一个僵化的条文和原则,把这些很可能仅仅是片面的、并非严格、绝对和清晰的条文套用在鲜活的国际交往事实之中,从而得出一些僵化、绝对的判断和结论。而那些更懂得国际法的人掌握了更多的国际法案例、国际法事实,用这些来说明国际法的多样性和不同的可能方向。使一批人成为专家,并有理有力地维护国家利益,这是中国当代进行国际法教育的使命所在。
三、国际法教育的“术”:内容与方法
在道的层面形成了良好的国际法教育理念,仅仅是妥善的国际法教育的基础,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到实际教学程序中,思考如何才能上好国际法的课程,如何才能够提升国际法学教育的水平。这就进入了“术”这一层次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要精心设计教什么、怎么教。
1_充分体现国际法的中国因素
国际法教学,不仅与理工科的教学有着相当的差异,而且也不同于国内法教学。如果说国内法的教学必须主要依照本国的法律规则、法律实践来进行分析、阐述和展开的话,国际法教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种国际性。也就是说,在国际社会存在着一些共同认可的规范和实践。但是,这些规范和实践又不同于理工科的那种在自然世界属于公理或者定理的发现和发明。那些是具有普世性的法则和解释。由此可见,国际法教学就需要平衡两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一种因素是国际法规范和实践中的世界共识。比如,在当代世界的《联合国宪章》,特别是其第二条所体现出的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中的基本原则。此外,也包括国际社会通过法律编纂的形式所沉淀的全球性习惯国际法。这些都应当是为中国学生了解国际法、认知国际法、应用国际法的一个当然方面,甚至是基础领域。另一种因素是作为中国的国际法学人,又必须清楚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主张和实践经验。特别是中国在国际法领域所做的探索和实践。这就需要国际法教育者在准备国际法的课程材料和进行国际法课程讲述的过程中,将与中国相关的案例、中国在历史上与国际法相接触的实践充分地融入,在给学生进行知识和观念传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中国的经验教训、中国的理论观念。既探讨中国的经验、对于国际法所带来的积极正面的意义,也要考虑中国的教训、对于国际法所带来的压力和挑战;既关注国际法对中国发展的重要意义,也要考虑国际法在历史上对中国产生的不利影响,更要考虑当今中国在国际法上所提出的主张所面临的困难和威胁。只有将这些正向、负向的因素综合传递给学生,才有可能使学生充分地在中国视角下去认知国际法,才有可能对于国际法有更加直观、亲近、鲜活的感受,而不至于将国际法看成仅仅是外国人的思想、外国的实践,不至于把国际法视为一套与中国无关的、遥不可及的规则体系。
2.引领学生形成国际法的整体框架
国际法是内容包含甚为广泛且相关领域仍在不断扩大的一个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个教师想要在国际法方面全知全懂是不可能的,同时考虑到国际法课程教学的时间限制与要求,试图使教师将国际法的所有方面、所有问题都安排到教学活动之中,既没有必要,也不现实。所以,教师必须有所选择。在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各个分支之中,去寻找对于学生形成国际法基本认知、养成国际法思维方式、锻炼国际法应用能力最重要、最基本的领域,教给学生;而对于那些学生可以自行通过查阅资料予以解决的问题,则不需要浓墨重彩地进行渲染。那么,哪些方面是重要的国际法方向和领域呢?
首先是国际法的渊源。这是国际法最基础的看家本领。也就是说,学生日后作为认知和应用国际法的专业人员,或者在这一领域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士,必须了解什么是国际法的规则,什么不是国际法的规则,规则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到哪里去寻找规则?这一切都落实于国际法的渊源。如果没有对于渊源的准确认知,就非常容易混淆法与非法、主张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其次是交代给学生一个国际法的基本框架结构,就如同帮助学生展开一个国际法整体的地图或者沙盘,让学生了解到:其整体的地形地貌是什么样的?如果想要寻求某一个方面的资源,应当以何种方式、到什么地方去查找?这是学生日后能够深入进行国际法研究和实践的根本所在。如果教师只沉醉于国际法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则和程序,这些规则和程序日后很可能会陈旧老化,而且这些规则也不一定处在学生日后的工作中真正面临的问题领域,这就是一种无效的知识传授和方法传播。因此,给学生一张地图和地图使用手册是非常重要的。
继而,要将国际法的状态和功能交代给学生。不仅教师自身要对国际法所处的境况和所起的作用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理念和较为清楚的认知,而且应当把这种理念认知交代给学生,让学生充分了解,国际法仍然没有完全确定的事实,同时也知道一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所具有的变通地位,对国际法的相对积极与主动色彩。
最后,国际法不成体系、本身具有很大的弹性和可塑性、具有很大的国家主导性的观念,一定让学生了解。相比国内法而言,国际法仍然是弱法、是横向的法律;国际法对于国家而言,其硬实力塑造和维护功能并不明显。但是,对于国家的话语方式、形象塑造、名誉维护却非常重要,因此,每一个国家都应当既充分重视国际法,积极主动地采取国际法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观点。与此同时,又要充分地参与国际法的塑造,通过自身的实践来推进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
3.问题导向的国际法思考与探究方法
在明确了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格局之后,教师还有必要了解,国际法的教学究竟是采取问题导向的进路,还是体系导向的进路。国际法教学,作为法学教学的一个领域,如同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一样,除了基本的技术规范领域的教育,凡是遇到具体的问题、具体的知识都可以通过问题讨论的方式来完成。这也就是中国古人所言的“教学相长”。作为一个好的教师而言,最主要、最关键的任务是找到一个良好的讨论问题,以问题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引领学生的思考和讨论,推演出整个教学的过程,引起学生对于这一问题所联结的各个知识点的思考,并且对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价值观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好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能力。
问题导向容易引起學生的兴趣,容易引发共鸣,容易形成互动、构造出较好的深入研讨思维和头脑风暴的模式。体系性的教学容易建立起一个较好和完备的体系知识,而不是像问题导向的教学那样使知识碎片化。不过,值得深入思考的是:人类在多大程度上需要体系化的知识?数学、几何、物理这些对于自然科学的认知可能需要从基础到高级渐进过程。而人文社会科学的体系性就没有那么明显。懂得成本收益这个学说可以帮助理解人类的选择,懂得理性与非理性的差异也可以帮助理解人类的选择;学习了博弈论还可以部分地解释人们的行为。所以,试图将人们对世界各种现象的认知和解释划分成学科并且体系化,并不是事物自身的“本质”要求,而只是人们的思维建构而己。进而言之,即便在某些领域形成了某种体系,这种体系也必然是发展变化的,而非一成不变的。
在这个时候,问题就如一根线,把知识、技能、方法、观念等等有效和有序地连结在一起,使得学生在针对一个问题的思考过程中不断深入,不断拓展自己的视野和思维,使之对于国际法的各个相关方面用这条线穿在一起,对于国际法的相关领域形成综合的认知。
人文社会科学,除了各自的历史有必要从体系的角度认知空间横向影响和时间纵向影响的维度去阐述和发现,正如相对论的光锥所展示的因果与相关关系,因而需要体系性的教育之外,其他各方面都更适于被理解为一个领域的群落性概念、观点主张论断,与另一个领域可能并不完全相同,所以问题中心,相关的概念学说论断,使之形成一个群落,用于解毒,也是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锤炼思维、推动学术研究方法和提升面对实践的观念。
激发起学生的思维,需要教师对于所授课程的深刻理解和深思熟虑。在阅读英语世界的一些案例与资料类的教材时,让人印象深刻的并非是其所收集的材料,而是在列举了一系列材料之后针对材料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凝聚了作者对于相关国际法问题的思考,体现着作者的智慧和理论深度,认真体会这些提示和问题背后的价值观念,有助于对于一项项的国际法事务深入研究,我们的教师、教材也应当借鉴这样的做法,促使学生成为主动的思考者,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也会形成更为顺畅、妥帖的论说方式和论证逻辑。
4.通过案例和实例保证教学效果
无论是国际法的结构框架,还是国际法形成和运行中的问题,都还需要形式上的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多层面、多角度的。不过所有的声光效果,最终都归结到一个叙述策略的问题,也就是说要讲好一个故事。一个好的老师应当是一个善于讲故事的人。无论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哪一个领域,如果仅仅讲述空洞的理论,没有任何具体的例证予以说明,无疑将是非常枯燥和苦涩的。此种方式对于学生而言显然是一个悲剧。因为他们很难真正的理解这一理论所试图说明的问题。我们并不否认,对于那些思考某一方面某一类型的问题已经具有一定的深度,甚至达到了迷惑和痴迷程度的人而言,可能只需要一两句话、一两个词汇就能给他以巨大的启发,然而很显然,课堂上大多数学生的思考深度和理论准备都没有那么充分。教师必须通过一个又一个的事例来启发学生对于问题进行思考。而对于国际法而言,这一方面显得尤其重要,因为,国际法的规则和具体运行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国家的行为和国际交往的实践。只有用真实的事例才能够更有说服力地说明问题,而不能仅仅依靠完全的理论玄想和逻辑推理。国际法的成熟案例,就不仅能够显示出国际法在现实中的运行,而且能看出国际法的推理逻辑和应用模式。
为此,教师要尽其所能地在教学中引入国际关系中法律适用的情况,也就是国际法在外交工作实践中的事例。要尽量多地把握各种国际法的运作情况:无论是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案例,还是没有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案例,部应当引导学生观察和分析。事实是最好地说明问题的根据。指望用纯理论来说明问题,既缺乏说服力也显得非常枯燥,所以,学习国际法、进行国际法教学,最好能够对于国际关系的历史和现实有着充分的认知。从中国国际法教学来讲,到现在还缺乏一系列更为有效的国际法课程补助资料,特别是中国国际法实践的资料,以及国际法的案例集,如果中国国际法的教师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协同努力进行中国国际法实践的文本整理,制作国际法国外国内的案例集,对于促进国际法教学而言,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每一个单个的国际法教师或甚至任何一个国际法教学单位都无力独自完成国际法的教学资料,特别是以案例和实践为重点较为综合和全面素材的教学资料的整理工作。虽然我们可以进行一些初步的构架,但是,要想使之完善、使之真正地为学生所用,还是需要数家单位的战略性协同工作,特别需要的是参与者的敬业精神,而不是敷衍了事,像完成某些工程性项目的态度。
四、结论
改善中国的国际法观念,提升国际法在中国外交中的地位,优化中国当代的国际法操作能力,是我们的共同心愿。但是,临川羡鱼不如退而结网,与其悲天悯人地忧虑、慨叹甚至抱怨中国的国际法能力不强、观念有待提升,不如从自己能做的入手,一点一滴地提升国际法人才培养的水准,进而让这些将来有可能成为中国国际法操作者的学生们真正地掌握国际法的知识、具备有效使用国际法的能力。如果每一位教师都能够,从跬步、垒土做起,去完善学生们的认知、提升学生们的能力,则中国国际法整体水平的提升就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而会是一个在可见的未来即有望实现的规划。
来源:中国大学教学 2017年4期
作者:何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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