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2002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在承保危险上的变化、特别是对潜在缺陷的理解问题,分析了条款的缺陷和实践中可能会产生的争议。
[关键词]2002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潜在缺陷2002年在伦敦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套新的船舶保险条款,同时,现行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仍可选用。从这些变化本身很难看出隐藏在制定该新条款背后的真意。但是,一些变化引发了对条款含义和效力的严重争议。本文旨在分析列明承保危险条款的变化,尤其是对潜在缺陷的理解问题。
介绍和背景
2002年新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沿袭了1983《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简称1983年条款)和1995年《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简称1995年条款)列明风险的形式。条款变得冗长,纳入了一些可能不被双方同意而订入保单的条款,使得条款的使用变得更麻烦。
对于承保范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第6条,如今规定在第2条。除了一些极小的变化,此条款主要的变化体现在对锅炉爆炸、尾轴断裂和潜在缺陷的处理方面。1995年条款有与众不同之处,即第6.2款对谨慎处理但书的规定为“如果此种损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船技主管或他们的岸上管理人员未谨慎处理所致”。新条款的第2.2款但书的规定却与1983年条款的规定相同,即“如果此种损失或损害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谨慎处理所致”,删除了“船技主管或他们的岸上管理人员”。因此,由于但书措词的变化,在新条款第14条规定之下,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将承担更大的责任,承保危险的范围比1995年条款的规定缩小。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船舶所有人的境况将更糟,因为第14条的规定不仅仅适用于第2.2款受但书限制的列明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害,也适用于第2条列明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害。
上述第2条的主要变化体现于潜在缺陷。《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如下:
“6.2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
6.2.1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者机器、船壳的潜在缺陷“
此条款的大概意思和它所承保的范围很容易理解。承保的不是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者潜在缺陷本身,而是上述原因之一造成船舶的损失或损害。如果没有因此造成的损失,例如,船舶存在潜在缺陷,但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依据保险合同,也就不存在任何赔偿。如果潜在缺陷造成损失,可以得到的赔偿是因该损失而发生的合理的修理费用,但修复潜在缺陷本身或锅炉或尾轴的费用得不到赔偿。此种费用应向保险人投保附加险条款(1995.11.1)以获得赔偿。
英国法在这方面有几个著名判例,争议集中在:是否存在进一步的损失,或只是并不被保单所承保的潜在缺陷,由于通常的使用而被发现。例如ScindiaSteamships(London)Ltd.v.TheLondonAssuranceCo.Ltd.一案,当事船舶营运了好几年未发生任何事故,后来进船坞进行尾轴衬的下半部分木衬的换新,因此需要移动螺旋浆和尾轴。当螺旋浆被楔入时,尾轴因已存在的潜在缺陷而断裂。螺旋浆和尾轴的尾端掉入干坞中,螺旋浆的一叶损坏。保险人同意赔偿修理螺旋浆的费用,因为这是由潜在缺陷或者尾轴断裂造成的损失,但拒绝赔偿更换尾轴的费用。检验人员发现在断裂的地方有一个从顶端延伸出来,深而光滑的裂缝(deepsmoothflaw),另一半原本是完好的但最近折断。该缺陷被认为早已存在,尾轴报废。船舶所有人辩称更换尾轴的费用由“尾轴断裂”或“机器的潜在缺陷”所承保,因为尾轴是机器的一部分,它的损坏是由潜在缺陷引起的,保险人应当赔偿。法官驳回了被保险人的请求,认为“尾轴断裂”指尾轴断裂本身得不到赔偿,这种断裂的损失或损害也不是尾轴断裂造成的。由尾轴断裂造成的损失仅仅是螺旋浆的损失,被保险人已获赔偿。法官同时认为,被保险人即使以“潜在缺陷”抗辩,基于同样的理由,亦得不到支持。尾轴并没有受任何风险,只是进行了一项船舶修理中的正常操作,而这项操作导致了它的断裂。这种断裂不是由潜在缺陷引起的,只不过是早已存在的缺陷进一步发展而已。
最近,TheNukila一案,与另一个关于船舶保险中潜在缺陷的案子,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更多关注。TheNukila一案的案情有所不同。保单涉及用于起居间的移动平台。承保范围按照《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和《协会船舶附加险条款》。投保附加险的意义在于,如果被保险人证明潜在缺陷造成了该平台的损坏,保险人应赔偿所有的修理费用,包括修复潜在缺陷的费用。如果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法院只需判定是否存在损失并精确地定义损失的含义,而判定什么是缺陷纯属多余。事实上,由于平台支架上存在的有缺陷的焊缝导致了进一步的疲劳裂纹,而扩展到结构的其他部分和先前完好的钢铁架。进一步的开裂意味着,裂纹被发现时平台处于倒塌的危险之中。但是,船舶所有人在取得保单时,即使谨慎处理也不可能发现支架上存在的缺陷和微小的裂缝。进一步的开裂和钢架的断裂是取得保单时业已存在的潜在缺陷造成的。保险人声称不存在损失而拒绝赔偿。即使船壳存在潜在缺陷,也只是有缺陷的部分受损,并没有造成进一步的损失。潜在缺陷在日常使用中不断加深并最终明显。
是否存在损失是法院需要判定的事实而非法律问题。上诉法院判定:基于常识得出的结论乃是:存在损失。这已足够判决本案。Hobhouse大法官总结相关规则:
“如果(保单承保的)航次开始之前已经存在潜在缺陷,然后被保险人发现了它的存在,那么没有保单规定的损失发生。船舶处于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同样的状态。因此,欲根据英其玛丽条款或类似条款索赔,被保险人必须证明船舶物理状态的变化。如果他不能证明此点,则无法证明存在船舶保单中规定的损失。…但是,如果损失确实发生,导致船舶的物理状态发生变化,这种损失可以成为根据保单索赔的对象。”
保险人抗辩认为区分缺陷和损失的界限在于缺陷之外的船舶的另一部件有没有遭到损坏。法院考虑了先例确定的权威结论,进而驳回了保险人的抗辩。原则在于是否存在进一步的损失。法院认为,部件一词可以在很多场合下使用,并具有很多不同的含义,在判断是否存在损失方面并没有帮助。
上述关于theScindiaSteamships一案,引用了Branson大法官判决的内容,早已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尾轴其它部分的断裂。Hobhouse大法官认定:
“Brandson法官所得出的结论明显正确无误。未证明是承保危险造成了损失。尾轴已经处于损坏状态,它的价值已接近报废价值。该尾轴的断裂只是一个没有价值的部件的断裂,需要替换。并没有发生承保的损失。Branson大法官在问及是否存在与潜在缺陷的损失不同的损失时所用的措词反映了这一点。…船舶所有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现潜在缺陷而导致经济损失,不是潜在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
当然还存在一些实际情况使得难于运用这些规则。其中之一就是当缺陷在保单签发之前已经产生并保持这种状态,由此产生的争议就是何时发生了损失、造成进一步损失的原因何在。因此,在考虑基于《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的索赔时,应运用上述规则。
新条款
新条款第2.2条规定:
2.2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2.2.2机器或船壳的潜在缺陷,但本保险承保的部分仅限于弥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花费超出如修复潜在缺陷会产生的费用的部分。(笔者加下划线以示强调)
新条款规定的变化体现于下划线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对应的第2.2.1项的规定为“锅炉爆炸或尾轴断裂,但不包括修理爆炸的锅炉或断裂的尾轴的花费”。该花费“本应发生的”事实上存在的损失。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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