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之“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由于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文件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界定,因此,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存在争论文联盟http://议的。一般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产生于半个世纪前国际关系刚刚恢复相对平静之时,它不是一成不变的,理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法调整范围的变化而发展、充实、完善。人类对战争的恐惧及深恶痛绝,决定了二战后的国际法必定是“和平共处”的国际法。自《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以来,主权平等、各民族平等及自觉、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和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主权利益的实现越来越取决于国际社会的整体状态,世界进入了一个日益走向一体化的时代。时代的发展和需求必然催生国际法新的基本原则产生。在人类克服全球性危机的过程中,将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纳入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持和平、公正、和谐的新秩序,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
一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不是指每个国家的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或接受。此种认可或接受不仅是对某一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包括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2.具有普遍意义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原则的重要区别之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指导作用的核心原则。
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由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其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而国际法的其他原则只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或空间,或只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
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和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标准。
二、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发展历程
利益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感受最深的东西,基于利益考量的政治与社会关系是人们普遍认可与熟悉的关系。长期以来,在国内层面,由于阶级的差别与对立,迫使每个阶级都竭力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出现了尖锐的阶级斗争;在国际层面,由于民族国家间的矛盾与分歧,又迫使每个国家竭力维护本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利益,于是导致了民族冲突与国家间战争。也就是说,利益的冲突与争夺是政治的常态,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内容,所以在人们的观念与意识中,是不存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进程把人们的视野引向新的角度,大大加强了人类的整体性联系。人们逐渐懂得,只有全球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进行政治、文化交往,才能真正确保民族、国家利益。同时,也正是在这种全球化的开放与交往中才能明确感受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如今,仍然仅仅拘泥于民族和国家利益的视野已无法理解和应对现实。以往人们熟悉并认同的利益主体除个人外主要是民族、国家,而全球化则开始塑造新的主体—人类主体,这些新变化把全人类共同利益引向历史前台。
20世纪国际社会的发展使得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已经由对立发展到总体缓和的状态。中国的改革开放与“一国两制”的实践也说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两种意识形态。“地球村”特别是“全球公域”概念的提出与发展,引致了对传统国家观的变革。在国际法领域,“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人类共同财富”、“人类共同财产”等概念的提出,使体现全人类利益与意志的法律成为可能,并已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地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国际社会因为存有共同的物质基础(如海底、太空、人类环境等),客观上为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三、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对我国的影响
“顺应历史潮流、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我党一贯的坚定主张,早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就已经明确指出:“祖国民族利益的充分实现离不开全人类的总体利益”,党的十六大报告在第9部分“国际形势和对外工作”中明确提出:“我们主张顺应历史潮流,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我们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积极促进世界多极化,推动多种力量和谐并存,保持国际社会的稳定;积极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实现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趋利避害,使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从中受益”。
“顺应历史潮流,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内涵有多个层次。其一,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之所在。十七大报告指出:“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和平与发展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只有有了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地区环境、周边环境和国内环境,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安康。只有经济发展,才能促进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其二,国家利益是对外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又不否认国际社会中存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在当今世界,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国际形势总体稳定。但生态环境恶化、人口膨胀、贫困失业、疾病流行、毒品泛滥、恐怖主义活动猖獗、妇女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这都是事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各国人民必须共同应对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挑战。维护和平,促进发展,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内容之一。
四、国际社会中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人类社会的发展推动了人类认识的进步。在当代的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追求各自的利益,同时也尊重相互的利益,这就是主权独立、平等互利的国际社会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对国际社会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加以关注。[3]一个国家的民族利益离不开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如今,在一个趋向全球化的国际社会里,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它多么强大和富有,都不可能单独在超越国境的全球论文联盟http://性问题上或困境中保全自己;任何一个国家,固然都需要顾及本国的利益,但也不能无视他国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今天,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是同一个地球村上的居民,惟有在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之间、在各国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人类才有机会获得21世纪的整体安全、精神道德与物质文明的巨大成就!如果世界各国今后彼此都多一点理解、明智与友好,世界定会变得一天比一天美好。全人类共同利益包括:主权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不因外部侵略而消失或被压缩,渴望和平、反对战争、追求美好生活和人类进步;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资源均衡分配与交换;保护全球生态资源和环境;防止疾病蔓延,战胜饥饿与贫困;反对国际恐怖主义、跨国刑事犯罪和毒品泛滥等。我们所处的这个新时代被称之为全球化时代。各个国家目前还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问题甚至威胁,诸如人口过度膨胀、破坏环境、贫穷、落后和饥饿、移民、国际恐怖主义、核武器及其扩散等。这些均要求国际社会寻求某些不局限于一国或蜀国的,具有普遍性而又广泛参与的新型国际合作形式。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层空间和海洋的和平利用、遏制气候变暖、人权的保护、对恐怖主义的遏制、穷国的发展等全球性问题,离开了“全人类共同利益”这一观念,是不能得到正确理解和解决的。当今时代无所不在的风险在广度和深度上大大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它已经跨越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富人和穷人的界限,超越了地域、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的界限,成为一种新型的全球性的危险,一种巨大的、威胁人类安全和生存的危险。风险社会也使“全人类共同利益”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五、“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及法学领域,很早就有“人类共同利益”的思想萌芽。“古代的斯多各派学者把自己当作世界公民的概念,可以看做是对世界政治中国家中心论的挑战。早期的基督教哲学家相信,神授予不同的地区有限和不同的产品目的是为了让人类进行贸易,这样,通过世界经济使他们变成统一的世界社会,变成统一的神的孩子,学会互爱。”斯多葛派哲学家还教导说,人类世界不应当因其正义体系不同而建立不同的城邦国家。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他们的终极理想就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的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可见,人类共同利益的观念在自然法中自古就有体现。有学者主张国际法上人类共同利益的萌芽产生于海洋法中公海自由原则的孕育中。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不能成为国家的财产,因为海洋是不能通过占领而被占有的,从而海洋本质上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控制的。但在19世纪20年代中,公海自由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获得了普遍承认。海洋自由其实不是真正意义的“人类共同利益”,实际上指的是所有国家的共有。虽然在公海自由原则下,人类共同利益的受益范围有限,实际上只是海洋强国的利益协调,但它体现了各国对共同利益的关注,表明国家已意识到共同利益的维护对于实现本国利益的重要性。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观念的正式形成.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进一步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和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己有。”《月球协定》确立了探索和利用月球的几项基本原则:月球应专用于和平目的;月球环境不受扰乱;在月球上建立任何空间站的地点和目的必须通知联合国;月球及其自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或“人类共同遗产”。至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将人类作为一个单独的主体,在法律上认可了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存在。如今,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已在国际法的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领土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关系法等各部门法中均有所体现。
今天,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已比以前更深刻地渗透到国际法中。国际法已从传统的双边主义扩展到有组织的国际合作,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交通等方面的合作。此外,海洋资源的开采、外层空间的利用、国际环境的保护、核武器的扩散、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等,都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种认识已使人们超越了过去那种国际关系的局限,逐渐懂得全人类的相互依存。尽管这种发展还收到民族利己主义的严重干扰,但人们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关注这一因素越来越影响新的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体现着国际法进步发展的一个方向。
“全人类共同利益”已具备“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
结语: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全局性的、可持续的、长期利益,它一方面对国际法的形成起基础作用,另一方面,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代表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其真正发挥作用、得以贯彻,需要克服许多障碍。国家利益的主权扩张是这一原则面临的最大威胁。在超国家的政权尚未产生的情况下,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和该原则的实现,依赖主权国家的积极参与和促进,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但同时它也是国家、民族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随着各国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关注程度的加深,作为一项新的、更加体现时代精神的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定能与国家主权原则相结合,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这即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确立,将促使国际法更多地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人类共同利益事项。依照该原则,国家负有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相互合作的国际义务。该原则有助于促使国家一改往昔“自利”的国际行为模式,更多地参与全球公共事物,更好地实现全球治理的目标。因此,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原则)应当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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