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基本认识
wto法律规则是体现贸易自由化要求的多边规则。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以继续推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实现发展目标,是
豁免措施
执法部门的“涉世”范围,还要确定执法部门与wto例外事项或者豁免措施的关系。例外事项即合法排除政府在wto项下义务的事项。关于例外事项的典型规定是wto《1994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共有10项)和第21条关于安全例外(共有3项)的规定。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都作了与《1994关贸总协定》上述条款相似或者相同的表述,所以例外事项成为wto规则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wto中规定为一般例外事项的,有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证与该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者法规遵守所必需的措施,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等。安全方面的例外事项,主要是维护或者保护安全利益或者基本安全利益的政府措施,例如提供其认为如果披露将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等。
如果执法部门采取的措施能够确定为上述规定中的例外事项,那么就可以不必顾及wto项下相关义务的履行。由于例外事项多为敏感事项,所以建议首先由相关执法部门提出,然后会同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讨论确定出一个清单。
已有的执法部门相关立法和法律冲突评价原则
已经有的执法部门相关立法,可以分为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两类。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法律,有四个组织法和三个职能法,即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相关职能立法有:律师法、监狱法、公证条例、劳动教养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能立法有:人民警察法、出入境立法、治安管理立法、消防立法、枪支管理立法、身份证管理立法等。
总的法律冲突评价原则有三,其一,宪法和司法组织法等宪法相关法除外;其二,鉴于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对
建议有关部门开始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工作,将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除了宪法争议以外所有公法案件。
3.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审查机构的确定,一个是审查机构的地位。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中国方面有极大的选择余地。中国可以建立一种新的专门审查机构,也可以指定一个目前执行其他职能的既存机构担负审查职能,还可以维持目前执行审查职能的机构。
关于审查机构的地位,执行第一级审查的机构既可以是行政性质的,也可以是司法性质的,但是执行最后一级审查职能的机构必须是司法性质的。无论是那种性质的审查机构,在地位上都应当是公正无偏袒的、独立于有行政执行职能的机构的和与争议事项的结果没有实质性利益的。
解决司法机构独立公正适用法律的问题,比较长远的和彻底的解决办法,是修改宪法设立行政法院,以体制上的彻底更新得以对行政诉讼制度重新进行设计。在目前法院体制下的改革,应当以克服法院的地方性和改进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任用条件为主。
这里提到克服地方性的主要理由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事项原则上应当是专属中央政府决策、立法和承担国际义务与责任的事项,这既是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也是中国入世最重要的基本承诺之一。克服地方性的基本要求是,地方机构不得以地方性理由干预涉及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案件的处理。
改进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任用条件的目的,是使职业素质和专业知识成为司法人员任职的必备条件。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实行法治的基本要素。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是实行法治和达到相应程度的最重要标志。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任职条件关系到对涉及wto案件的审判质量,也关系到中国实施wto义务的法律能力。
4.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方面主要有司法效率和上诉问题。
wto相关规则和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中一再提到司法审查应当是“迅速的”。这一关于审判效率的原则要求,不但是对市场中贸易机会变化迅速的反映,而且是防止因为司法程序冗长造成新的贸易壁垒,成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行政审判时间较长效率低下,也是中国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相应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wto相关文件对上诉问题的要求有:第一,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给予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以上诉的机会,并且不会因为上诉而受到处罚;第二,一定给予当事人最后上诉到司法机构的机会;第三,应当将关于上诉的决定告知上诉人;第四,上诉决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上诉人还有权了解进一步上诉的权利。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比较突出的问题发生在第二和第四项方面。拒绝受理棘手行政案件和判决缺乏说理性从而造成司法判决的武断,是入世后行政审判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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