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 主持人李咏
wto是关于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规则
主持人:随着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wto,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待wto,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比如说我们的政府需要遵守承诺来降低关税,开放国内的市场,保护知识产权,要按照有关协定来对待外国的投资和进行外汇管制。而对贸易商来讲,它会获得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对政府的权利。比如国内贸易商会在入世后几年里普遍地获得对外贸易的权利;除了实体上的权利之外还有程序上的权利,比如提起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权利。最后,从法律上来讲,承担责任的是政府,而不是贸易商。比如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争议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的争议也是政府,原告、被告都是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在wto的规则里,政府是主要的义务人,因此政府必须首先要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wto约束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
主持人:wto的一切规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一个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应该受到那些基本的规则的约束呢?
于安:对于政府的贸易管理,有几个普遍性原则。第一原则是不歧视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外国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歧视。不歧视讲的是政府有关管理措施不得有歧视的性质和内容。首先是在其他各成员方的贸易商之间不得构成歧视;其次是在其他成员的贸易商和本国贸易商之间不得构成歧视,拿我们的政府管理措施来说,在
以前所做的很多行政改革努力,有成效,也有需要进一步发展的问题。政府对企业或其他社会主体的活动到底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特别是通过行政许可这个方式来管,法律上没有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行政许可法》将在许可设置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发行作出统一规定,改变原来由政府自己设置许可条件的情形,这将使行政审批项目大大减少。减少行政性审批,对于推进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减少政府干预的程度,特别是减少随意干预的程度,将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添加时间:2001-9-8 7:48:03
来源:工人日报2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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